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科学技术和方法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认知能力,从而进一步保证认定事实的准确性和司法裁判的客观性、公正性。越来越多的科学技术进入法庭固然令人欣喜。然而,科学的专业化壁垒也成为采纳科学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障碍。科学知识的专业性在事实裁判者和待证事实之间添置了一道鸿沟,美国的司法实践历经几十年都在探索如何在这道鸿沟上架起一座桥梁,让事实认定者可以有效地利用科学,更进一步地查明事实。
法律的裁判者是法官,而不是各领域的专家,这是法律制度必须捍卫的原则。随着美国逐步抛弃了形式上的机械判断,改为采用更加灵活的自由裁量式标准,对科学证据可采性的决定权已经开始从法庭之外移交回法官的手中。对于相关性、有用性问题,法官有能力依据经验常识进行判断;而对于可靠性问题,各专业领域日益成熟的评价机制可以为法官提供更多的裁量依据,而科学的经验性成为了法官判断科学证据可靠性问题的哲学基础。美国的司法经验表明,在对科学证据科学性和可靠性的判断过程中,相比于要求法官机械套用其他领域的标准,充分相信法官在原则指导下的自由裁量会更为?有益。
虽然中美两国在诉讼模式及各种制度上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在完善中国鉴定意见质证与认证制度的过程中,美国的大量经验依然值得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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