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加入能使得法律的天平达到平衡,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因为贫穷而得到一场不公正的审判。但是,通过实证调研发现,不少民众,甚至是作为司法过程的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的法官和检察官,有些竟然也对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清。我国由于特有的法律传统文化,使得律师往往处在尴尬境地。依据律师自身的特点,认为其法律定位不能局限于法律工作者,应定位为倡行法律正义的实践者和维护自由的独行者。
关键词:刑事诉讼;律师;辨护
一
刑事诉讼中为什么需要律师辩护,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似乎是一个既简单、又复杂的问题。还会有不少民众认为刑事诉讼中有没有律师参与辩护,是一个无关痛痒的问题,甚至是一个“伪”问题,因为即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也未特别规定,必须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仅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仅是“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至于最终是否申请、申请是否予以批准,则在两可之间。但是,早在1961年,美国佛罗里达州一起刑事案件中,一个名叫克拉伦斯·厄尔·吉迪恩的犯罪嫌疑人坚定地认为他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正是因为他的这个坚定信念,最终改变了美国的法律,正是因为他所做的这件平凡却意义重大的事,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人们对刑事案件中律师意义的理解。
事情还要从1961年6月3日凌晨5点半的时候说起,一个名叫亨利·库克的人指证说,那天凌晨他看到吉迪恩从佛罗里达州巴拿马市海湾港桌球室走出来,到街拐角处的电话亭打了一个电话后,就钻人一个明显安排好的出租车内,扬长而去。等库克走到桌球室的时候才发现,桌球室被盗了。于是,吉迪恩被控在桌球室行窃,由于他穷困潦倒,无钱聘请律师,无奈自我辩护。在法庭上,吉迪恩指出自己有权获得律师的协助进行辩护,佛罗里达州的法官没有理睬吉迪恩的请求。因为20年前,在贝茨诉布莱迪案(Betts V.Brady)及其后的判例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刑事诉讼中州法院有权拒绝为被告指派律师,除非被告人是文盲、患有精神病,或可能因谋杀、绑架被判刑。由于没有娴熟的辩护技巧,加之控方提供了强有力的直接证据,陪审团最终裁定吉迪恩盗窃罪名成立,被判入狱五年。
狱中,无辜的吉迪恩认为如果自己获得律师的援助,情况将会有天壤之别。他坚定地认为根据美国宪法,像他这样的穷人有权获得律师帮助。于是,吉迪恩在狱中向联邦最高法院写了一份申诉书,认为公民无论贫富在刑事案件中都有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佛罗里达州法院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违反了美国宪法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联邦最高法院受理了吉迪恩的上诉,并最终推翻了吉迪恩的有罪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要求法院为其指定免费律师。经过州法院的重新审理,最终发现控方的关键证人库克才是真正的罪犯。在监狱中被关押了两年之后,吉迪恩重获自由。联邦最高法院布莱克大法官在判决书中说出了刑事诉讼中律师的意义:刑事诉讼中的律师能尽可能使得天平达到平衡,确保犯罪嫌疑人不会因为贫穷而得到一场不公正的审判。在刑事审判中,律师是必需品,而非奢侈品。
二
在中国,特别是中国的西部,普通民众由于贫穷等原因,在刑事诉讼中无法聘请律师辩护的情形并不少见。但是,与美国民众主动要求刑事诉讼中律师参与,进而改变美国法律不同的是,中国民众对于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的认识还有很大局限,他们中的不少人并没有将刑事诉讼中获得律师辩护视为自己的权利。西北大学中国西部法治调研课题组在2011-2012年,针对西部八省市的少年、公众、公安、律师、检察官、法官等六类群体发放数万份问卷,专题调研“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及其工作状况”,其数据统计证实了我们的判断。当问及受访公众,“您是否知道公民有权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是普通百姓追求公平与正义的重要实现途径?”时,20%的受访公众回答并不知道。当问及“如果被告无力聘请律师,法院可以为其指定律师进行辩护,这项法律规定您知道吗?”时,34.34%的受访公众并不知晓。当问及“您觉得律师是否应当为故意杀人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时,25.01%的受访公众表示不应该。一方面,普通民众对于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没有足够认识;另一方面,律师自身对于刑事案件辩护也不热心,甚至还心有余悸。在我国律师实务中,已经存在比较严重的重民商事案件,轻刑事案件的倾向。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的统计,约有70%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辩护律师,北京市律师每年参与辩护的刑事案件平均不到一件。西北大学中国西部法治调研课题组就西部地区律师参与辩护的情况调研,也得出类似结论。45.74%的受访律师主要从事民商事法律业务,从事刑事法律业务的律师仅占21.2%。当问及“您是否愿意办理刑事案件”时,60.82%的受访律师虽然表示愿意办理刑事案件,但是仍有39.18%的律师不愿意办理刑事案件。不愿办理刑事案件的受访律师中,59.47%的认为办理刑事案件风险较大,认为办案难和收入较低的受访律师仅占22.61%和11.84%。还有55.15%的受访律师指出,在辩护过程中,遇到过法官以既成观点审理案件,而无视自己的辩护意见的情形。
作为司法过程的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的法官和检察官,有些竟然也对刑事诉讼中律师的作用和意义认识不清。6.7%的受访法官不知道公民有权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5.2%的受访法官明确表示,在审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不希望律师介入,认为律师会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审判,帮助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逃脱罪责;仅有33%的受访法官认为在庭审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意见很重要,应该听取。受访检察官仅有48.09%的愿意在办案的过程中让律师介入,更多的受访检察官持无所谓、不能确定和不希望的态度。如果在工作中让律师介入,有将近84+93%的检察官会产生抵触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