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12年实力经营,12年信誉保证!论文发表行业第一!就在400期刊网!

全国免费客服电话:
当前位置:首页 > 免费论文 > 社科历史 > 社科学报 >

“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分析及改进(3)


 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女,殁年26岁)在山东省潍坊市科技职业学院同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2005年,王志才毕业后参加工作,赵某某考入山东省曲阜师范大学继续专升本学习。2007年赵某某毕业参加工作后,王志才与赵某某商议结婚事宜,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最高法第4号指导案例——王志才杀人案的“基本案情”的全文。。 
  看完这一语焉不详、缺乏基本交待的“基本案情”,我们更多的反而是疑惑:第一,王志才与赵某是哪年开始谈恋爱的,谈了多少年,感情及交往评价如何,是否见过对方家长,双方家长是否见面,是否到了谈婚论嫁的程度?这其实是非常关键的基本事实。要知道,发布者给该案的定性可是“婚恋纠纷引发杀人”,同时,这些事实也是死刑案件的重要量刑因素。第二,赵某毕业参加工作后提出分手的原因,除了其家人不同意是否还有其他原因,王某与赵某间是否还有其他的情感性或财产性纠纷?第三,“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是什么意思?截止到命案发生那天,两人是依然保持着恋爱关系,还是已分手只是保持联系?第四,命案发生那天,赵某明确表示拒绝的语言中是否有侮辱性成份?第五,王志才“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的含义不明。究竟赔偿与否,赔偿了多少,履行了多少?是被害人家属坚决不要赔偿只要王志才被判死刑偿命,还是数额差距导致未达成协议?甚至这一表述在一定程度上是矛盾的:既然积极赔偿了,为何未达成协议?如果未达成协议,就不能说是积极赔偿了。这一事实必须陈述清楚的原因在于最后的“裁判理由”中要给王志才减为死缓的一个理由正是“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在第四个刑事指导案例李飞杀人案中,如前所述,赔偿数额交待得清清楚楚。 
  同样存在重要案情交待不清的是高法第三个刑事指导案例第11号杨延虎等贪污案。第一,其基本案情没有交待清楚,虽然在被告人帮助和干涉下,并不属于被拆迁村村民的被告人的妻妹王月芳及连襟郑某以非法手段占有了被拆迁村647平方米的土地确权,但被告人的岳父王某祥在该村255平方米的土地确权却是合法获得的。这就极易导致文本阅读者对王某祥能得到置换后的36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审批的合法性产生质疑。第二,虽然在其表述中,被告人及其妻妹、连襟非法获得90平方米土地确权,按当时的标准可置换到71平方米的店面面积是清楚的,但其仅陈述了一个价格:“经评估,该处每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价值35270元”,那么,这一价格是置换前的土地使用权价格,还是置换后店面价格?如果对此陈述不清,就让人不得不质疑最后用这个价格乘以72平方米以计算杨某等的贪污总额,是少算了的。因为这个价格按其表述更可能是置换前的价格,因此应该乘以90平方米以计算贪污总额。或者用置换后的72平方米乘以置换后的必然更高的每平米价格来计算贪污总额。我们认为,这不是吹毛求疵。作为高法发布的指导全国裁判的案例,其案情表述出现这样的问题,不能不说有失严谨,影响其指导功能的发挥。 
  可以说,案情交待不详这一问题在这17个案例表述中大量存在。在那些较为复杂的案件中,尤其显得过于简短。从下列表3可见,其全部文本基本上也就是1000字至2000字之间,而基本案情的字数更只是其中的一部分。 
  现在的案情介绍还不如原生效裁判文书详细,更不要说我们还需要参考这些案件诉讼中的起诉书、辩护词、强制措施文书来把握这些指导案例,以更准确地参考适用[2]。 
  我们甚至认为,既然将这些案例升级为了指导全国裁判的案例,那么必要时,对它们的案卷也可考虑翻拍、处理后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布。这一工作甚至有着很高的迫切性。仅以上述高法第4、9号死刑改死缓案例为例,我们就能发现,在证据裁判主义的要求下,在死刑裁判的特殊情境中,如果案情介绍不充分,证据公示不充分,其他司法者和普通民众看不到案卷与关键证据,那么“裁判理由”论述得再严密也会显得牵强附会,进而引发各种猜疑;同样,在此情形下,“裁判要旨”再精辟、再符法意,也可能落得名不副实的评价这就关涉到一个我们不能不重视的问题:“裁判要旨”的说服力、指导力及可参考力是来自于逻辑论证,还是来自于案情分析、证据分析?换言之,“事实”、“雄辩”和“权威地位”,哪个在助益指导案例参考效力上的功效更高?。 
  据了解,高法最近的几项改革举措分属不同部门负责。指导性案例由高法研究室负责,高法自己的裁判文书的上网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国法院的裁判文书上网由司法改革办公室负责,这就导致这几项工作间有不协调的地方。因此,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及相关诉讼文书的上网,还需这几个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并等待裁判文书上网这一重大改革的框架已确立,最新生效的裁判文书上网告一段落后,才能回溯到已发布的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的上网和公开。
  至于案卷公开,据初步了解,其他各国司法公开也还未做到这一程度。只是在日本法院系统,当事人及案外人可查到庭审时的诉讼记录,也并未公开案卷,但其诉讼记录涵盖的范围几乎相当于我国案卷材料的正卷。但无论如何,从最低程度要求,指导性案例的裁判文书及诉讼进展中的主要文书的全部上网工作,亟需推动。就现阶段而言,让负责指导性案例发布、编辑的业务部门对这些指导性案例的背景材料及诉讼材料进行必要的、详细的介绍与解读,就有很大的必要性及迫切性。 
  四、指导案例发布者对原裁判文书的编辑权限 
  一方面,如上所言,大量的指导案例对案情的压缩过于严重,部分关键事实交待不清,属于对原裁判文书的过度修订与裁剪,因此需要纠正乃至弥补。但另一方面,我们又发现,在这些案例的发布中,又存在该裁剪、该统一修订却未进行相应剪辑与修订的问题。


更多社科学报论文详细信息: “两高”刑事指导性案例的文本分析及改进(3)
http://www.400qikan.com/mflunwen/skls/skxb/4290.html

相关专题:环境工程论文 关于旅游资源的论文


上一篇:是封建复辟还是价值传承
下一篇:伦理视域下破除人体器官捐献“坚冰”的新策略

认准400期刊网 可信 保障 安全 快速 客户见证 退款保证


品牌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