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年养老风险
老年养老风险(即养老风险)与疾病风险比较而言,老年风险是有规律的并且确定,也是人人都将面临的,养老风险不仅一定会发生并且基本可预知在什么时间发生。因此,化解养老风险需要个人在生命周期内由年轻阶段为老年阶段做出谋划:或调节自身储蓄与消费比例关系,或在政府主导下实行相应的养老安排,或两者兼而用之。由于社会身份和职业定位的矛盾集结,农民工的养老风险比其他群体需要更多的关注。其一,农民工主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随着年龄的增长,他们的劳动能力和生理机能越来越弱,将逐渐退出劳动领域而丧失为自己创造财富的能力;其二,由于从事的主要是城市中脏、乱、差的工作,在常年超负荷的劳作下,年老时身体素质下降、各种潜伏职业危害病频发,健康状况更容易出现问题;其三,农民工进城打工后通常把多余的土地转包予他人,若在城市陷入困境回到农村可能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其四,农民工外出务工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谋生和养家,很少为自己的养老问题打算,也不可能为养老攒下多少积蓄。
从课题组调研苏、皖、鄂三地农民工的调查数据显示, 67·552%的农民工并没有为自身计划养老金安排事宜,而进行老年生活保障积累的比重只有12·094%。16~40岁年龄的有85·52%的农民工没有考虑过自身养老问题、8·60%农民工有考虑年老生活来源但却暂时没有进行养老积累、只有5·88%的农民工有考虑并有积累。41~55岁农民工有47·06%的人“未予考虑”;56岁以上群组中,有67·55%比例为“未予考虑”。由此可见,绝大部分的农民工在不久的将来都会面临严重的养老问题。
(二)医疗救治风险
疾病是人生难以预料的风险,个人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亦很有限。在疾病侵扰时,以青壮年为主的农民工,仗着年轻、体质好硬挺过来或找一些江湖游医诊治。这种治疗疾病方式往往延误病情甚至危及性命。一旦农民工受到大病的侵袭,不但丧失收入来源,而且还要变卖家中房子、牛羊等家畜来筹集大笔资金医治疾病,农村家庭也因此容易“因病返贫”或“因病致贫”。农民工疾病风险有典型的“治病三步曲”:不愿看病,潦草吃药,住不起院。由于营养、卫生、医疗、保健等条件落后以及文化水平、收入等因素的影响,这些都加剧了农民工卫生健康问题。
(三)工伤事故风险
农民工的工伤风险分为职业工伤和职业病两类,两类工伤风险的时效和结果显现形式不尽相同,农民工应对此两类风险也具有不同的考量。职业工伤事故对农民工的伤害是最惨烈的形式;职业病伤害则是对农民工生命的隐蔽性透支,潜伏在若干年后才可能显现,并且还可能发生后遗症。我国每年与工伤直接相关的事故死亡人数超过1·5万人,主要集中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等高危企业。这些职业伤害事故死亡的人员中很大部分是农民工,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受害的90%为农民工。调查显示,我国遭受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已经由过去的国有企业正式工人转嫁给进城务工农民。2008年认定的近100万工伤人员中,80%以上是农民工;全年享受工伤保险医疗的256万人中80%以上也是农民工。《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实施近7年,仍然难以有效控制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郑功成等人组织的农民工问卷调查显示,56·5%的农民工从未接受过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只有60·6%的人表示所占单位提供了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仅有47·2%的农民工反映所在单位能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48·3%的女性农民工在孕期不能得到法律规定的特殊保护。数据显示我国农民工的工伤风险防范能力较弱,企业对职工安全生产保护观念不强。
(四)失业救济风险
农民工的失业风险来源于农民工就业的不稳定特性。农民工在城里求职的途径主要有6种。这6种主要都是非正规化的就业渠道,农民工从进入劳动力市场便决定了其就业稳定度不会很高。农民工就业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临时工。虽然农民工所在的单位可能是正规部门,但是农民工只是从事临时的工作,与正式职工在收入、福利上均有明显差别;另一种情况则是,农民工所在的单位本身就是非正式组织或非正规部门。这两种就业模式都具有低收入、不稳定等特点,因此农民工随时都面临着失业的风险。
三、农民工的抗风险机制
(一)农民工传统的抗风险机制
农民工传统的抗风险机制源于农民工的“农民”身份,是农民工回流农村后能够享受到的保障项目。中国的经济改革虽然从农村开始,但是以城市为改革重点。目前农村以“自然就业”为基础的社会保障政策,与城镇相比,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低,保障项目少,保障只具有应急性,缺乏制度化。目前从全国地方开展农村社会保障情况来看,涉及农民工及其家庭的传统抗风险机制主要包括:(1)家庭养老保障;(2)土地保障;(3)农村社区养老;(4)商业保险;(5)“五保”制度与社会救济制度;(6)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7)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项目的制度供给
农民工抗风险社会政策体系有国家层面的指导性质的文件与农民工流入较集中的城市试点操作组成。《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中对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明确了方向,并提出了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同时,全国各大城市亦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有些地方的试点时间比上述三个文件的出台还要早。地方城市建设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包括了农民工的养老、医疗、工伤、权益保护等项目。北京早在1999年就出台了《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在2001年9月制定了《北京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应从招用农民工之月起,必须与其鉴定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参加养老保险手续。
四、农民工抗风险机制评估
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农民工的社会风险压力。比较于20世纪90年以前国家“管理”农民工跨地区流动的社会政策,上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突破了“严格控制”、“消极应对”农民工进城务工的政策制度。各地根据本地农民工流动特点制定当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政策,自下而上地从地方经验摸索开始,逐渐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这有利于综合地方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特点和优点,在国家层面规范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从而在更高级别层面帮助农民工化解社会风险的冲击。虽然上述社会政策制度构成的农民工抗风险机制能够缓解农民工的社会风险冲击,但从实施效果和资源整合方面来看,这种农民工抗风险机制还是比较薄弱,农民工抗风险能力未能得到及时、有效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