第三,政府还应为超常教育提供法律保障。为保障不同个性、特点儿童的健康成长,除提供经费、建立相关机构外,政府还应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超常教育能够深入、持久地进行下去。美国不仅对超常教育制定了具体详细的规定,还通过教育法为其提供保障;菲律宾把关于超常教育的协议写入了1987年的宪法;韩国政府的超常教育法于2002年正式生效。而中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超常教育,也没有专业的政府部门进行超常教育管理。因此,政府应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来保障超常儿童的受教育权,在具体落实超常教育的过程中,充分借鉴有关国家的做法,加大理论研究及实践探索,如超常儿童的界定、设置什么类型的学校、开设什么课程、教学模式应如何、测验的方式方法如何,以及超常儿童的个性、情感、态度、价值观如何塑造,等等。
第四,建立一个开放、多样的教育生态系统。为促进中国超常儿童教育,打破应试教育的单一、封闭与限制,我们设想:在普通学校设立超常教育班级,建立单独的超常教育学校,在现有特殊学校中设立超常教育机构,促进民办教育兴办超常教育组织等。由此,为超常儿童提供满足孩子个性发展的教育组织或机构。据统计,美国在1999—2003年间有110多万孩子选择校外其他的教育模式。英国、印度、新加坡、韩国等都建立了具有符合本国特点的超常教育生态系统。
第五,高度重视课程设置与师资培养。实施超常教育意味着学校要制定出更加丰富、适应不同个性学生的课程、教学计划,同时也需要有一批具有视野开阔、理念先进、水平高超的师资队伍。超常教育必须强调根据不同学生的特点,如学习方式、兴趣、偏好、价值追求等因材施教。韩国在推进超常教育时,就非常注重教师的资格认定和队伍建设,不仅追求量的扩张,更注重质的提升。2002年《英才教育振兴法施行令》对各类超常教育机构教师的资格做了具体的规定,开展了不同类型的研修活动(基础研修、深入研修、海外研修),还为超常教育机构的管理者提供相应培训等。
总之,基于超常儿童往往心思细腻、敏感,不善于交往,易冲动、忧郁,甚至有躁狂抑郁症等个性,我们的超常教育既不能指责、打压他们的特殊行为或习惯,也不能强迫性地要求他们做到“心理阳光”、“全面发展”,更不能奢望使他们成为人们心目中的“完美少年”,超常教育更应该宽容、关怀、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