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重视过程性质量
学前教育质量包括三个方面:投入性质量,即实施学前教育活动的物质、环境和支持性条件,主要包括校舍、教学设施等的配备和质量、教师数量与教育水平等;过程性质量,即教育实施过程中所体现出来的质量,主要包括课程与教学实施、师幼关系质量等;结果性质量,即从儿童发展和学习成果上体现出的质量,表现为儿童在各个领域所达到的水平。
美国各州所建立的评估标准各不相同,但都体现出对过程性质量的愈加重视。据美国“国家儿童保健信息中心”进行的调查,在绝大多数州的评估标准中,都包括了有关教育环境与课程教学的内容。各州对此方面的评估主要采取了三种形式:第一种,对机构实施的课程作出限定。如华盛顿特区,将3—4岁机构所允许使用的课程明确限定在“创造性课程”(Creative Curriculum)、“高宽课程”(High/Scope)等7种课程之内。第二种,在评估过程中,采用实地观察等方式,对机构中的课程质量、师幼关系等作出评估,如俄克拉荷马州的评估标准要求,在二星水平上,就必须评估机构的每周课程计划、活动内容、日常阅读活动、父母的参与度等。第三种,直接将某种包含过程性质量的标准化工具整合到评估标准之中。各州最常使用的是“幼儿教育环境质量评价量表”(Early Childhood Environment Rating Scale),该工具包含了一日活动常规、师生语言互动、师幼关系、各领域的课程活动安排等方面。如宾夕法尼亚州和北卡罗来纳州的评估系统中,三星以上等级的评定标准均包括:受评机构必须接受评估人员现场的观察评量。其中,宾夕法尼亚州的三星标准要求,所有班级的ECERS平均得分必须超过4.25,且任一班级不得低于3.5分。尽管形式不同,但各州的评估标准中越来越多地关注教育过程的质量,已经成为一个客观的趋势。
在澳大利亚的质量标准中,过程性质量也得到了突出的体现。澳大利亚于2009年7月推出了“早期学习框架”,该文件首先阐述了总的儿童学习观,然后分为三个部分对教育原则、实践方式、儿童学习目标作出规定。其中教育原则包括:建立安全、尊重、互惠的关系,家园共育,建立高期望与平等观念,尊重差异,教师要追求不断的专业发展与反思性的实践。教育实践方式则阐述了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评价、游戏等多个方面的方针。在儿童学习目标部分,列出了五个领域的十九条目标,并提出了相应的教育建议。其内容相当于中国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综合体,但澳大利亚将该文件纳入了质量评估标准之中。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将国家对学前教育实施过程的规范性要求融入到了评估之中。
(二)两国学前教育质量监控系统的不同点
1.是否由联邦政府统一实施
美国的学前教育质量评级与促进系统是在州政府层次上实施的。这不仅与该国教育分权的传统有关,也是由各个地区学前教育的管理体制、发展水平与特色的差异所决定的。从各州标准中就可以看到这些差异,例如,路易斯安那州对3、4、5岁班级的师生比例规定分别为13:1,15:1和19:1,而华盛顿特区的规定为10:1,12:I和15:1。再如,特拉华州最高等级“五星级”的机构对教师教育水平的要求是有50%以上完成学前教育相关专业的大学预科学位或获得60个本科学分,其他未达到该标准的教师要完成9个大学学分。而这个标准仅相当于缅因州三星级水平(最高级为四级)。
而澳大利亚虽然也是联邦制的国家,但新的评估系统却由联邦政府统一推行,并在各州之间采用了统一的评估标准。学前教育从原来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事业,变为提升国民素质的奠基性工程,这就使得对学前教育质量的监控从一项地方性的事务变为了国家层面的战略。因此需要从联邦政府的层面,推行统一的标准和整合的监控系统。不过,澳大利亚各州发展水平、土著文化与主流文化之间实际上存在着较大差异,该国统一的评估标准如何照顾到这些差异,值得进一步的观察。
2.评估标准中是否包含结果性质量
美国各州的评估标准中,大多不包含对儿童学习和发展成果的评价。美国一些学者强调必须将机构的评估标准与儿童发展的评估标准区分开来,不赞成二者的结合。虽然美国大多数州已经建立了“早期学习标准”,但这些标准主要是用作学前教育机构选择和实施课程、进行儿童评价时的参考,很少有州将其整合进学前教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之中。究其原因,首先是儿童发展评价耗时耗力,且不容易保证信效度;更为重要的是,它反映出美国对学前教育质量的理解:一个机构的教育质量,与儿童的发展水平之间并非线性的关系。因此对儿童发展的直接评估,并不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出某机构的教育质量。另外,强调以儿童发展水平作为机构评估标准,可能会导致教育的功利化倾向。
与美国不同,澳大利亚实施的新标准并不排斥对儿童发展成果的直接评估。标准的第一条就是机构以“早期学习框架”为指导来实施课程,确保儿童得到如下五个方面的发展:拥有较强的自我认同感、与其所处的世界建立联系并参与其中、拥有较强的幸福感、成为自信的积极的学习者、成为有效的沟通者。在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会通过观察等方式直接评价儿童在各个方面的表现。此外,新标准还增加了对儿童学术性知识的要求。
3.是否同时具备资质认定功能
除俄克拉荷马州、北卡罗来纳州等少数州之外,美国大多数州的质量评级与促进系统与学前教育机构的资质认定是相互独立运行的。前者大多是学前教育机构自愿参与,评定的结果与机构的资格无关,而后者是强制进行的。其原因在于美国认为两种做法的目的、层次不同,难以结合。
但是澳大利亚则取消了之前“认定”、“许可”并行的办法,将资质认定与评估系统整合在了一起。在评估中,将学前教育机构分为五个等级:未达标、可运营、达标、高质量、优秀。其中,“未达标”表示没有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尽快与监控机构合作,以求尽快提高,否则将强制关闭机构。这就使得该层次的要求具有了资质认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