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康德看来,这样两种诠释模式意义也不尽相同。《圣经》的博學对宗教信仰的诠释是“教义性的”,“只是为了把教会信仰对于某个民族在某个时代转化为一个确定的、能够一直保存下来的体系”。只有纯粹的理性宗教对宗教信仰的诠释,“才是确实可靠的,并且对整个世界都有效的”。因此,《圣经》博學式诠释在“教会信仰”向“纯粹的宗教信仰”过渡的过程中,“历史性的信仰没有最终成为一种纯然对圣经學者及其洞见的信仰”,从而没有特别给人性带来荣誉,更不能让信仰者更接近上帝的国,所以,《圣经》博學式诠释的守护者是神學。与之相反,纯粹的理性宗教的诠释是真正的以真理为目标的诠释,它“决不能让世俗的权力妨碍”自己公开地使用理性的洞见和发现,并将对信仰的理解从教条束缚中解放出来,所以,纯粹的理性宗教的诠释的守护者是哲學。这样,这两类诠释模式的对立就反映出神學与哲學的对立,并因为这种对立而势必发生冲突。康德指出:“前者……怀疑后者用哲學思维除去了一切作为真正的启示學说而必须一字不差地接受的學说,并随便强加给它们一种意义,而后者则……指责前者完全忽视了终极目的,而终极目的作为内在的宗教必然是道德的,并且是基于理性的。因此,以真理为目的的后者,从而也就是哲學,在关于一段经文的意义发生争执的情况下,就以为自己有规定这种意义的优先权”。由此进一步推论,理性的哲學实为宗教的引路人,而纯粹的理性宗教诠释则为宗教的最高诠释。这样,在理性和信仰的关系上,康德彻底导向了理性,尽管在他那个时代,神學學科还保持着形式上的尊贵,甚至仍然骄横地要求哲學學科作为它的婢女,但是,正如康德所揶揄的那样,哲學这个婢女不是在后面为神學这位仁慈的夫人提着托裙,而是在其面前举着火炬。
康德将哲學學科与神學學科的差异表述为,神學學科致力于人的永恒福祉,因此它用信仰式言说上帝,用心灵分享神恩并因神恩而复得人之善的本性;而哲學學科致力于追求真理,它诉诸理性,用理性审核一切學说的真理性,并宽容地接受一切批评与异议,因而哲學學科是自由的,它“仅仅服从理性的立法而不服从政府的立法”。据此,可以推导出康德哲學释经原理的基本原则:依据康德,对宗教信仰的正确诠释,决不能盲目诉诸诠释者内在的主观情感,而是要在理性的指导下从两个角度诠释宗教信仰:一是把宗教信仰视为历史性的东西,通过对各派宗教体现其教义教规的经卷做出學术性阐释,以加深对各种特殊信仰形式及群体的理解;二是基于纯粹理性的立场,把宗教信仰与纯粹的道德信仰的规则和动机联系起来,使理性摆脱“一种总是听凭诠释者任意摆布的信仰的重负”,从实践理性出发,依据自律性道德培育和深化人们的道德情感,让人获取真正的信仰,进而在地上实现人人拥有真诚信仰的伦理联合体,即遵行善原则统治的地上的上帝王国。康德将对经卷(《圣经》一类宗教信仰的经卷)的學术阐释式诠释称为“教义性诠释”,而将道德化和理性化信仰阐释方式称为“真理性诠释”。
显然,这两种诠释方式的地位是不同的。“教义性诠释”是“真理性诠释”的基础,而“真理性诠释”则是“教义性诠释”所欲最终实现的目标。“教义性诠释”使得宗教信仰的历史性内涵得到有意义的阐发,而人的真正纯粹的道德信仰则通过文本意义的释放而得到历史性的确认,这种对纯粹道德信仰的历史性确认在彰显道德理想之崇高的同时,亦将其真理性内涵展现在经卷意义解读中。康德的“哲學释经原理”因此要求对宗教经卷的诠释必须道德与历史并重,在对经卷的历史性的诠释中实现诠释者对文本意义的建构。之所以能够得出这个结论,是因为我们从康德的《纯粹理性批判》中的一段话里可以体味出康德已经具有了这样一种重要的诠释學意识:解读者比作者更了解作品的意义。由此可见,尽管康德本人并没有系统的诠释學探讨,也没有对诠释學的概念系统以及基本原则的建构做出过有哲學史记录意义的贡献,但他对诠释學的意识以及基本精神却有着不同凡响的天才性直觉。
这就是康德的宗教诠释學理念,也就是被他称为“哲學释经原理”的经卷解释的模式与原则,它直接透现出来的是启蒙时代的理性批判精神。据此,康德并不把“哲學释经原理”理解为是一种哲學的解释,以扩展哲學为目的,“而是仅仅想理解那解释的原理必须是如此形状的:因为一切原理,无论它们所涉及的是历史品牌的解释还是语法批判的解释,在任何时候都必须是直接从理性产生的、但在这里却特别是因为,凡是从经文中可以为了宗教(宗教只能是理性的一个对象)而查明的东西,也必须是从理性直接产生的”。从这种基本立场出发,康德这样总结性地表达自己的“哲學释经原理”,他说:
一切释经如果涉及宗教,都必须按照在启示中引以为目的的道德性原则来进行,而且如果没有这种原则,就要么在实践上是空洞的,要么干脆就是善的障碍。——惟有在这种情况下,它们才真正说来是可靠的。也就是说,我们心中的上帝本身就是解释者。因为除了通过我们自己的知性和我们自己的理性同我们说话之外,我们不理解任何人,因此,就我们的理性的概念是纯粹道德的,因而是确实可靠的而言,除了通过它们,一种向我们颁布的學说的属神性,不能通过任何东西来认识。
正是在这样的原理指导下,康德为理性地诠释信仰或者经典宗教文本具体制定了四条可以用于操作的经典诠释原则,并在《纯然理性界限内的宗教》一书中实际应用于对基督教及其教义和教规的诠释活动中,从而为理性地诠释基督教提供了一个成功的范例。
三、诠释与诠释者的责任
康德的“哲學释经原理”以启蒙的理性精神祛除了宗教信仰中的迷信成分,将信仰置于道德基础之上,使得宗教诠释回归理性。康德的“哲學释经原理”定然不合传统宗教神學的口味,遭到其反对是意料之中的事情。反对者的指责可谓繁多,涉及宗教义理的种种细节,但剔除枝蔓,只留主干,可以把反对意见集中于一点:康德在宗教上的种种作为是要把信仰和神學的根基置于普遍的自然理性之上,主张一种自然主义的宗教,从而与基督教的意图相抵牾。对此批评,康德不以为然。在启蒙的时代,信仰独大的局面已经被打破,理性的尊位已成知识界共识。理性不仅是世俗知识的基础,也是宗教的基础,亦为追求实践理性之纯粹意图的真正宗教信仰所需求。康德说:“教会信仰要求历史知识渊博,而宗教信仰则要求理性。把前者解释为后者的一种手段,当然是理性的一种要求,但是,这样一种要求在什么地方比在某种东西作为手段对于另外一种东西作为终极目的(宗教就是诸如此类的东西)而拥有一种价值的地方还更正当呢?在任何地方,如果关于真理有了争执,还有比理性更高的裁决原则吗?如果哲學學科利用神學學科的一致来加强它自己的學说,这也不会损害神學學科;毋宁说,人们应当想到,神學學科由此而获得了一种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