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8月制定的党的十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六部党章,这部党章是在“文化大革命”运动还在继续,但已取得了粉碎林彪集团的情况下制定的。虽然十大党章删除了林彪集团方面的内容,但“文化大革命”运动的错误理论仍充斥其中,特别是在组织上继续了九大的错误,进一步发展了“左”的错误。党的建设在这个时期发展缓慢,甚至倒退,对民主集中制的探索步履维艰。
1977年8月的党的十一大党章没有制定新的党章,只是对十大党章作了修改,仍然延续了九大党章和十大党章关于“文化大革命”的错误理论。但同时我们也要看到十一大党章正确、积极的一面,在有关民主集中制方面,总纲中提出了必须加强党的建设,“全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实行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发挥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军阀主义。”强调要健全民主集中制,决不允许任何人压制批评和打击报复,同时还强调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加强党的纪律。
总之,九大到十一大的党章都对“文化大革命”运动发动的错误理论和方针政策作了肯定,否定了七大党章和八大党章的优点和传统,尤其是九大党章,产生了非常恶劣的影响。所以我们说这个时期的民主集中制是曲折发展的。
四、十二大党章至十八大党章——民主集中制的全面发展
十二大党章是中国共产党历史上第七部党章,是党在经历了伟大历史转折并完成了指导思想上的拨乱反正任务后制定了,其产生有着历史必然性。在十二大党章中,制度建设被放在了一个突出的位置上,其中,恢复了民主集中制在之前党章中所有被删部分,还对民主集中制运行机制的表述做了改动,删除了“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保留了“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这一表述,对民主集中制原则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在党的组织制度一章中,一开头就明确规定:“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它在高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高度的集中。”[5]十二大党章强调,从中央到基层的各级组织都必须严格遵守民主集中制和集体领导的原则,“任何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个人决定重大问题;如遇紧急情况,必须由个人作出决定时,事后要迅速向党组织报告。不允许任何领导人实行个人专断和把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对于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党员个人和组织的关系,党章都作了既体现民主又体现集中的规定。
十三大党章和十四大党章都对前一个党章作了部分修订,都没有重新制定新的党章。其中十四大党章的修订部分最主要的是把邓小平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写入了党章的总纲中,作为党的一切工作的指针。而在民主集中制方面,十四大党章对民主集中制也作了修改和补充,使之更加准确、充实和完善。十四大党章恢复了十二大党章对于“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的删除,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这一表述之后加上了“相结合”的字样。此外,十四大党章增加了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即:民主集中制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在突出邓小平理论、把邓小平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表述写进党章的同时,把毛泽东表述的民主集中制也重新写进党章总纲,并一直保留下来。
十五大党章和十六大党章也没有专门制定新的党章,只是进行了一定的修正。十五大党章的修改集中在一个重大问题上,即在党章中明确规定,把邓小平理论确定为党的指导思想,写入总纲中。十六大党章集中了十二大党章以来经验而形成的优秀成果,第一次在总纲中规定了党的建设的内容和基本要求。在民主集中制方面,增加了江泽民提出的民主集中制,即党委内部的决策方式,这也是十六大党章作出的规定。十六大党章在党的民主集中制的第五项基本原则中增加了一段论述:“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这里的“民主集中”,就是新增的民主集中制。
十七大党章对党的十六大党章又作了必要的修正,其中,把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把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思想也写入党章的有关部分,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则增加了3项新规定。一是第十条第四款增写了党的各级组织要按规定实行党务公开的内容。这部分内容的增加有利于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组织工作的透明度,增强党的团结和活力。二是第十一条增写了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内容。明确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可以为充分发挥代表作用创造条件,也为明确党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的职责和权利打好基础。三是第十三条增写了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实行巡视制度的内容,这对于加强党内监督,促进反腐倡廉工作,更好的发挥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6]。这些内容的增写都使党的十七大党章内容更全面、充实,具有时代特色。
2012年10月的十八大对党章进行了六个方面的修改,修改的内容中有两点非常突出并且具有重大意义,那就是把科学发展观明确列入党的指导思想和把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如果说党的指导思想是党章的灵魂,那么民主集中制就是《中国共产党章程》的骨架。十八大党章在党的组织制度方面基本和十七大党章一致。虽然没有确切的修改,但是从党章其他方面的修改可以看出十八大党章在内容上更具体、更符合新时期的发展要求,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充分发挥,使之更完善、更科学。
在十二大党章的基础上,从十三大到十八大,通过对党章的修订,使党章更完善,内容更丰富,更反映时代的特点和要求,也使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羽翼日渐丰满,架构更合理、内容更具体实在。
中国共产党一大通过了含有章程性质的文件《第一个纲领》,紧接着在隔年的党的二大上通过了《关于共产党的组织章程决议案》和《中国共产党章程》,这标志着我们党党章发展历史的开端。从那时起直到党的十八大,其间共产生过十七部党章,其中制定通过的有7部新党章,修订通过了10部党章。这些党章随着中国共产党和时代的发展,在不断总结党的建设经验基础上,进行理论创新,并通过不断的修改和补充日渐完善。从中国共产党党章的历史演变我们可以更好的去剖析民主集中制的发展历程,更深入去了解民主集中制的内涵和意义,因为只有认识了历史、了解了历史,才能准确的把握现在,才能用现有的“武器”更好地指导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