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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权规范化运行模式实证研究(2)


  (二)实施“三权五段”模式
  解构并重新整合执行权力是执行权分权改革的应有之义,解构意味着对执行权进行科学分解,整合目的是在权力分离基础上对执行权的相关权限、权能和权力进行优化配置。阳谷法院拟改革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按照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在执行管理权、实施权、裁决权“横向分三权”的总体架构下,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制约保障,试行纵向“五段运行”的具体工作模式,将整个执行流程分为执行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五个阶段。各段之间设置节点,明确启动、查控、处置、裁决、结案五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办理期限,促进执行权各环节规范运行。
  (三)分段管理分权制约
  为避免分权制约带来的管理内部消耗,有必要加强监督与管理,协调执行机构的内设部门,做到工作配合,从而提升执行员的职责岗位意识与积极性,做到执行措施与目标从分散、粗放、单一转变为集约、精细、系统模式,从而实现模式设立的目标。阳谷法院拟由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统筹协调分段式执行五个阶段的衔接工作,并负责执行案件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其他四阶段由不同的执行部门集中办理,不同部门各行其职、互不隶属。五个阶段执行权力运行互相监督,分权制衡,互相制约,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目标。
  (四)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民事审判权的权威,也可以促进民事执行目的的实现。”[2]在要求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的基础上,阳谷法院建立执行会商制度。在分段执行过程中,要求分段执行的各部门在将案件移转其他部门时,签署本部门建议意见。如意见不同,应当进行沟通协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执行局局务会议会商,制定解决方案,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地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权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
  实现生效裁判兑现胜诉权益,从而保障司法公正得以实现,需要民事执行权的强制运行,“其通过国家强制力,处分当事人利益的特性,也使得其运行必须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3]试行新型执行工作机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保障其良性运行。阳谷法院不断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干警业绩考核,规范干警执行行为,确保廉洁执行,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案件的有效和规范执行。”[4]2013上半年,阳谷法院制定了《执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了执行听证程序及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定了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及案件归档报结操作规范,加强对结案交卷、归档工作的审核,提升了案件质量。同时,为规范案件执行款的过付管理,防止“暗箱操作”,阳谷法院引进了专门的执行款过付软件,实行统一过付制度,提高了执行款过付效率和过付的透明度,获得了当事人普遍好评。目前,阳谷法院又草拟了《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二)规范干警执行行为
  阳谷法院严格要求执行法官依程序办案、依廉洁纪律办案,通过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改进干警执行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干警执行行为,有效避免执行工作中的“冷、横、硬”现象,消除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的对立,减少执行阻力。严格限定每项执行措施的依据及实施程序,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引起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现象,确保执行案件各个环节、措施,都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增强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
  (三)规范财产处置分配
  阳谷法院已草拟了《执行财产处置与分配的暂行规定》,拟交审委会讨论。该规定界定了执行财产的范围,对执行财产分配方案的制定以及案外人参与分配的条件和程序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分配前,须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管理系统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凡涉及两个以上债权人的案件及时告知权利人参与分配,对参与分配债权人较多的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意见,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分配方案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保障执行财产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绩考核引导
  阳谷法院根据执行干警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执行指标考核体系,坚持每月对执行干警的业绩进行通报。科学合理地考核,直接反映每个执行干警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地激发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绩效考评制度真正起到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2013年6月,阳谷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评选“月办案之星”活动的实施方案》,每月评出刑执类办案之星2名,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从而激发执行人员公正高效司法,努力实现公正、高效、质优的办案目标。该方案实施以来,有6名执行人员被评为月办案之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主动执行促进执行质效提升
  所谓主动执行[5],系人民法院积极加强能动司法,秉持主动执行的理念,将已经生效且超过履行期限的具有财产及其他执行内容的判决书、调解书,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义务的,由执行部门将执行程序主动启动,主动采取各种合法执行举措,从而实现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所确定的胜诉权益的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阳谷法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实际,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并总结经验,制定了《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将主动执行理念贯穿整个执行过程,主动启动,主动推进,确保义务人旅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创新主动执行制度
  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当事人合法权益,是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的最终目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建立从诉前到立案、审判、执行直至权益最终实现全过程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相衔接。执行难问题的解决仅靠法院一家是不能解决的,因为社会性是执行工作的典型特征,因此需要法院内部以及法院与外部范围内,实行执行联席会议,整合相互之间的资源,依靠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支持,与公安机关等联合构建执行联动机制,联动执行涉及更大范围。阳谷法院积极完善已经建立的覆盖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制度,并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动合作,加强联动机制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题,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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