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税务与银行共建“电子支付纳税系统”。电子商务带来虚拟公司、网上交易带来支付不可追踪性、交易频繁等问题,但网上交易离不开支付,从银行账户转账。追踪电子商务中的税款,与银行合作无疑是一条捷径。纳税与转账连接,实现及时纳税,这样彻底击碎了纳税人利用高科技手段在网上偷税的企图。
(2)税务与银行共建“储蓄存款实名制”,可随时全面掌握存款、国债等动态的个人资料,从而依法征税,对那些有纳税能力和清欠能力却执意拖欠的,可由银行对账户上的存款有计划的截提充作税款。
(3)税务与银行共建“税款预储账户”,由银行监督,企业货款结算一律都要先通过“过渡账户”,银行按企业清欠计划,扣缴欠税和滞纳金。
(4)由银行网络代收税款,大大降低了税收成本,减少了税务人员和办公面积,提高了工作效率。同时,有利于反腐倡廉,依法治税、规范管理,也为纳税人提供了多渠道服务,使纳税更加简便易行,纳税人可不必另外申报纳税。在网络时代,银行业务可延伸到每台电脑和电话上,这一点对扩大祝想 ,防止税款流失及睡务机关都是十分稳妥的。因此,税务与银行结盟,税务网络与银行网络应用平台相结合,会构成一个税务和银行双赢的模式。
(二)加强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的国际约束规范
1.坚持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原则
我国现行税法采用的是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相结合的原则。在我国诸多学者税收政策的意见中,有人提议,为维护我国税收权益,应采用来源地管辖权。笔者认为,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既应重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又应积极推进对外开放,参与全球性经济竞争。从我国主要作为电子贸易输入国地位出发,应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重原则,不放弃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1)向我国进行电子商务在线交易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取得来源于我国的所得收入,均应征税。
(2)对于我国的居民和公民,不管其身居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我国税法的管辖,属于我国税法规定应纳税的必须向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缴纳。
2.加大对跨国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国际避税的监管力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使业已存在的国际避税活动更加容易和隐蔽。跨国自然人、法人可以不在行为发生地“出场”,使“居所”、“管理中心”、“常设机构”等概念的界定和适用发生困难:跨国公司通过转移定价实现收入、成本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转移,将利润从税率高国家转到税率低国家更加轻而易举等等。这些都使国际避税活动有了更大的发展空间。根据电子商务带来的新情况,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反避税工作将是我国税务当局所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一方面,要补充、发展现行的某些国际税收概念,制定适用的转移定价规则,堵塞税收漏洞;另一方面,要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加强国际合作和反避税宣传,加大处罚力度等等,为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税收环境打下基础。
3.大力加强国际间的协作,有效防止国际避税与偷税
对利用电子商务偷、避税的问题不是一、两国的事情,而是全球性的问题,直接涉及到每个国家的税收利益。因此有必要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沟通,定期相互交换税收情报,并为相关国家税务机关之间的调查核实提供协助,共同防止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张明娥,电子商务税收对策的国际借鉴研究及启示.涉外税务,2000年第11期
[2]李寿双,网络环境下的国际所得税法变革——基于“数字生物圈”模型的分析,政法论丛,2002 年第6 期第 40 页
[3]刘宛晨,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研究.财政与税务,2002 年第2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