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给予性与还原
在胡塞尔那里,现象是作为自身而给出的。马里昂则与胡塞尔保持了一致。在《被给予》§3中,马里昂这样说:“现象的概念完全等同于亲身的自身一给予性。”给予性定义了现象,现象完全依照亲身的自身一给予性而作为自身,或由其自身而给出。而且,现象要显现或出现,就必须首先给出它自身:现象“出现,因为它给出自身”,“不给出自身,什么都不会亲身显现”。现象必须给出自身,才可能作为现象。在《过度》一书中,马里昂说,“给予性把被给予物描画为没有原因的、没有起源的、没有可识别的先行者(identifiable antecedent)……被给予物——被给予的现象——单只由它自身给出自身(而不是从预知性的和构成性的主体)”。这意味着,基于给予性,现象自身依照自身、由其自身而给出自身,而不依赖于或受限于任何外在于现象自身的东西。这样,通过给予性概念,主动权和优先权就被交给了现象自身。
以给予性来定义现象,就在概念上把主动权和优先权交给了现象自身,那么,有没有可具体操作的方法来保证现象自身的权利呢?这个方法就是还原。只有通过还原与给予性的关联,现象自身由其自身给出自身的权利才能够得到现实的保障。
还原与给予性的关联,最早是由胡塞尔建立的。在《现象学的观念》中,胡塞尔说,“只有通过还原,我们已将其称为现象学还原,我才能得到绝对的、不提供任何超越性的被给予性”。在《还原与给予性》一书的结束语中,马里昂明确提出:“还原越彻底,给予性就展开地越多。”它意味着,“还原的实施者越彻底地还原,事物就越多地向还原的实施者给出自身”。在《被给予》中,它被表述为这样一条原则:“越多还原,越多给予性。”
但是,这条原则并不仅只是对胡塞尔的简单继承,重要的是,这条原则真正实现了对现象自身的尊重,真正把权利交还给了现象自身。它是让现象自身达到自身给出、自身显现的最后的原则。这条原则,之所以是“最后的原则”,并不是说,在时间上,这条原则是最后出现的,而是说,尊重现象,为现象的显现扫清限制和障碍(还原),把先行权或优先权交给现象,而自己则处在现象之后。
现象学的纲领是“回到事物自身”,在现象学上,这个纲领可以正当地等同于“回到现象自身”。现象学必须尊重现象自身,让现象自身给出自身、显现自身,而不以任何的先入之见对现象进行限制。但是,胡塞尔和海德格尔都没有真正做到这一点。胡塞尔基于认识论一存在论的兴趣,把现象——显现一显现者——限制在了主体性-对象性上;而海德格尔则基于存在论(基于存在论差异的存在论)而把现象限制在了存在上。但是,现象学的任务是要“回到现象自身”,那么,现象学的首要关切就不应当是主体性一对象性(胡塞尔),也不应当是存在(海德格尔),而是现象自身。马里昂对现象学最大的推进,消极地说,在于不预先设定现象是或不是(is or is not),而是让现象能够摆脱所有的预设或限制(还原);积极地说,让现象能够由其身给出自身,显现自身(给予性),这两点都体现在了“越多还原,越多给予性”这条原则上。即,为了要让现象最大限度地给出自身、显现自身,就必须最大限度地实施还原,对所有的先入之见进行悬置,比如对胡塞尔的认识论一存在论的先入之见和海德格尔的存在论的先人之见进行悬置,从而使得现象自身最终能够摆脱这些先入之见的限制,最终能够由其自身给出自身、显现自身。
一旦把主动权和优先权交给现象自身,那么,现象学的原则就必须服务于现象自身,为现象自身的显现扫清障碍,从而让其给出自身、显示自身。因而,马里昂的原则,首先就是为那显示自身者扫清障碍(还原),这是这条原则的主动性;而这种主动性,完全是为了把自身奉献给那显现自身者,让它来给出自身(给予性)。这条原则不像胡塞尔的“直观原则”那样,把现象预先限制到对象性上,也不像海德格尔的“回到事物本身”把现象预先限制在存在上。它把还原推到极致,要把所有限制现象自身给予的预设进行悬置,乃是为了把权利交回现象,让它能够免除于对象性、存在的视域的限制,真正能够由其自身给出自身。拿马里昂的比喻来说,在这条原则中,还原就像一个导演,它让现象显示自身,演出自身,给出自身,在此还原这个导演是必要的;但是,正是由于现象自身显示了自身给出了自身,现象最终统治了整个场景,因而还原和最后的原则也是被遗忘的,并被吸收到整个演出中。
四、给予性与溢满现象
在马里昂这里,自身给予性定义了现象,那么,现象就应该依照自身给予性来理解和划分。依照自身给予性对现象进行划分的结果是,被认识论和存在论所遮蔽的另一种现象——溢满现象——被揭示了出来。John D,caput0曾说,马里昂以提出了“溢满现象而闻名”,其实,溢满现象被揭示的背后,是马里昂所提出的给予性概念。
前文说过,广义的给予性包含了给出(giving)和被给予物(the given),被给予物是给出(giving)的结果,那么,确切地说,就应该依照被给予物的程度~一即现象给出自身的程度——来划分现象的层次。但是,被给予物总是对于主体而给出自身的,那么,依照现象给出自身的程度来划分现象的类型,实际上就是依照被给予物相对于主体的意指的程度来划分的。在此,意指等同于主体的行为,或者说,显现一显现者对子中的左侧。直观则是指直观中的被给予物,即它相应于显现一显现者的显现者这一侧。
基于直观中的被给予物相对于意指的程度,现象就可以划分为三个种类:贫乏现象、普通现象和溢满现象。贫乏现象是指被给予物相对于意指的程度给予的比较少或几乎不给予的现象,比如观念体或荒谬之物。普通现象则是指被给予物相对于意指要多于贫乏现象中的程度,但是,这种被给予物的程度还未超出意指的把握能力,其最大限度是直观与意指的相合(Adaquatheit),比如日常生活中的物理物或者我们制造的产品。溢满现象则是指被给予物超出了意指所能承受的能力,意指不能够把被给予物把握为对象。现象自身首先给出它自身并显示它自身,但由于溢出了概念所能把握的范围,因而自由于所有的概念把握。这就是马里昂通过给予性界定现象而揭示出来的溢满现象。
胡塞尔对直观中的被给予物和意指的对比只设定到了这种情形:被给予物与意指的相合,而没有设想这种情形:被给予物过多,从而超出了意指的把握能力,以至于被给予物不再以对象性的方式显现自身。这只是胡塞尔和马里昂的表面上的不同。其深层的不同在于,胡塞尔的出发点是主体,由主体发出意指并把被给予物把握为对象。胡塞尔把主动权和优先权交给了主体,而不是交给了现象自身的被给予物。这样,胡塞尔就很难去设想溢满现象的情形。相反,马里昂的出发点则是现象自身的给出,他把主动性和优先性交给现象自身,现象自身由其自身给出自身,因而,现象自身的被给予物超越于意指的把握能力,就是容易设想到的。
依照康德的四组范畴,马里昂刻画了四种类型的溢满现象,即事件、绘画、身体和肖像。事件溢满了量的范畴,绘画溢满了质的范畴,身体溢满了关系的范畴,肖像溢满了模态的范畴。在事件现象中,主体不能预见和把握这种过剩性;在偶像现象中,主体无法承受绘画欣赏中的绘画对主体的反一视(counter—look);在身体现象中,身体是绝对的,没有外在的关系;在肖像现象中,对这种现象主体无法去看,也无法构成它。在这四种类型的溢满现象中,现象由其自身给出自身、显现自身,悬置了对象性、主体性和存在。同时,这也就反转了意向性,并导致了主体的转换:主体不再是构成性的角色,而是成了现象自身给出的接受者,其职能只是显现现象。马里昂把这个新的角色称为受给者(1’adonne)。
以上论述了马里昂的给予性概念的起源、含义、给予性与还原的关系,以及给予性所揭示的溢满现象。总之,马里昂通过给予性概念来界定现象,就在概念上把主动权和优先权交给了现象自身,还原和“越多还原,越多给予性”作为可操作的具体方法和原则,围绕于并服务于给予性,现实地保障现象自身给出的权利。作为结果,给予性概念揭示了被主体性一对象性和存在所遮蔽的溢满现象。给予性概念的提出,不仅继承了胡塞尔的现象学,而且也推进了现象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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