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 本文从自然条件以及整个煤炭行业状况入手,分析煤炭企业发展的障碍,结合煤炭企业总体状况,指出煤炭企业存在的产权问题:首先,委托代理模式存在问题;其次,产权不清晰;最后,产权层层分解,造成所有权和占有权的分离。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初步解决方案。
关键词:煤炭企业;产权;发展;管理
中图分类号:F407.2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4月17日
一、煤炭行业发展的主要障碍
从行业整体发展水平看,煤炭行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产业集中度低。我国煤矿点多面广,企业组织结构不合理,缺乏一批对全国煤炭供需平衡和市场稳定具有一定调节能力的特大型煤炭企业;二是行业管理弱化。当前我国能源行业的政府职能过度分散,缺少代表国家意志的,统一的能源行业管理部门。特别是,近几年煤炭行业管理机构变动频繁,管理人员锐减,行业管理更加弱化。目前煤炭工业管理体制无论是与发达国家对比,还是行业管理需要,都是十分不适应的;三是企业发展制约因素多。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还没有真正成为合格的市场竞争主体;能源价格形成机制存在较大缺陷;市场竞争还不充分,垄断力量依然强大,特别是电力行业垄断比较突出;能源法律体系尚不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健全,短期内还难以建立起改革“失败者”的缓冲和消化机制;煤炭资源型城市的产业转型和发展接续还存在很大困难;四是煤炭市场,由于国家长期对重点矿之间,国有矿、地方矿之间,国有矿、地方矿和军办矿之间分别采取不同的倾斜政策,资金的投入、计划量的大小、经营的自主权、经营的灵活性的大小、价格的高低、成本的摊销方式、税种税率的不同等,均造成煤炭行业不平等竞争,进入市场后,各煤炭企业难以在同一起跑线公平竞争,煤炭产业发展缺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煤炭生产企业进入市场难。
二、现行煤炭企业的组织形式与领导机制
国有煤炭企业组织形式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虽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但其基本框架仍然可以说是政府行政机构在企业的延伸,是典型的工厂制。其组织模式大致如下:以矿业集团公司为基本核算单位,下属的生产矿井及辅助厂、处、院、校作为相对独立的核算单位,矿业集团公司对上接受国家任务,对下传达政府的行政指令信息,承担管理职能,并监督各基层单位完成国家计划;基层单位按照矿业集团公司下达的计划(任务)进行生产组织,完成生产任务。
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从管理组织来看,有集权型、分权型利集权分权结合型。由于煤炭行业的特点,国有煤炭企业生产规模和管辖范围较大,生产技术与自然条件较差,市场比较分散,管理手段的采用不均衡等,现阶段主要采用集权和分权结合型的管理,也可以称为集中领导下的分权型组织结构。我国大部分国有煤矿现行领导体制是矿业集团公司董事长(矿长)负责制。同时,设立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构成煤炭企业领导体制的基本框架。
现行领导体制是一种典型的横向分权制。其主要内容是:董事长(矿长)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行政指挥实行全面负责,在企业处于中心地位,是企业的法人代表;党委领导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同时对行政的重大决策进行监督,发动广大职工为完成企业的生产经营目标而努力,并负责企业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任用;工会组织职工以职代会为主要形式参与企业管理。
三、煤炭企业的产权问题
(一)关于产权。国内外关于产权的定义有很多解释,在这里,我们不一一描述,只采用一个较为全面的概念:所谓产权是以所有权为基础,包括所有、使用、处分并获取相应受益的权利,它具有以下三种含义:资产的所有权,包括所有这一发对自己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是指法人企业对资产所有者授予其经营的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股权和债券,即在实行法人制度后由于企业拥有的对资产的法人所有权,致使原始产权转化为债权和股权,或称为终权所有权。
(二)我国煤炭企业产权问题。我国煤炭企业的产权存在以下问题。
1、委托代理模式存在问题。我国煤炭企业资源资产的产权形式多为国有产权,产权的转移变化主要是经营权的变更。而国有产权是一个高度抽象的产权形式,产权的二重性决定其所采取的是委托管理模式。即国家委托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再委托投资主管部门,各投资主管部门再委托企业,在这一连串的委托代理中,各委托或受托主体只是代理人,与国有资产的增值和保值没有直接联系,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联系机制,这使得受托人或委托人对企业的经济效益并不关心,委托人对受托人的监督也不够有效。国有产权委托人目标的多元性以及委托目标与经营者利益冲突的复杂性,无疑给国有产权结构的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设置了很大的障碍。国有煤炭企业委托人与代理人利益在同一行为主体身上的分离,可能导致每一级中间委托人会尽最大努力去使自己利益最大化。而代理人分享经营利益可能会采取多种形式,如果初始委托人监督不力,代理人将会淡化委托人意识,忽视委托人利益,而强化自己的利益。同时,作为委托人,可能选择与企业资产代理人“合谋”,而牺牲国有资产最终所有者的利益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剩余索取权不可转让时,国有资产的代理人缺乏选择企业家以及企业家行为的应有动力。这样的结果导致了国有产权委托代理关系的授权、受权环节“寻租”现象的产生。经营者从“寻租”交易中,往往会获得比国资代表更多的利益和好处,从而导致国有资产大量的流失和煤炭企业经营者考核选择机制的紊乱和失效。
2、产权不清晰。煤炭作为一种资源,本应属于国家所有,它的产权在理论上非常明确,但是,实际上由于各个方面的原因,煤炭资源的产权得不到很好的实施和贯彻,使有的属于国家所有,有的属于当地政府,还有的属于个人(如小煤窑);正是由于这样,使作为一个社会单位的煤炭企业的生产成本小于国家的生产成本,导致过度开发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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