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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意向性:论被观视与被言说(节选)

 摘要:现象学的一个中心主题就是意向行为(noesis)与意向对象(noema)的关联关系,在其中,主体被给予或接受“对象”。但是,与这个主题具有辩证的张力的是逆意向性观念,即意义赋予的意向性之箭走向自我,而不是从自我中流溢出来。这个主题是由萨特、莱维纳斯等人发展起来的。
  关键词:逆意向性;被观视;被言说
  一
  我们应当回想一下有关“论题化意向性”(thematizing intentionality)的一些基本方面,在这种意向性之中,一个主体将一个对象(论题)呈现(或再现)给它自身。它的意向行为一意向对象结构指的就是这种主体一对象的关系,其含义包括意向行为与意向对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诸意向行为(noeses)都是“某个变化结构的一定的心智过程,如感知、想象、回忆、述谓等”。笛卡尔提出下面的问题并回答,可以被看作在一个极其重要的方面给出了诸意向行为的分类。“然而,那么我是什么?一个思考的东西。那它又是什么呢?一个怀疑、理解、肯定、否定、意愿、不意愿,且会想象,并具有各种感官知觉的东西。”相同的对象可以在不同种类的意向行为中被(不同地)给予。因此我可以感知这些在喂料器旁争先进食的鸟儿;或者我可以想象它们,比如,想象它们有更好的举止;或者我可以回忆它们一直是多么贪婪的一群小秃鹰。这是三种明显不同的呈现(或再现)方式。
  为了当前的目的,所要特别引入的是意向对象是由意向行为所构造的观念,它与作为Sinngebung(意义赋予)行为的意向性观念在功能上是同义的。胡塞尔的“一切原则之原则”说:“每一个原初呈现的直观都是认知的合法来源,一切在‘直观’中被原初地(就是说,在它‘亲在的’现实性中)给予我们的东西都应该仅仅按照如其被呈现的那样被接受,而且也只在它在此被呈现的限度内被接受”(Ideas,I,p.44)。如果考虑到胡塞尔的笛卡尔式的抱负,这段话就出乎意料的远不是那么的清楚和明白。然而,对于直观的诉诸,加上对于“被给予”或“被呈现”给我们之物的指称,暗示着把认知作为一种被动反映的观点;但这决非是他的观点。这就是为什么对意向行为的指称不是一种语法错误,以及为什么被给予的概念要依照构造的主动性概念与Sinngebung(意指或意义赋予)来得到注解。
  例如,与事物“‘就在那里’,所需要的仅仅是被‘看到’”的观念相反,胡塞尔主张“这种‘就在那里’是由某种心智过程构成……比如,感知、想象、记忆、述谓等……事物在这些心智过程中被构造。”事物正是这样“被给予”的,即“如此这般地被展示(或再现)”的(IP pp.9~10)。因此构造或意义赋予(Sinngebung)的意向行为是指,依据它,某物(在最广泛意义上的“某物”)才“得以被认知”(Ideas,I,pp.205~207)。
  二
  萨特对于逆意向性理论的贡献存在于他对“他者的存在”的重要分析之中,这种分析在他对于“注视”的描述中达到极致。他问了一个真正的现象学问题:作为像我一样的另一个人、自我或主体(认知者或行为者)的他者是如何在我的经验中被给予的?他的回答是以强调的否定开始的:不是作为认知的对象。换句话说,在其主体一对象的模式中(在超越的意义上讲)或者在其意向活动一意向对象的关联中(在现象学的意义上讲),意向性的整个先行分析都与这个问题无关。它并没有阐明作为一个主体的他者是如何被给予我的,而我也正是这样来经验他者的。但是,我对于那种内在性,那种藉此我可以将他者经验为另一个人或自我的第一人称意识(不是我自己的)并不具有直观和感知。他者的“灵魂”也不是一种可能借助于类比的帮助而产生的假设或猜测,并为此我可以提供证明或证据。对于萨特来说,试图证明作为主体的他者的真实性就像试图去证明外部世界的存在一样愚蠢。哲学的任务不是去克服怀疑而是去澄清被给予性的一种特殊样态。
  如果笛卡尔的我思以及可以被看作对它作了最好说明的意向活动一意向对象的意向性,不是他者在其中显露的舞台,那么这个舞台就既不是从我思之中派生的,也不是一种补充,即作为我的经验的客观性的必要条件。如果我的构造对象的行为是独特的,不被那些与我意见一致的其他主体的行为所支持,那么结果就仅只是主观的,无异于“我是拿破仑”这样的荒唐信念。因此我们就会说“那只是你的意见”来质疑那些我们不认同的关于事实或价值的宣称。他者去看、触摸、听、判断等与我们的所见、所触、所听和判断相一致,这一点是属于一个对象的观念本身的。因此,作为意向行为的另一个源泉的他者,如果不在直观或感知中被呈现给我们的话,就与我们自己的意向行为的对象一起被附现(康德可能说是被公设)。这就是我们在胡塞尔的第五沉思中找到的与之相关的论述。
  然而,胡塞尔无意中泄露出一个多么微小的突破,如果有的话,这一点是从我思的笛卡尔式的至上中表现出来的。因为这个另外的自我是“在我之中被构造的”以便“一切为我存在的事物必定单只从我自己这里获得其存在意义[seinsinn]这个命题,保持其有效性和极端重要性”。萨特把海德格尔在《存在与时间》中对Mit-Sein的描述看作是胡塞尔论题的一种变形,在其中,自我和他者被理解为(实践的)“在世”而不是(理论的)意识。因此,与萨特一样,莱维纳斯对于海德格尔的批判同时也是对于胡塞尔的批判。他建立他自己的观点,以反对那种“说‘我们’的集体性——朝向智性的太阳,朝向真理——感到他者在它旁边而不是在它面前”。
  只有当我们个体地或者集体地走向一种完全逆转的意向性时,在其中意向性之箭(构造或Sinngebung)是朝向我而不是从我发出,我们才能从那种既作为一种关于自我的理论又作为在那儿被理论化的自我的我思霸权中完全解放出来。萨特在他对“作为像我一样的另一个人、自我或主体(认知者或行为者)的他者是如何在我的经验中被给予的”这一问题的回答中,正是这样做的。[他者]不是作为认知的一个对象,即被直观、被感知、被假设、被猜测、被附现和被公设的对象,而是在被观视的经验、被注视的经验之中[被给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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