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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公告送达制度研究

  摘要:网上公告送达是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特殊送达方式。这一送达方式将现代网络技术与传统公告送达紧密融合起来,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也契合了网络时代的需要。目前,网上公告送达尚未得到现行法律的明确认可,司法实践也仅将其作为传统公告送达的辅助手段。基于此,有必要明确认可网上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并严格限定网上公告送达的适用条件,合理确定网上公告送达的方式和生效时间,从而构建完善的网上公告送达制度。
  关键词:送达制度;网上公告送达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4074(2013)01-0114-06
  公告送达是我国民事诉讼送达制度中的一种重要方式。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人口流动的加速,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下落不明或送达地址不准确而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的现象也随之增多。目前,法院通常通过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但这些方式的信息传播能力极弱,往往流于形式,实效性极差,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和审判的正当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广泛应用,网民越来越多,互联网已成为受众众多的第四媒体,当今社会也随之进入网络时代。在此情形下,一些法院开始尝试在其网站上发布公告,以增加受送达人知晓公告的机会。不过,目前法院在网站上发布的公告仅被作为传统公告送达的辅助手段,并不具有公告送达的法律效力。基于此,本文拟就网上公告送达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期构建科学合理的网上公告送达制度。
  一、网上公告送达的涵义
  2012年8月31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据此,所谓公告送达是指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采用公告的形式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时间即视为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是一种拟制送达或推定送达,不管受送达人是否真实地看到公告,均推定诉讼文书已经送达,其与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的法律后果是相同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采用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方式进行公告送达。不过,由于在法院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存在难以取得已进行公告的证明材料和效果较差的缺陷,法院更多地倾向于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进行公告送达。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法院网站的普遍建立,一些法院除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外,还同时将该公告在法院网站上予以发布。例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海法院网”开设了“法院公告”栏目,发布上海市各级法院的诉讼文书公告送达信息,并可进行检索;中国法院网设置了“法院公告”栏目,登载各级法院已在《人民法院报》刊登的法院送达公告,并可下载打印。
  虽然目前法院已广泛地通过互联网发布公告,但这些法院网站发布的公告仅具有信息传播的功能,不具有送达的法律效力。为了充分利用互联网强大的信息传播功能,有效提升公告送达的实效,笔者建议建立网上公告送达制度,使网上公告送达成为一种法定送达方式。作为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公告送达方式,网上公告送达是指法院采用公告的方式,通过互联网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它是网络技术在送达程序中应用的结果,是网络技术和公告送达相结合的产物。网上公告送达与传统公告送达相比,它并没有创造出一种性质迥异的送达机制,所不同的只是信息传播的载体与方式。因此,送达程序是否在网上进行是网上公告送达和传统公告送达相区别的主要标志,利用互联网是网上公告送达的主要特征。但是,并非在送达程序中使用了互联网这一媒介就可以称之为网上公告送达。当前法院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的做法,虽然利用了互联网这一媒介,但它只是传统公告送达的一种辅助手段,仅能起到拓展信息传播渠道和增加受送达人知晓诉讼文书的机会的作用,不能产生送达的法律后果。而网上公告送达作为一种送达方式,一旦法院在互联网上发布公告,将诉讼文书公之于众,经过一定的期间,该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
  二、网上公告送达的价值
  网上公告送达作为一种采用网络技术的新型送达方式,是以互联网为传播渠道来送达诉讼文书。由于互联网具有全球性、即时性、数字化等特征,作为利用了互联网的网上公告送达自然有着较传统公告送达更为突出的优势,能大幅提升公告送达的实效,更好地实现送达的功能。
  (一)网上公告送达有利于充分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
  送达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其最原始和最直接的功能是“告知”或“通知”[1],即通过公告方式将诉讼文书的内容传递给受送达人,使受送达人能够知悉诉讼文书的内容并实际参与诉讼,从而保障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实现程序公正。“通知的权益和发表意见的机会是如此之根本,以至于只有存在最重大的理由,并且尽一切可能保护被告的利益时,才可剥夺。”[2]51因此,法院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非常注重对受送达人程序利益的保护,尽量使受送达人的知情权、程序参与权、听审权等权利得到切实的保护[3]。当前,法院采取在法院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和在报纸上刊登公告进行公告送达时,更多地侧重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了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和送达的正当性,形式化和程式化的特征十分明显,实际效果极差上海某法院2007—2009年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中,当事人的到庭率分别为3.57%、2.67%和0.96%。参见龚婕《从程式化走向人性化——以公告送达的实践运作为例谈司法为民》,载《审判权运行与行政法适用问题研究》,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445页。。就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来说,由于社会公众没事一般不会到法院,即使偶尔去法院也不一定会留意公告栏张贴的公告。就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而言,由于受送达人本来就是下落不明的人,往往已不在其住所地,所以受送达人自然也难以看到公告。至于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由于刊登公告的报纸主要为人民法院报,而该报是专业性报纸,其近年来的发行量虽然达到了40万份左右,但其发行对象主要为法院和法律服务机构,普通单位和个人极少能接触到该报纸-人民法院报外的其他全国性报纸,其发行量和读者范围也是有限的,如《人民日报》2011年的日发行量为280万份,《经济日报》为80万份,《法制日报》为30万份,且订阅对象大多为机关事业单位。至于地方性报纸,还受到地域限制,发行量比较小,在该报发行区域外的人往往是接触不到该报纸的。;即使受送达人能够接触到该报,也不可能注意到密密麻麻的法院公告中是否有涉及自己的诉讼信息。另外,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报纸的发行量将日益萎缩,阅读报纸的人也越来越少。由于传统公告的传播范围窄,受送达人知晓公告或诉讼文书内容的几率极低,其程序利益乃至实体权益根本就得不到充分保护。而采用网上公告送达,将有效消除传统公告送达的缺陷。截至2011年12月底,我国网民数量已达5.13亿,手机网民达到3.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38.3%,网民平均每周上网时长为18.7个小时-参见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2012年1月16日发布的《第-29-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同时,互联网的应用范围和网民数量还在不断扩展之中,上网已成为越来越多的人不可或缺的生活内容和生活习惯。由于互联网覆盖面宽,没有时间和地域限制,加之网上公告可以长时间保留在互联网上并可进行查询和搜索,受送达人知晓公告和诉讼文书的几率将大大提升,受送达人的程序利益和审判的正当性也将得到更为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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