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综合档案室应根据我校需要,积极开展档案宣传工作。开展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发挥档案的文化教育作用。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二十九条 我校对在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与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档案学研究及档案史料研究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珍贵的档案捐赠给综合档案室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我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擅自出卖、转让、赠送、交换档案的;
(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已有的;
(六)其它违反档案法律法规和我校有关档案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