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互惠性对于提高合作效率具有重要的意义。Fehr等通过博弈行为实验发现,有些人群自利性较强,而有些人群互惠性较强,在“信任博弈”实验中,他们发现自利性较强的人群更多地会形成“囚徒困境”和“公地的悲剧”结果,而互惠性较强的人群则能够走出这类困境、避免这类悲剧的发生[4]。Bergstrom等的研究表明,亲属或邻里之间在标准的单次囚徒困境博弈中可以产生合作的效果[5]。Sally的研究也表明,在“同情共感”的趋使下,在严格的纳什条件下,也可以有“合作解”[6]。
(三)强互惠行为
除了互惠行为外,实验经济学家还发现了强互惠行为。瑞士桑塔费学派经济学家Gintis等运用计算机仿真技术模拟了10万~20万年前人类狩猎采集族群合作秩序的形成过程。他们的研究结论是,强互惠行为的存在,是原始族群内部维持合作关系的必要条件。所谓强互惠行为是指那些在团体中与别人合作,并不惜花费个人成本去惩罚那些合作规范破坏者(哪怕这些破坏不是针对自己)的行为。他们根据计算机仿真实验的结果,指出人类只有成功地演化出强互惠行为,并由强互惠者对自私的搭便车者施行惩罚,才能在一个族群中建立起稳定的合作秩序[7]。
强互惠行为对于维持一个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个组织中,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自利人,都试图最大化自身利益,那么帕累托社会福利就难以实现,组织就难免瓦解,合作利益就难以获得。新古典经济学把企业视为经济人组成的资源配置性组织,因而这一理论难以合理解释Alchian等所说的“团队现象”[8]。在一个组织里,只有形成一个合作性团队,每个人都努力维护组织利益,才能最大程度地实现自身利益。特别是组织的管理者或领导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强互惠行为,才能实现组织的生存与发展。如果管理者或领导者作为“委托人”,经常实施“委托人机会主义行为”,那么作为一般员工的“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将更加严重,“公地的悲剧”将不可避免,组织迟早会瓦解。同理,作为管理社会的重要组织的政府,如果公务员不具有强互惠行为,而是经济人行为,那么,一方面由他们组织制定的制度本身可能不公正,另一方面即使制度是公正的,制度也可能被曲解或被乱用,制度的尊严可能难以维护,若如此,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将无法实现。
(四)利他行为
除上述自利行为、互惠行为和强互惠行为外,还有利他行为。互惠性强调的是对他人行为的反应,或者期待合作,或者对他人的合作行为给予回报,或者对他人不合作的行为加以惩罚,强互惠行为则是为了维护集体或组织利益而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行为。而利他性是无条件的,完全出于“同情共感”,正如康德所谓的“道德义务论”。过去哲学界对康德的“道德义务论”有较多的争议,争议的一个焦点是道德义务的动力是什么[9-10]?康德认为,道德以其本身获得满足,即道德是自激励的。但这一说法由于始终没有得到实证检验而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新古典经济学出于建立经济学帝国主义的需要,认为道德也是理性计算的结果,即如果遵守合同得到的利益大于不遵守合同的利益,合同就会被遵守,否则就不会被遵守。对此,正如康德所批判的,如果道德是基于利益计算的结果,那么为善的动机和作恶的动机就具有同一性,善就不能称其为善了。?Fehr使用PET技术对脑神经系统进行扫描,通过实验证实,强互惠行为和利他行为是从行为本身获得满足的,特别是利他性完全是一种自激励行为[11],这就从科学的视角证实了康德的“道德义务论”,揭示了道德(利他行为)的自激励机制。
人除了物质需要外还有精神需要,利他行为就是为了满足人的高层次的精神需要,这种高层次的精神需要正是人性的彰显。如果把人的这4种行为排成一个“光谱”,那么自利行为到互惠行为到强互惠行为到利他行为,便形成一个“光谱”,自利行为是“光谱”的一极,利他行为则是“光谱”的另一极。自利行为的动机主要是满足私欲,强互惠行为的动机主要是为公,当然这种公是有范围指向的,譬如自己所属的集体、自己的国家或民族等,而利他行为是为他,不再包含自己因素,其范围是没有指向性的。互惠行为和强互惠行为既具有满足自身需要的特点,也具有满足他人需要的特点。互惠行为比强互惠行为具有更多的利己性,但强互惠行为又比互惠行为具有更多的利他性。
人群中不同的人可能具有不同的行为方式,但纯粹的自利行为的人和纯粹的利他行为的人都是极其罕见的。有的人自利行为的成分多些,而有的人利他行为的成分多些。另一方面,人的行为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既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也会随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并影响社会环境。因此,道德教育对塑造人的行为方式具有重要作用。正如著名哲学家杜威指出的:“如果人性是不可改变的,那么就不存在教育这类事情,我们从事教育的全部努力就注定会失败。”[12]
?二、人的基本行为方式对?经济社会的影响
(一)自利行为
在信息对称且不存在外部性的市场交易条件下,自利行为方式基本上是有效的。在这种条件下,交易双方意愿一致便实现了福利最大化。詹姆?斯?M?布坎南便是在这种情况下界定效率的,此时纳什均衡与帕累托均衡是一致的,局部利益加总与总福利是一致的[13]。亚当?斯密也正是从这一视角讨论自利的个人在追求个人福利最大化的同时也实现了社会福利的最大化。
但是人是有限理性的,在信息不对称、存在交易的不确性等条件下,自利行为并不能保证局部利益与社会福利的一致性。正如哈丁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作用的挖苦,他说:“看不见的手还有手背,即私利阻挠集体利益的现实可能性。”[14]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阿罗也指出,如果没有互惠的道德因素,那么什么市场都不会起作用[15]。
(二)互惠行为
在信息不对称和交易不确定性条件下,互惠行为有利于克服“囚徒困境”,实现互利互惠的双赢。在现代社会,由于经济社会分工不断地深入,信息不对称现象是常态,如果不能从自利行为走向互惠行为,那么机会主义行为就可能会横行,虽然构建复杂的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机会主义行为,但是,一方面因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的成本是高昂的,另一方面因制度往往是抽象的、单调的,而现实经济生活却是具体的、丰富多彩的,制度能够利用显性知识,而对隐性知识往往无能为力,因此制度也并不能完全消除机会主义行为。据中国商务部统计,中国企业每年因信用缺失导致的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高达6 000亿元,中国每年签订的约40亿份合同中,履约率只有50%[16]。因此,必须使每个交易主体树立牢固的互惠观念,变单一的制度他律为制度他律与市场主体自律并重,才能真正增进经济社会的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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