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给予性是马里昂现象学的核心概念。马里昂的给予性概念直接来源于胡塞尔的文本。给予性概念包含了这个对子:给出一被给予物;此外,给予性概念还包含了另一层含义,即自身给出。马里昂所建立的给予性与还原的关联,真正尊重了现象自身,保证了现象自身的权利。溢满现象的揭示是以给予性来定义现象的现实结果。
关键词:给予性;含义;现象自身;还原;溢满现象
以1900—1901年胡塞尔的《逻辑研究》为标志,现象学实现了真正的突破。1989年,法国现象学家马里昂(Jean-Luc Marion)出版了一部现象学著作《还原与给予性》(Reduction et donation)。在该书中,马里昂首次正式提出了他的现象学的核心概念:给予性。1997年,他出版了另一本书《被给予——论给予性的现象学》(Etant donne),并在该书中指出,“给予性定义了现象学”。在马里昂现象学中,给予性是核心概念,而且也是引起广泛争议的概念。那么,给予性是如何产生的呢?它有什么含义呢?它在哪些方面推动了现象学呢?本文将试图对这些问题给以回答。
一、给予性的提出
给予性概念的提出,标志着马里昂本人在现象学上的突破。这个概念,是在马里昂对胡塞尔1900—1901年的《逻辑研究》的突破到底是什么这个问题进行讨论时出现的。
在《还原与给予性》中,马里昂指出,对于胡塞尔的《逻辑研究》的突破是什么这个问题,出现了海德格尔和德里达的两种不同理解。海德格尔基于对“第六研究”的解读,把《逻辑研究》的突破理解为直观的扩展,即《逻辑研究》实现了从感性直观到范畴直观的扩展。在马里昂看来,德里达基于对“第一研究”的解读,把这个突破理解为,“把含义(Bedeutung,meinen)解放了出来”,即“含义通过自身而意指,无需求诸于直观的在场”,简而言之,含义具有不依赖于直观的自主性。这两种解读——直观的扩展与含义的独立性——就产生了冲突,即,一方面,直观涵盖了所有的存在者(无论是个体之物还是普遍之物);另一方面,具有自主性的含义无需直观就可以实施意指。但是,如果直观涵盖了所有的存在者,那么,就很难有含义的独立地位。德里达将此归结为“形式主义的纯粹性与直观主义的彻底性”的矛盾,而胡塞尔乃至海德格尔似乎都没有明确地意识到德里达所提出的这个困难。马里昂试图要思考的是,在胡塞尔那里,是不是已经隐含着一种解决方法呢?其具体解决方法如下:
马里昂把《逻辑研究》的突破的源头追溯到了胡塞尔在《欧洲科学的危机与先验现象学》中所说的“经验对象与给予方式的普遍关联性”,因为在1898年左右写作《逻辑研究》时期,胡塞尔就被这个关联深深震撼了,这引发了胡塞尔“毕生的工作任务”。继而,马里昂把这个本质关联回溯到《现象学的观念》中的“显现和显现者”之间的相互关联上。马里昂指出,在这个本质关联中,从显现一方来看,显现不只是对于意识主体而言的被给予物(donnee),它首先是给予性(donation),即给予行为(giving),这种给予行为给出了显现者。从显现者一方来看,它作为存在者,必须基于这个本质关联而被给予出来。不同的存在者具有不同的被给予方式,但是,都必须被给予出来。马里昂认为,给予性先于含义和直观,因为含义和直观都必须依照这个本质关联被给予出来,才能够得到显现。由于所有的存在者(不管是观念的还是实在的)都具有各自不同的自身给予方式,并且都必须在这个本质关联中被给予才能得到显现,因而,含义和直观都只是给予性:的两种不同方式。而作为给予性所给出的东西而言,它们都是被给予物,虽然彼此有所不同,但它们都必须预设给予性为在先的,因为“没有什么东西先行于给予性……给予性比直观更‘广阔’,比含义更自主,给予性通过它自身给出现象”。因而,给予性是一个比含义和直观都更为普遍的东西,可以把含义和直观纳入其下。
关于含义和直观的关系,马里昂认为,首先,含义和直观是两种本质上不同的东西,含义不可以归约为直观;其次,含义先行于直观并制约着直观。具体说,二者的关系是,含义无需直观而可以实施意指,而直观要充实,就必须预设含义已经被给予了。含义独立于直观,直观则必须依赖于含义。含义是自足的,直观在含义被给出之后才有相对于含义的充实、落空、错误等诸可能。马里昂认为,这一点在“第六研究”§8中可以得到文本支持:“在此首先是含义意向,而且它是自为地被给予的;而后才附加了相应的直观。”含义是自主的、在先的,直观则非独立的,在后的。但是,相对于含义的独立性或自主性,给予性则更为自主,“唯有给予性是绝对的、自由的和无条件的,这恰恰是因为它给予”。
通过对这个难题的解决,马里昂认为,《逻辑研究》的真正突破并不是海德格尔所认为的直观的扩展,即从感性直观扩展到范畴直观,也不是德里达所认为的含义的自主性,而是给予性。这就是马里昂现象学的核心概念——给予性,(donation)——的首次正式提出。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法文donation并不准确对应于胡塞尔的Gegebenheit。上文已指出,donation被马里昂首先赋予了“给予”(give)的主动的含义,但从语词上看,这个含义在胡塞尔的Gegebenheit中是没有的。鉴于此,本文用给予性来对应马里昂的donation,用被给予性来对应胡塞尔的Gegebenheit,而在同时涉及donation和Gegebenheit时,则使用给予性。那么,马里昂的给予性到底意指什么呢?它对于现象学又意味着什么呢?
二、给予性的含义
自从马里昂在《还原与给予性》一书中正式提出给予性概念以来,就因其所隐含的可能的歧义性而受到了很多学者的质疑。C.M.Gschwandtner在给笔者的一封信中也曾指出,对于马里昂的很多批评都是围绕着这一点进行的。本文在这一节的任务(也是本文的核心任务之一)是,第一,结合马里昂本人对这个词的说明,来澄清给予性概念的含义。第二,由于马里昂对donation的使用并不与胡塞尔的Gegebenheit完全一致,甚至具有重大的不同(donation具有Gegebenheit所没有的主动的给出的含义),本文将试图对马里昂对donation一词的使用而带来的新的含义的正当性做辩护。第三,在马里昂对给予性一词的含义的说明之外,指出这个词所具有的其它含义。
相关专题:哈尔滨学院学报编辑部 商标翻译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