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总结20世纪40年代印巴分治前印度教徒和穆斯林之间的冲突原因时,是这样认为的:“那些(以各自的‘我们的人民’的名义)煽动屠杀的政治教唆者把各自社群中的原本平和的普通人变成了杀人不眨眼的恶魔。他们调唆这些人,使他们相信自己除了是印度教徒或者穆斯林(因此必须对‘对方的社群’进行报复)之外,别的什么都不是:既不是印度人,也是南亚次大陆人,也不是亚洲人,也不是人类共同体的一分子。”(第149页)阿马蒂亚·森既没有看到宗教冲突往往是日积月累的,非一日一时之故,也没有看到诸多冲突中宗教因素只是表面因素或者导火索。以印度的宗教冲突为例,印巴分治前后的仇杀导致大量民众死亡、逃亡,甚至有数据说死亡人数在1000万以上、最大的逃亡队伍近40万人。时至今日,印巴冲突、印度宗教冲突的报道还是屡见报端。这样的冲突强度,单以“宗派分子煽动和精心策划”(第148页)是无法完全解释的。印度历史上固然有阿克巴这样主张宗教宽容的统治者,但宗教迫害或者冲突并不少见,比如阿马蒂亚·森提到的奥朗则布,就对非穆斯林臣民征收附加税(第55页)。英国之所以能够在南亚次大陆上实行分而治之政策乃至最后推行印巴分治方案,都与此点相关。甘地迫于现实的纷争,最后也接受了分治方案,还因此遇刺身亡。
对于宗教与政治的关系,马克思曾有这样的表述:“基督教的社会原则曾为古代奴隶制进行过辩护,也曾把中世纪的农奴制吹得天花乱坠,必要的时候,虽然装出几分怜悯的表情,也还可以为无产阶级遭受压迫进行辩解。”威尔逊也指出:“宗教的自以为是常常与其他的政治经济利益联系在一起,中东的各类宗教,在宗教的名义下常常隐蔽着政治目的,因此,残酷的斗争和非人道的行为,非常剧烈地频繁发生。”南亚次大陆上的印度教与伊斯兰教的冲突背后有着经济、政治等多方面的诉求和影响,比如说税收上的不平等。而前面提到英国的分而治之政策更是强化了双方的冲突。
在某种意义上,在对宗教与暴力的关系的看法上,阿马蒂亚·森还不如亨廷顿的立论严密。虽然亨廷顿的推论过程和结论遭到了批评,但亨廷顿确实引用了不少材料,并进行了一定的归纳整理。不可否认的是,阿马蒂亚·森对宗教的担忧并非没有道理,但这样的担忧早已有之。乔纳森·斯威夫特(Jonathan Swift)的“宗教足以让我们彼此憎恨却不足以让我们相爱”就经常被人引用。现在需要的是找出症结,然后有针对性地解决。阿马蒂亚·森则没有考虑这么多。他赞同甘地拒绝把一个国家看做宗教和社群的联邦(143-146页)的做法,这是有道理的,但他的方案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在他看来,“多族裔英国的未来在于认可、支持和帮助不同政治、语言、社会取向(以及不同族裔和宗教)的公民在各种不同的身份,包括作为公民的身份下,以各种不同的方式相互交往。”(第142页)他还试图建构一种“全球性身份”(第160页)。可是现实问题并非我们视而不见就会消失。另外,如果大多数人还是选择了宗教作为自己的主要身份或者优先身份,又该怎么办?有人提出多元共存,但文化多元政策很难化解两种有着很深矛盾的群体的分歧,这些问题都与宗教的排他性有很大关系。
宗教战争和教派斗争固然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社会原因的,但宗教的排他性深化和神化了原有的社会矛盾,使之具有了神圣的性质,越来越难以调和。威尔逊指出宗教可能具有的排他性:“共同体内部的人们有着安全和友爱,然而对外部的人们却只有敌意和恐怖,共同体之外的人,常常被当作一介草民、劣等人种或者是敌人。”阿马蒂亚·森也看到归属感可以与排斥感结合在一起(第2页)。这与宗教的属性是密切相关的,宗教既有客观性、群体性、长期性和重要性,又有排他性。这是宗教身份与其他身份极为不同的地方。认同于不同群体不一定导致冲突,将一群人分为中国人和美国人并不会产生仇恨,但宗教就不一样。在沃尔泽看来,“在现代体制中,政教分开之要旨在于否认所有的宗教权威者的政治权力,这基于现实的假设:所有宗教至少潜在地持不容异说”。更重要的是,宗教本身就有促使冲突扩大的特性。宗教“使人们产生了一种为别人而牺牲自己生命的动机,而不是产生利己之心。以少数社会成员战死沙场为代价,整个社会就会在征服其他社会或抵御外侮时变得更加有效”。这一点在十字军东征体现得很明显。虽然当今世界宗教之间的冲突较古代大为减少,但已是付出绝大代价。学者给出了宗教宽容产生的多种解释。沃尔泽认为其中一个原因是“人类长年累月地互相残杀,但幸运的是人瘦马乏,不愿恋战”。房龙则提到社会发展的作用:“商业有益于宽容。……一个纯粹的农业国可以平安无事地用一系列火刑来款待它的农民;但是如果威尼斯人、热那亚人或者布吕赫人在自己的地盘上蓄意屠杀异教徒,那么代表外国公司的人就会立即撤出,进而是撤出资本,使城市陷入破产。”
虽然宗教的排他性有着相当的负面影响,但从历史和现实来看,各种宗教仍会长期并存。《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宗教融合(religious syncretism)的:“不同宗教信仰和习俗的汇合。……宗教融合的实例在东方有摩尼教和锡克教。前者是由3世纪先知摩尼融合基督教、琐罗亚斯德教和佛教而成的二元宗教;后者是15、16世纪之交印度宗教改革家那纳克融合伊斯兰教和印度教成分而成的宗教。它们都在当地受到主要宗教的抵制。在17世纪,德意志神学家加里斯都为了调和该国境内新教各派别的分歧,发动一场运动,受到正统基督教人士的鄙视,斥之为宗教融合。”孔汉思则认为:“在对耶稣基督的信仰基础上,基督宗教间的统一是可能的。但是,各大宗教均有其殊异的基础;它们之间不可能实现统一。”宗教常常是“充当着世界和平的巨大阻力与干扰者”的角色。
自然,并非这些问题就没有化解的可能。在笔者看来,针对这种局面,除了尽力消除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歧视和不平等、强化公民意识外,还需要对宗教进行引导。中国历史上之所以宗教之间的关系比较融洽,除了宗教本身实力较弱以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政府并没有对宗教放任自流,而是进行了管理和引导。当今的中国政府又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取得了良好的成效。而在欧洲,政府长期以来对宗教放任自流,但并没有收到太大成效:一方面部分穆斯林只是执著于宗教身份,对所在国家认同感不强。阿马蒂亚·森就提到,2005年的伦敦自杀性爆炸事件乃是一些“出生在英国但极端被异化的年轻人”做的(第102页)。在另一方面,一些基督徒对穆斯林涌入欧洲又很不满。奥斯陆袭击案的制造者布雷维克就主张要把那些不接受欧洲文化的穆斯林赶出欧洲去,甚至不惜对支持多元文化政策的工党的支持者大开杀戒。在这样的背景下,部分欧洲国家开始反思过去的政策。
综上所述,从宗教学的角度来看,阿马蒂亚·森的《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一书有着深厚的人文关切,探讨了宗教等诸多因素与冲突的关系,对于化解世界上因宗教而起或者与宗教相关的冲突有一定的借鉴作用。他也提出在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的文化整合或政治整合中如何看待宗教的相关建议,这对于中国也颇有启发之处。遗憾的是,他没有对宗教的属性和历史进行深入的思考和研究,结果得出仅靠个人的转换就能实现消除冲突的结论,并完全否认政府引导宗教、宗教组织的必要性。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温情的幻想。不过,有时一本书的价值不在于提供多少知识,而在于是否提出有意义的问题以及独特的视角。在这个意义上,《身份与暴力:命运的幻象》还是值得阅读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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