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网上公告送达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8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这三种方式中,除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外,另外两种方式均需耗费较多的人力和财力,成本较高。就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来说,由于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往往距离法院较远,且难以查找,法院不仅需要耗费较大金额的差旅费,还要耗费送达工作人员半天甚至更多的时间。而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法院公告一律由?人民法院报?刊登的通知》(法办[1992]93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改进人民法院公告发布工作的通知》(法办[2001]246号)的规定,除部分采取直接张贴的方式外,法律文书的送达公告均应采取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的方式。,送达程序较为繁琐,当事人需缴纳不菲的公告费。例如,《人民法院报》刊登法院公告的具体收费标准如下[4]:
由于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多次公告,既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来办理公告事宜,还需耗费几百元乃至几千元公告费,极大地增加了诉讼成本。而在互联网上刊登公告,法院可直接将公告上传到互联网上,发布程序简单,没有版面的限制,对人力、财力的消耗相对较小,诉讼成本自然可大大降低,当事人的诉讼费负担也可大幅减轻-目前法院在其网站或中国法院网上发布公告就无需当事人另行交纳公告费用。。
(三)网上公告送达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
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由于一个案件往往需要公告二次或更多,这样,仅公告期就可能长达120天甚至更长,诉讼周期也就大大延长。同时,在传统公告送达方式中,除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比较简便外,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则因程序较为繁琐而需要耗费更多的时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是公告送达的主要方式,实践中法院也多通过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通过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送达,一般需要经过以下环节:法院确定采取公告送达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并缴纳公告费→法院联系报社刊登公告→报社印刷、发行登载有公告的报纸→报社向法院寄送样报和公告费发票。以上每一环节都需要耗费一定的时日,短则几天,长则10多天,甚至更长。因此,传统公告繁琐的发布程序和漫长的公告期,使诉讼进度迟缓,诉讼效率低下,不利于有效保护权利人的权利。与传统公告送达相比,网上公告送达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公告的发布不受时间、地点等因素的限制,在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均可进行;网上公告可以由法院直接发送,且一经上传到互联网上即可完成,省去了报纸公告的排期、印刷、发行和样报寄送等环节,节约了大量的人力和时间。因此,网上公告送达由于程序较为简便,可以大幅减少法院和当事人在时间上的耗费,从而大大提高诉讼效率,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四)网上公告送达顺应了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的应用范围越来越宽,人们越来越频繁地通过互联网进行社会活动,电子商务、电子金融、远程医疗、远程教育、电子政务等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迅速发展,人类社会已经进入了网络时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必然给现行法律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并将导致法律制度的变革。法律总是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但是法律不能对新技术的发展视而不见,否则就要落后于时代。送达制度作为诉讼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面临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契机。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传统的通讯方式和传播媒介发生了重大变革。作为对这种变革的反映,以电子邮件送达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网上送达方式开始在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了确认。1996年4月,英国伦敦皇室法院王座分庭纽曼法官允许原告律师以电子邮件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司法命令,成为全球第一起通过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的案件。1999年,英国新《民事诉讼规则》明确规定可以通过传真或其他电子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成为全球第一个认可通过电子通讯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立法。2000年,美国佐治亚州的一个破产法庭允许原告以电子邮件向被告送达开庭传票,成为美国第一个允许采用电子邮件送达的联邦法院。在我国,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等一系列司法解释以及新民诉讼法均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向受送达人送达诉讼文书新民事诉讼法第87条规定:“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在司法实践中,自2000年浙江省余杭市法院率先在普通程序中采用电子邮件送达诉讼文书后,许多法院纷纷尝试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电子邮件送达方式的应用,为网上公告送达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从此角度看,建立和推行网上公告送达制度,契合了网络技术和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程序的信息化、电子化和网络化。
三、网上公告送达制度的构建
网上公告送达作为将传统公告送达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的新型送达方式,具有传统公告送达方式不可比拟的优势。为此,有必要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需要,构建科学合理的网上公告送达制度。
(一)明确规定网上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
对于网上公告送达,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在实践中,虽然许多法院在法院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送达的同时,将该公告登载或发布在法院网站或中国法院网,但该公告仅是传统公告的辅助手段,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为明确网上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式:一是修订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法院可以通过互联网送达诉讼文书,从而认可包括网上公告送达在内的网上送达的法律效力;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司法解释来明确规定法院可在互联网上刊登公告来进行公告送达,具体条文可设计为:“公告送达,可以在互联网、报纸上刊登公告,也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网上公告送达成为一种法定的送达方式后,法院通过互联网刊登公告将诉讼文书的内容公之于众,经过一定的期限,该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