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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康德的Faktum到海德格尔的Faktizitёt(2)


 由此可以看出,根本就不存在康德为了“谨慎”而“修正”了自己的表述这回事。并不是他由于对道德律究竟是不是一个“事实”而感到动摇、因而在书的后半部改用了“仿佛是一个事实”这一说法(这种猜测太小儿科了,果真如此,康德为什么不在发表前把前面的也一起改了?)。相反,这两种说法表述上虽然不同,但实质上却是一致的,即,要把道德律或纯粹实践理性法则当作一个事实来看,它其实就是一个纯粹理性的事实。对他表面用语上不一致的吹毛求疵的批评恰好遮蔽了一个重要的区分,即经验性的事实和纯粹理性的事实的区分。换言之,康德之所以要用上“仿佛是一个事实”这种说法,是考虑到“事实”的概念包含有经验事实和纯粹理性事实两种含义,而通常人们一般习惯理解的都是前一种含义,还很少有人接受康德最新提出的后一种含义。与此类似的还有“自然”(Natur)这个概念,康德在论及道德法则提供了感性世界所不可解释的“事实”的同时,也说到“这个事实提供了对某个纯粹知性世界的指示”,并把这个世界命名为“超感性的自然”。他认为,即算我们的意志受到感性自然的支配,“但我们仍然通过理性意识到一个法则,它是我们的一切准则都服从的,就好像(als ob)凭借我们的意志必然会同时产生出一个自然秩序来一样”。同样的虚拟式在《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中也采用过,即谈到定言命令的三条派生法则时,第一条就是“你要这样行动,就像(als ob)你的行动准则应当通过你的意志成为普遍的自然法则一样”。其实在康德眼里,道德律并非“就像自然法则一样”,而是本身就是另一种自然法则,它“无非就是一个在纯粹实践理性的自律之下的自然”,因为“最普遍意义上的自然就是在法则[规律]之下的物的实存”,它既包括感性自然,也包括超感性自然。同样,最普遍意义上的“事实”也就应该包括感性经验的事实和理性的超感性的事实。当康德着眼于通俗的理解时,他可以采用虚拟式(仿佛、好像)来表达自己的创新含义;但当他着眼于自己的理解时,也完全可以采用实指的方式来讨论它们(超感性自然,或纯粹理性的事实)。 
  于是我们感兴趣的问题就在于,这种纯粹理性的事实,或超感性的自然,它的层次与经验性的事实或感性经验的自然界的区分何在? 
  二、康德Faktum辨认 
  康德所用的“事实”(Faktum)一词,来自拉丁文factum(行为、行动;事业、成就),其词根为动词fac—to(做,作,完成、实现)。与之对应的德文词大致相当于die Tat(行为、行动;业绩),in der Tat表示“事实上”、“实际上”的意思;而Tat的德文词根是动词tun(动名词Tun),也正是做、作、行为的意思,Tat则意味着“做出来的事或行为,业绩”。由此派生出来的另一个德文词即Tatsache也是“事实”之意,其中包含“做”(Tat),但也包含“事”(die Sache,事物、事情、事业、事实)。康德曾在《判断力批判》中说: 
  但非常奇怪的是,这样一来在事实(Tatsache)中甚至就会有一个理性的理念(它自身并不能在直观中有任何表现,因而也决不能够对其可能性作出任何理论的证明);而这就是自由的理念,它的实在性作为一种特殊的原因性(有关这种原因性的概念从理论上看将会是夸大其辞的),是可以通过纯粹理性的实践法则、并按照这一法则在现实的行动中、因而在经验中加以阐明的。——这是在纯粹理性的一切理念中惟一的一个,其对象是事实并且必须被算到scibilia[可认识的东西]之列的。 
  自由作为“事实”(Tatsache)与道德律作为“事实”(Faktum)几乎同义,但也有一点区别,就是自由的事实是从其在经验自然中的效果来看的,如康德所说:“在三个纯粹理性理念上帝、自由和不朽中,自由的理念是惟一通过自由在自然中可能的效果而在自然身上(凭借在此概念中被想到的原因性)证明其客观实在性的超感官东西的概念。”两个“事实”之间重叠的地方在于都有Tat的意思,但自由的事实还加上一个Sache。Sache的首要意思是物、事物,或者是行为的效果(事情、事业),所包含的主动性没有Tat和Faktum那么强,更没有Tun或facto那么强。在这种意义上,它可以“被算到scibilia[可认识的东西]之列”,即虽然是超感官的东西,却能够表现在感官世界中(只不过它的“认识理由”不是感官事物,而是道德律)。而道德律作为Faktum则没有这一方面,它完全被划到了纯粹实践理性的超感官世界的一方,单纯是一条实践的纯粹能动的法则。但诡异的是,这种完全处在纯粹理性的超感官世界中的Faktum又是如何被看作“事实”的呢? 
  为了不误解康德,我们必须坚决遏制想要从感官经验中为它寻求“证据”的冲动。但也并非完全脱离经验世界,而是要在与经验世界发生实践关系时只着眼于那个独立于经验世界的行动法则,这个法则本身是与经验世界完全无关的、纯粹理性法则(道德律),但它还是与经验世界打交道的实践法则,因而能够“把理性的超验的运用转变成内在的运用(即通过理念而本身就是在经验领域中起作用的原因)”。康德进一步指出,这个道德律的行动法则并不仅仅是一种实践的可能性(如阿利森所以为的),因为,“假如我们洞察了一个起作用的原因的自由的可能性,我们也决不会只是洞察到作为理性存在者的至上实践法则的那个道德律的可能性,而是将完全洞察其必然性”。就是说,只要我们是自由地把道德律作为自己意志的法则,它就必然会发生实践的作用,而不只是可能发生实践作用。并不是说,我们可以选择道德律作为行动的准则,但是做不做得到,还要看各方面的(经验性的)条件;而是说,道德律作为实践法则(自由意志法则)是在任何条件下都必然能够做到的。这相当于孔子说的:“我欲仁,斯仁至矣!”以及:“有一日能用其力于仁矣乎?吾未见力不足者。”这就是纯粹实践理性的行动法则与经验性的明智准则的根本区别。纯粹理性决不会提出我们做不到的义务,凡是道德义务都是能够做到的,只要你愿意。当然,如果你不愿意,道德律也不会实现出来;但从根本上说,没有一个有理性者会不愿意,按其本性,有理性者必然会遵从其理性法则。他也许受到经验对象的诱惑没有按照这法则做,但他并不是心甘情愿的,而是会受到内心的谴责和煎熬,造成与理性的冲突(这本身已经是纯粹理性的事实了),而且他仍然随时有能力按照道德律做,就此而言,纯粹理性的“事实”是不受经验干扰的。佛家说:“放下屠刀,立地成佛”,保罗对罗马人说:“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都是这个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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