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康德将道德的实践法则称为“理性的事实”,引起了两种误解,要么把它混同于经验的事实,要么把它混同于理论的事实。其实Faktum一词有“做”和“事”双重含义,是作为能动活动的事实,它的实践法则和它的有效性是同一的、不受经验限制的,康德在《论俗语》中阐明了这个道理。后世胡塞尔、海德格尔的Faktizitёt正是立足于这种同一性的直接明证性来展开现象学的视野,“回到事实本身”不是回到经验,而正是回到“实际性”。这一理解也影响到萨特和哈贝马斯,是整个现象学运动的基本概念。关键词:康德;海德格尔;理性的事实;Faktum;Faktizitёt
康德在《实践理性批判》中谈到道德法则时,把这一法则称之为“纯粹理性的唯一的事实”(das einzige Faktum der reinen Vernunft)。对康德这一表述究竟意味着什么,学界历来聚讼纷纭,最有代表性的就是阿利森与贝克的争论。由于篇幅关系,我不想在此具体评论这场争论,只想指出一点,就是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在于,争论双方都把“道德律”和“对道德律的意识”看作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如同物理对象和对物理对象的认识是不同的一样),于是批评康德对此作了不应有的混淆。但混淆概念的其实是他们自己,他们没有注意到,康德所谈的并非理论理性(认识的理性),而是实践理性,并不是先有了对道德律的知识或认识,然后再讨论按照这种认识去行动的能力。相反,在康德看来,对道德律的意识本身就表明人具有按照道德律而行动的能力,因为实践是主客观的同一,这两者的同一性就是他所说的纯粹理性的“事实”,也是他进行纯粹实践理性原理的“演绎”的根据。
本文试图讨论的是,康德在这里所说的“理性的事实”是在什么意义上的事实,以及这个意义上的事实在后世的哲学家们那里、特别是在海德格尔那里有哪些扩展性的运用或发展,以便从中清理出一条从德国古典哲学到现代德国哲学的思维线索。
一、康德的Faktum引起的争论
《实践理性批判》中提到“事实”(Faktum)一词,按照阿利森的归纳共有8次。蹊跷的是,在这8处中,前面4处(即中译本第5、41、55、56页)是直接把道德律称之为“事实”的,而在后面4处(第62、74、125、143页)则一律加上了一个gleichsam(仿佛),即“仿佛是事实”。这一表述上的不一致性引起了论者的极大困惑,人们力图用某种解释来加以调和。例如贝克就认为,凡涉及“对纯粹理性的事实(a fact for pure reason)”时,这种事实就是在“仿佛”的意义上说的;而凡涉及“纯粹理性的事实(fact of pure reason)”时,这种事实就是直接的事实。显然在他看来,前者涉及的是主观的判断,只能是“仿佛”;而后者涉及的是客观的能力,因此是事实。这种别出心裁的解释虽然在康德那里并没有依据,但却得到了阿利森的赞赏,认为这种区分是“极为精当的”。他们两人都认为,只有在“对纯粹理性的事实”这个意义上说纯粹理性“仿佛”是一个事实,才是合法的,而直接说它就是一个事实则是不合法的(因为物自体是不可知的)。所以贝克说,“第二种意义上的事实是公认地无法获得解释的”,阿利森也认为,“好像作为一个事实”才是“康德在其更为谨慎的时候所界定的”说法,而“这个事实就是,我们对道德律感到关切,更为一般来讲,我们对道德要求感到关切。然而同时他也似乎将之视作某种神秘的东西,必须通过演绎加以说明”。但需要通过演绎来说明的“神秘的东西”就不是什么“事实”了,所以“我们对道德律感到关切”也只能限于“好像”或者“仿佛”是一个“事实”,而第二种说法、即直接说纯粹理性是一个“事实”则是康德的“不够谨慎”。
但这种解释是完全违背康德原意的。首先,我们对“道德律”或“道德要求”“感到关切”,这诚然是一个“事实”,但只可能是一个经验性的事实,不是康德所说的“纯粹理性的事实”,更谈不上“纯粹理性的唯一的事实”。在日常经验中我们常看到,实际上的确有些人对道德律根本就不“感到关切”,甚至从来就没有关切过。而且即使所有的人都感到关切,也仍然否认不了这是一个经验性的事实,它只是描述了一种现象。康德也曾谈到过行动是否主观上“为了道德律而发生”的问题(相当于“对道德律感到关切”),但他认为这只是一种“将我们单纯对实践上的事下判断的理性培养起来”的“练习”,并不具有纯粹理性一开始就确定的事实的含义。康德明确区分了经验性的事实和纯粹理性的事实,声明他所说的只是后者而不是前者。他说:“我们为了把这一法则准确无误地看作被给予的,就必须十分注意一点:它不是任何经验性的事实,而是纯粹理性的惟一事实,纯粹理性借此而宣布自己是原始地立法的(sic volo,sicjubeo)。”更何况,阿利森说这个经验事实“仿佛是事实”也不对,它是完全可以通过统计学来确定的,他把“我们感到关切”这件事(这是确定的)和关切所意识到的内容(这可以是“仿佛”的)混为一谈了。
其次,不论是“我们对道德律感到关切”,还是如贝克说的对道德律有一种“直观”,都无非是说我们具有某种道德意识,但他们认为由此并不能直接得出我们具有道德实践的能力。阿利森对问题的提法是:“似乎并不能由我们对道德律有一种关切这一事实(假定它是一个事实)就得出结论,认为我们也有能力履行它的种种要求。”他认为哪怕康德把这问题局限于实践范围内来谈,也仍然没有完成这一“演绎”,因为那样一来,“这一演绎对于业已得到指明的观点来说可能是多余的,是用不同的术语重复着同样的意思,而且还为之做出了夸大的论点”。他甚至把康德“由对作为‘理性之事实’的道德律的意识推出纯粹理性的实践性以及先验自由的实在性”的做法称之为“演绎的失败”。他没有看出,在《实践理性批判》中,康德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实践性或实践能力并不是有待“演绎”来作理论上的加固的一种命题,而是对一切实践理性(包括不纯粹的、实用的实践理性)进行批判的前提,所以它其实无须“演绎”(deduktion),而只要“阐明”(dartun)或“阐述”(Exposition)出来就够了。康德在“序言”中一开始就说:“它[这个批判]应当阐明的只是有纯粹实践理性,并为此而批判理性的全部实践能力。[……]如果理性作为纯粹理性现实地是实践的,那么它就通过这个事实[die Tat]而证明了它及其概念的实在性,而反对它存在的可能性的一切玄想就都是白费力气了。”他还具体指出,这种“对实践理性最高原理的阐述”在于,“首先指明它包含什么内容,即它是完全先天地、不依赖于经验性原则而独立存在的;其次指明它在什么地方与其他一切实践原理区别开来”。至于演绎的问题,康德认为不能像在《纯粹理性批判》中那样通过一种程序来证明道德法则的客观有效性(即实践性),而是必须反过来,用道德法则本身已有的客观有效性和实践性来证实它的根基即自由的“客观实在性”。阿利森因为误将道德律的实践性当作《实践理性批判》要达到的“目的”而不是“前提”,才导致了认为康德的演绎“失败”的结论,也导致了认为康德的道德律不足以成为一个事实、而对道德律的意识则仅仅“仿佛”是一个事实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