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检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由三部分组成:要旨、基本案情、诉讼过程。第二、三批案例增加了“关键词”与“相关立法”,变为了五部分:关键词、要旨、相关立法、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通过阅读,能发现其最重要的部分是“要旨”“基本案情”及“诉讼过程”。
高检与高法指导案例的主要差别在于:高检的并无“裁判理由”这一部分,至于“裁判结果”,则被囊括在“基本案情”部分。而高法和高检这些指导案例涉及的裁判文书及诉讼文书,还没有在其官网上专门、集中公布在高法的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意网可能能检索到这17个案例的裁判文书。但笔者依然认为,即使如此,也需要高法及高检在其网站上专辟一个指导案例的裁判文书、诉讼文书乃至主要证据的展示区域。。
二、指导案例的选择需慎重
值得肯定的是,不少指导案例的确有助于法律疑难和司法疑难问题的解决。例如,对死刑证明标准的准确把握,高检第2号指导案例忻某杀人案的发布,就能形象地说明什么是死刑案件中的“合理怀疑”以及“不合理的怀疑”,以及怎样排除那些“不合理的怀疑”。而高法发布的潘玉梅受贿案、杨延虎贪污案、王昭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也是有助于解释、澄清法律疑难的好案例。
但不得不指出的是,高法第二个刑事指导案例、第4号王志才杀人案选择不当,不利于死刑裁判的依法、正确进行。该案裁判的确能形象地说明对手段恶劣但悔罪态度又好,又愿赔偿的被告人们如何进行“正负权衡”及法律取舍;也有效说明了限制减刑的死缓有着它独到的、既减少死刑又安抚被害人家属的功效。但该案的量刑有问题。因为我们反而认为,因婚恋纠纷而恼羞成怒杀人的,属于对自己的恋人或未婚妻的动武杀戮,实应重判。王某确有事后悔罪情节,但并未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这一点尤其值得我们注意,而在后续的同样是民间矛盾或所谓“婚恋矛盾”引发的、最终判处死缓但限制减刑的、高法第四个刑事指导性案例——第12号李飞杀人案中,李飞的母亲是赔偿了被害人4万元的,可以视为有一定的赔偿协议基础。,其悔罪表示不排除是因为惧怕死刑而流露出的虚假意思表示,因此对其判处死缓,即使是限制减刑的死缓,也可能过轻。
即使这只是我们的一家之言,并不符合王志才案的案情,但不可忽视的是,高法第四个刑事指导案例第6号李飞杀人案,这一问题却更明显。其“基本案情”部分的表述如下:
2006年4月14日,被告人李飞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08年4月,经他人介绍,李飞与被害人徐某某(女,殁年26岁)建立恋爱关系。同年8月,二人因经常吵架而分手。8月24日,当地公安机关到李飞的工作单位给李飞建立重点人档案时,其单位得知李飞曾因犯罪被判刑一事,并以此为由停止了李飞的工作。李飞认为其被停止工作与徐某某有关。
同年9月12日21时许,被告人李飞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因徐某某外出,其表妹王某某(被害人,时年16岁)接听了李飞打来的电话,并告知李飞,徐某某已外出。后李飞又多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均未接通。当日23时许,李飞到哈尔滨市呼兰区徐某某开设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附近,再次拨打徐某某的手机,与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吵骂。后李飞破门进入徐某某在“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内的卧室,持室内的铁锤多次击打徐某某的头部,击打徐某某表妹王某某头部、双手数下。稍后,李飞又持铁锤先后再次击打徐某某、王某某的头部,致徐某某当场死亡、王某某轻伤。为防止在场的“小天使形象设计室”学徒工佟某报警,李飞将徐某某、王某某及佟某的手机带离现场抛弃,后潜逃最高法第6号指导性案例——李飞杀人案的“基本案情”的全文。。
阅读这一基本案情,我们能发现,他们之间的纠纷根本谈不上是婚姻家庭矛盾。其恋爱关系持续时间非常短暂,只有4个月,还经常吵架。命案发生当天李飞找徐某某也是因为怀疑后者揭发自己的前科,让自己被停了工作,而不是去协商婚恋问题,也不是去探讨感情问题。因此,称其为“民间矛盾”引发,非常勉强,而且李飞手段非常残忍。仔细衡量,其“裁判理由”中关于给李飞减为死缓的理由——李飞被抓捕时顺从归案,没有反抗行为,认罪态度好,相较于这些问题而言,显得相当勉强。而且李飞在抓捕中未反抗的情形及原因、认罪态度好的表现,也是语焉不详,无法支持我们文本阅读者也得出应该给李飞减刑的理由。综合全案案情,相较王志才而言,李飞认罪态度好的原因,更有可能是畏罪,而不是悔罪。因此,对其改为死缓,不能不让部分阅读者产生质疑或者想继续细究的想法。当然,有论者会说,高法选择这两个可能并不应该减为死缓却减为了死缓的案例来指导下级法院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效果会更好。这一说法固然有道理,但这会损害指导案例的说服力,背离该制度本意,并不利于其长期发展[1]。
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不难得出结论,指导案例的选择需要慎重,并且需要更详细的案情介绍与证据展示。这样才能让后续的司法者使用“案件区别术”选择恰当案例进行参照,或者做好是否靠近该案例进行参照的选择。
另外,现在“两高”选择的不少案例,明显具有更多的政策性、时事性乃至政治性,法律性和释法性不足。高法的两个死缓并限制死刑的案例,高检追求社会和谐及两效果统一的不起诉案例、6个渎职案例、3个编造虚假信息案例,均是政策性与时事性的。这就导致现阶段的刑事指导案例制度成为了贯彻最高司法意志,落实司法政策,推行法律措施的新工具。因此,以后应该多一些如潘玉梅受贿案、杨延虎贪污案、王昭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案等解释性的、有助于澄清法律疑难的案例。当然,这取决于“两高”对刑事指导案例的定位,是侧重事前的引导及推动,还是侧重事后的法律疑难解决,以推动规则之治。
三、指导案例的文书及案卷的公布
仍以高法第4号指导案例为例,我们不否认,有可能是因为王某多次找曾恋爱多年的女友赵某协商结婚事宜或者想维持恋爱关系时,遭到了后者严重的人格侮辱才愤而杀人。假若如此,其量刑可能还是恰当的。但这就更说明了发布指导案例时对案情和证据详细公布的重要性。第4号案例“基本案情”的表述,让我们无法判断王某最后找赵某协商时的基本情况及具体情节,也让我们无从判断王某是不是因为赵某过于冷酷无情并遭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