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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公民三维统一的核心价值观(2)


  “自由”即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不受限制和约束的自主选择,其实质是依法赋予并保障社会大众和社会组织充分、自由、全面而个性的发展空间,激发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的创造活力和自我调节能力。“平等”即社会权益和地位平等,其实质是社会大众和社会组织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保证社会大众和社会组织的平等参与、平等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公正”即公平正义,其实质是建立机会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分配公正的保障体系,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积极营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法治”即依法治理,一切事务均有法可依,其实质是在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下,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使公共权力受到监督和制约,使政府权力边界得以确立,使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 
  (三)公民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公民个体提出的价值导向,彰显了公民所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准则,涵盖了公民道德行为的各个环节。 
  “爱国”即热爱祖国,其实质是自觉了解祖国的基本国情,热爱祖国的历史文化,具有民族自尊心、自信心和自豪感,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关注祖国的前途和命运,立志为建设祖国、振兴中华而奋斗。“敬业”即敬重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其实质是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认真负责、尽心尽力,确立职业荣誉感,遵守职业道德,提高职业技能,树立职业理想,具有无私的奉献精神。“诚信”即诚实守信,其实质是内诚于心、外信于人、诚实诚恳,讲信用、讲信誉,言行一致、表里如一,杜绝弄虚作假、隐瞒欺骗、自欺欺人、见利忘义等行为。“友善”即友好善良,其实质是始终保持仁爱之心,与人为善,互谅互让,扶危济困,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等。 
  (四)核心价值观的三维统一 
  国家、社会、公民三维核心价值观,兼顾了国家、社会、个人三者不同的价值愿望和诉求。但又具有自身内在的逻辑统一,体现了国家目标、社会导向、个人准则在价值理念和社会实践的高度统一,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三维一体格局。 
  从哲学基础上来看,这种统一以人自由而全面发展为导向,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全面体现。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现代化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与“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理想一脉相承。“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是人自觉自由且有条件地实现各方面才能的发展,但并不排除在某些方面特殊才能的发展。它是人生存发展的理想状态,是人类彻底解放的根本标志,是马克思主义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而提出的主流价值导向,它着眼于促进人民觉悟和素质提高,着眼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建设,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提供可能的社会条件。体现了人的发展与社会的发展属于同一过程的两个方面的基本属性,其根本目标就是为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打下基础、创造条件。 
  从实践基础上观察,现代社会中国家、社会、公民的相对独立和多元诉求虽然日益增多,但它们之间并不是相互冲突、相互取代的关系,而是通过相互渗透、相互参与实现良性互动、协调统一的关系。众所周知,社会和公民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发展的大背景。国家以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的建设和改善,为社会和公民的发展提供坚实而充分的条件。国家在对社会进行必要的、有限度的干预和调节的同时,应当承认并尊重社会和公民的相对独立和自主,必须坚守国家权力是有边界的基本原则,并为其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提供相应的制度、法律和价值保障。而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最终还是要取决于公民的发展。加强个人道德修养和提升公民基本道德素质,正是实现国家和社会发展之本、之源。由公民及其自愿成立并参与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社会,则成为嫁接国家和公民的中介和桥梁,在国家权力止步的地方,国家可以通过具有相应价值准则的社会实现对公民的管理,而具有相应价值准则的社会也可以保护公民利益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公民的正当利益诉求可以通过这种相对自主、自治的社会渠道得到自由而充分、合法而平稳地表达。由此,国家与社会也就具有了很强的互补性和依赖性。总之,国家、社会、公民三维核心价值观,一损俱损,兴则俱成,三者的相对独立和价值多元恰恰构成了三者的良性互动和协调统一。 
  三、三维统一核心价值观的 
  民族性三维一体的核心价值观是以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文化为根基的,充分体现了对民族文化血脉和价值传统的传承。 
  (一)国家核心价值观的民族根基 
  和谐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一个核心价值理念。早在先秦时期,中国先民就在生产和生活中探索出了和谐理念。《尚书》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1]《左传·襄公十一年》曰:“如乐之和,无所不谐。”[2]即是说,不同的事物只有兼容平衡、协调共处,才能使新事物得以产生和生长。这一思想在《国语》得到更为清晰的表达:“夫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以他平他谓之和,故能丰长而物归之。若以同稗同尽乃弃矣。”[3]孔子进而把“和”运用于社会文化领域,强调“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倡导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和谐统一。[4]孟子同样认为“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5]和谐还被古人升华为天地宇宙内在本质和化育流行的根本内涵。《中庸》指出:“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6]。而道家更加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出“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7],把人类自身与天地万物视为融通的一体。 
  中华传统优秀文化中的和谐理念不仅是处理物与物、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等关系的价值原则,而且也为处理不同民族和不同国家关系奠定了基本理念。《尚书·尧典》曰:“克明俊德,以亲九族。九族既睦,平章百姓,百姓昭明,协和万邦,黎民于变时雍”[1]。“协和万邦”就是让各族人民和天下万国和睦相处。它不仅对古老中国的民族融合、多元一体的中华民族的形成功不可没,而且也成为当代中国所提出的“和谐世界”的民族文化根基,为处理当前世界政治、经济、军事、文化冲突提供了价值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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