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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宾诺莎宗教与迷信相区别思想意义简论(2)


行,使神与人达到一致。而人们做到了这一步,就必然产生一种为普通人所不具的欢悦的情感体验即“最高的快乐”,亦即是“对神的爱”。它的出现标志着人和自然完全的“谐和一致”;这是人的最完善的境界:“对神的爱乃是我们依据理性的命令所追求的至善。”按照斯宾诺莎,“爱上帝乃最高的善”是神律的主要格言,神律是运行于人的宗教状态的;这样,当人经知神而达爱神即至善境界,也就意味着他完全在依神律而行,即进入了宗教状态。因为此时:1.他已达到人和神的完全谐和一致,其一切欲望和行为皆依神的本性的必然性,亦皆以我们自己为原因,此即获得了真正的“自由”;并因其完全的自主性而决不会停止存在,亦即使人由有限性升华到了永恒性。2.他已由知神而爱神,虔诚地在过一种纯正的生活,其灵魂不受激动,永远享受着“最高的满足”,此即获得了内心的“幸福”;并因这种内心的幸福而具圆满性本身。3.而此时,他的心灵既走向了永恒和圆满,即意味着获得了拯救;在这里,心灵的“得救”其真实涵义就在于人的自由和幸福的实现,这时人即具有了一种人之为人的庄严感和神圣感。其实,在斯宾诺莎那里,真正的宗教原就是教人以真正的“自由、幸福和得救”的方法。
  综上所述,可见,斯宾诺莎的宗教概念其显著特征乃在于他十分强调认识神和具有神的观念。对他来说,所谓对神的爱乃是一种理智的爱:爱神乃起于知神,“伴随着神的观念而来,以神的观念为原因”。所谓至善境界乃有赖于也完全在于纯粹理性:“心灵的最高的善是对神的知识,心灵的最高的德性是认识神。”这就说明,在斯宾诺莎那里,真正的宗教乃以“理性、智慧”为基础。若与迷信相比较,他就认为:“迷信教人蔑视理智和自然,凡与此二者相背的,迷信都加以提倡、崇拜和尊仰”;而真正的宗教则崇尚理智。他还“把这看作是宗教与迷信之间的主要区别,即后者以无知作为它的基础,而前者以智慧作为它的基础”;并据此称,真正的宗教不是迷信,“凡是在我看来符合理性的理论也必是对宗教德性最有用的。”斯宾诺莎是著名的理性主义者,他的理性主义亦体现于他的宗教概念中。
  第二,从“实质”上看,是重神律、重善行,抑或把宗教和敬神都变成仪式?
  人们看到,旧日的宗教必备有堂皇的仪式,甚至只剩了外表的仪式,全然没有“神律”的方面;并且,若不用祷告或祭祀,其宗教信仰就不算虔诚,信仰的标准也在于仪式。对于这些,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以“论神律”和“论仪式的法则”两章的篇幅曾予以评说。一般来说,宗教常伴有一定的仪式,不同的仪式是不同宗教的外在标志。如犹太教的奉献、祭祀;基督教的洗礼、主的晚餐、节期、公共祈祷等。关于宗教的“仪式”,斯宾诺莎论述道,社会的形成使分工有了必需和可能。又社会分工的维系则需要法律的保障、道德的制约;亦需要各种礼仪和宗教的传布,以使众人各尽其职是出于心甘情愿。而“礼仪的法则”就是:人不能完全随自由意志而行,其举动须受外界权威的约束。这样来看,宗教的仪式虽然其目的在于激发人的虔敬之心,也只是为约束人们行为、维系社会稳定而制定,仅与现世的国家福利和安宁有关。如犹太教,面对那时犹太民族尚不能自己治理自己,它便藉摩西律规定种种仪式,告诫众人要永远服从统治者,以利于犹太国的发迹和保持。与此同时,斯宾诺莎还就“神律”方面指出,事物都遵一固定的方式存在和运行,这种固定的方式就叫做“律”,如物律、人律和神律等。其中,若其目的在于教人按照神圣的命令过纯正的生活,达到“最高的善”,那就是神律。斯宾诺莎在此强调,上帝是纯正生活的模范,“神律的主要的格言是,爱上帝乃最高的善”;如前所述,人一旦遵奉神律而行,过纯正的生活,即意味着它进入了宗教状态。概言之,斯宾诺莎认为,“奉行仪式所可以得到的报酬,只是现世的利益和欢乐。遵奉普遍的神律才有幸福”。加之,他还认为,仪式源于人的风俗习惯,神律则“来自人的天性”;仪式只能为国家、社会所遵守,并在那个国家存在时才有效,神律乃为个人所奉行,并于人人皆适用;等等。鉴于对仪式和神律的这种比较,他最终便得出结论说,“仪式不是神律的一部分”,它和个人的幸福、得救没有关系;真正的宗教乃在于教人遵奉神律而行,过纯正的生活,而并不在于奉行仪式。这样来看,传统的宗教为宣传迷信使宗教变成了一套仪式,甚或连这些仪式也好像是对神的阿谀,这就显得很可笑了。须知,仪式只是宗教的外表方面,遵奉神律才是宗教的实质方面。与此相联系,斯宾诺莎还指出,真正的宗教教人遵奉神律,崇敬、信仰和顺从上帝。但有些人声称自己信奉基督教,信仰仁爱和平;一旦争吵起来却彼此满怀仇恨。对此,他常感叹地道:“一个人的信仰是否敬神”,全看他有此信仰是否可使之顺从,富于仁爱等精神果实。对他来说,我们只能就一个人的事功、善行,而非言论或奉行仪式来判断其是否信神;信仰离开事功、善行是死的。“遵信宗教不在于外表的行为,而在品性的淳朴与纯正。”当然,奉行仪式也是一种行动。但斯宾诺莎认为,这种行动基于惯例使然,为一种得救的象征;自其本身而言乃“不足为出自健全的精神或智力的行动”。
  总之,按照斯宾诺莎,真正的宗教与迷信的区别又在于:前者重善行,强调应遵奉神律而行,信仰的标准在于“顺从和做好事”;后者则重仪式,它把宗教和敬神都变成了仪式。这事关宗教的实质问题。当然,斯宾诺莎关于宗教与迷信的区别的论述是多方位多角度的,如在《神学政治论》中他还有从“理论依据”和从“与政治的关系”的角度来考察此问题的方面(我们在下面将涉及到);而凭借这种种方面,就必然可推出真正的宗教不是迷信的结论。其实,《神学政治论》的整个结构和叙述都是围绕着这一思想和结论而展开的。这是斯宾诺莎对传统的宗教迷信批判的特点,它表现了斯宾诺莎宗教概念的思想深度;同时,它还将显示和引发出它所具有的重要意义,这是我们要尤为注意和思考的。
  三、在近代最早提出“解释圣经的真正方法”和任务
  我们看到,在17世纪,在传统的宗教里,神学家们热衷于为《圣经》做解释,视圣经为教会宣传迷信的理论依据。他们或企图以圣经的原文来附会自己的虚构;或把从圣经中不能明白推论出来的说成是圣经所说;或窜改圣经文本的原意,使之与理智和自然相抵触。如他们妄称“预言”、“奇迹”等是上帝的启示、天意,并视之为神圣不可侵犯,等等。面对这种情况,斯宾诺莎强调:若要批判迷信,就必须重新解释圣经;但解释圣经不能凭靠神奇的能力或外来的权能,而只能有赖于人的天然理智能力即要有一个“解释圣经的真正方法”;这个方法应与解释自然的方法一样,即若后者主要在于阐述自然界的历史本身,那前者就应“据《圣经》的历史以研究《圣经》”。在《神学政治论》中,斯宾诺莎根据对圣经的内容构造、成书情况和历史演变的考察指出,圣经的“特征”乃在于:它并非由一个人所撰写,为一个时代的作品;而是在几乎亘二千年的漫长时间里由不同的作者,使用不同的语言,于不同的时代所撰写的各卷预言书或福音书的合成,其中不乏有模棱两可、互相矛盾、晦涩不明和断简残篇之处。这样,解释圣经就应首先讨论圣经本身的内容;然后再根据圣经中的一些根本原理去推出适当的结论来。而要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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