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研、专题性和成套性档案,应在项目完成通过鉴定验收后2个月内归档;基建类档案应当在项目完成后3个月内归档;重大活动档案应在活动结束后2个月内归档。
(四)随时接收上级规定应接收的档案。
第十七条 我校师生员工在其从事教学、科研、管理等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及时归档,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十八条 我校与其他单位分工协作完成的项目,综合档案室应当至少保存一整套档案。我校完成部分须将正本归档;协作单位完成的部分应由我校参与人员将复制件归档。
第四章 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室应依据档案实体分类法对室藏档案进行整理、分类、鉴定、编号、排列上架、编制检索工具;根据档案的保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建立档案借阅和审批制度;做好档案的利用效果登记。
第二十条 综合档案室应落实档案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档案的破损、褪色、霉变和散失。对已经破损或字迹褪色的档案,应进行修复或复制。
第二十一条 综合档案室应当对所存档案和资料的保管情况定期检查,消除安全隐患,遇有特殊情况,应当立即向学校报告,及时处理。
应建立、健全库房管理制度,做好防火、防潮、防高温、防强光、防尘、防虫、防有害气体、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安全。
第二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统计、检查制度,定期对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利用和各种数据情况进行检查和统计。
第二十三条 综合档案室要组织做好档案鉴定工作。凡需销毁的档案,由综合档案室和有关部门组成鉴定小组,经鉴定小组鉴定并登记造册报校长批准后,按有关程序予以销毁。未经鉴定和批准,不得销毁任何档案。
第二十四条 档案信息是学校管理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综合档案室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部门。应不断推进数字档案室建设,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五条 综合档案室所保存的档案,主要供本校利用。如校外有关单位或个人需查阅,应持介绍信,经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阅。用于公益目的的,不收取费用;用于个人或商业目的的,按有关规定收费。
第二十六条 综合档案室应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控制涉密档案的使用范围。涉及国家秘密或者重大问题的档案,应当经校长或保密工作办公室批准;涉及未公开的技术问题或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经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同意,必要时报请校长审查批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摘录、复制。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要、珍贵的档案,综合档案室一般不提供原件,如有特殊需要,应当经综合档案室的主管领导批准。加盖综合档案室公章的档案复制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