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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视域下破除人体器官捐献“坚冰”的新策略(2)


(二)传统“孝”观念的影响 
  “孝”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鲜明特征。“中国文化在某一意义上,可谓是‘孝的文化’。孝在中国文化上作用至大,地位至高;谈中国文化而忽视孝,即非于中国文化真有所知。”[3]在发展过程中,“孝”的某些特征和内涵并没有随着时空转换而有所变化,比如其“情感性”特征和“善事父母”内涵。儒家文化把“孝”看做人的自然本能,是一种子女对父母流露出的自然情感。《小雅·蓼莪》载:“父兮生我,母兮鞠我。拊我蓄我,长我育我。顾我复我,出入腹我。欲报之德,昊天罔报。”《孝经·开宗明义章第一》曰:“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这些都是说明父母对子女有“生育之情”“养育之恩”和“教育之泽”,因而成为子女应“孝”的情感理由,说明孝具有情感性,目的在于使人们学会对父母感恩,从而心生孝情来善事父母,而“孝子之事亲也,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五者备矣,然后能事亲”(《孝经·纪孝行章第十》)。 
  但现实中传统“孝”的情感性内涵常常被过度强调,如“身体发肤”“不敢毁伤”等,把保护身体与“孝”联系起来,认为保全自身身体不仅是对自己生命的看重,更是对父母“尽孝”的表现。这对当前我国的遗体器官捐献带来极大的消极影响:一是人们不愿直面自愿捐献器官的思考,认为这是伤害自己身体的行为,而伤害自己的身体就是“不孝”的行为;二是人们不愿在死后捐献器官,认为在人去世后不能对遗体进行损害,只有完整的埋葬才能算是对生命的尊重,才能让生者安心;三是对传统之“孝”的内涵认识影响遗体器官移植。“孝”的内涵要求子辈对父母要从“敬、顺、忧、哀、严”方面进行“生、老、病、死、祭”全方位关照。这些关照不仅包括照护好父母的饮食起居,还包括照护好父母的“病、死”,即为父母的疾病忧愁、逝去送终。如果子女把过世长辈的遗体器官捐献出来,人们会认为这是违背“孝”的。 
  (三)生命形式的单一化认知 
  人与其他万物的区别之一在于,人不是消极地被动接受现实,他会对自身生命价值做出符合自我意识的解读。中国传统文化是伦理型文化,所以中国人在对生命的解读上多停留于道德价值上的认知,常把生命分为现实中的“肉体生命”和理想中的“道德生命”,往往轻视“肉体生命”,把它看做是肉体器官的组合,甚至把它形容为“臭皮囊”,是没有多大价值和意义的,是为了达到“道德生命”的实现而存在的;“肉体生命”必须通过“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和“卧薪尝胆”等的磨砺来实现“道德生命”。在这种思想的作用下,人们对生命形式的认识走向了单一化:首先,整个“肉体生命”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存在,所以其某一个或某些“组成部件”也是没有价值的,遗体器官捐献自然也是无意义和无价值的行为;其次,虽然理论上“道德生命”值得去追求,但现实中不可触及,所谓“死去元知万事空”,肉体器官也会随着生命的消失而失去存在的意义,遗体器官捐献也不可能代表“本我”继续存在;再次,即便没有价值,肉体生命仍然应作为单一的、独立的“个我”而保持其完整性,以体现对父母之“孝”。 
  (四)公共意识缺乏 
  中国传统文化是缺乏公共意识的。“过好自己的小日子”“约束好自己”“自扫门前雪”等,这些言论和类似思想无不折射出传统中国人内心深处的“小我”观念。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就曾批判过传统社会存在的过分追求个人私利而不顾群体利益的现象,认为中国传统道德结构中“团体道德缺乏”,从而影响到民众公德心缺失。以倒垃圾这种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为例,“扫清自己门前雪还算是了不起的有公德心的人,普通人家把垃圾往门口的街道上一倒就没事了”[4]。改革开放至今,我们国家实现了经济腾飞,物质需求得到了较大满足,但精神生活和精神境界并没有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而得到同步提升,人们在崇尚以经济理性为内涵的思想文化的作用下,个人意念进一步勃发,公德思想和公共意识反而落后于时代发展。传统观念中公共意识缺乏和当前公共意识的落后成为当前我国遗体器官捐献状况不佳的原因之一。器官捐献是一种在大爱感召下的一种“互助”精神的体现,是社会进步和民众公共意识及公德思想提升的自然结果,公共意识的缺乏必然造成公众对于类似遗体器官捐献等社会性公共事件的无视和冷漠。这种状况与我国由传统社会向以公共精神和互助精神为表征的现代社会转型的时代特征相符合。 
  三、破除遗体器官捐献“坚冰”的伦理途径 
  (一)建立科学、透明的器官捐献保障机制 
  当前,建立一套科学、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的保障机制势在必行。首先,建立合理的救助激励机制。在器官捐献过程中,“自愿捐献”虽是被提倡的一个基本原则,但在目前捐献意识不强的状况下,尤其是很多捐献者家庭需要经济救助的状况下,建立合理的救助激励机制就显得较为迫切。政府可以通过建立救助基金会等形式给予捐献者家属一定补偿,这既可以激励捐献行为,又体现出人道互助精神。其次,畅通器官捐献的接受渠道。我国接收器官捐献的机构一般是红十字会,接收捐献程序也较为繁琐。政府可在考虑保障捐献者权益的基础上探求设置更多的器官捐献接收机构,畅通器官捐献的渠道。再次,保证捐献器官的公正分配。捐献器官是一个崇高的行为,必须保障捐献器官的分配不受到受捐对象经济状况、家庭背景、身份等附加因素的影响。建议以“一切以病人为中心,公正分配器官”为制定捐献器官分配体制的指导思想,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一个统一分配使用捐献器官的网络平台,保证器官捐献及分配工作的科学性和透明性,让民众这一工作的运行机制及状况有充分的了解,真正做到科学、透明、公开、公正。如此,方可去除器官捐献者的诸多顾虑。最后,政府需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为上述工作提供法律保证,推动我国遗体器官捐献工作合法、有序地进行。 
  (二)挖掘传统“孝”观念中的“延续性”意蕴 
  传统社会提出了“孝”的概念并赋予了它众多内涵。值得注意的是,这些内涵是在传统社会中的特定环境中产生的。随着时代变化,“孝”的一些传统内涵已经丧失了其存在的境遇而表现出局限性。这些局限性甚至成为一种惯性影响着我们对现实事物的认知,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对它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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