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农民是制度创新的主体
历史证明,农民是农产品流通改革的主要参与者与受益者,他们的参与性、积极性直接决定制度创新的成本与收益,他们的排斥也直接延缓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发展进程。如统购统销时期,改革的方向不适应农民的需求和利益,不仅导致改革失去农民的支持,同时极大提高改革成本,使收益呈现不足。反之,当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适应农民的需求,农民就会自发产生生产的动力,从而衍生出农村经纪人、运销大户、专业生产大户等组织,有效推动了农产品流通体制的发展。总之,应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与经营积极性,使农民成为真正的制度创新主体和推手。
(三)农产品流通组织发展决定了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发育程度
发展有效率的流通组织是实现农产品流通现代化的关键,农产品流通组织是否健全、组织化程度如何直接决定了农产品流通体系的发育程度。农产品流通组织创新的最终目标就是要实现农产品流通组织的合理化,在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实现规模经济的同时,还要注意的是解决生产和流通的矛盾,这才是建立有效竞争市场的中心。纵观国内外市场,农业发达与农产品流通顺畅的国家或地区,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经营主体和流通主体均非常发达,农产品流通组织化程度高。
(四)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与支持政策决定了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方向
由统产统购统销转向家庭承包制,虽然是农民自下而上的改革,但是由自发产生到全国范围实行,由小范围试点到成为一项基本农业经营制度,起决定力量的是政府及其施政政策。而充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培育各类经营主体与市场组织,更离不开政府在产业、土地、财政、金融、税收、工商等领域的政策支持。
深化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改革的建议
第一,培育新型农产品流通组织,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首先,加快发展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带领农民生产与进入市场的最重要农业经营主体。最重要的是如何培育、引导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让其成为真正代表农民利益,具有较完善利益联结机制和治理结构,并有能力带领农民开创市场的组织。其次,因地制宜,发展多元化农产品流通主体,努力拓宽农产品流通渠道。不应只局限在龙头企业、运销大户、经纪人等传统主体上,还应积极发展产地批发市场、家庭农场、专业大户、超市等新型主体。
第二,加强农村信息化建设,完善农产品信息与技术支撑体系。要使农民有科学的生产、经营能力,就要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和农业科技应用。一是以政府为主体加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需求信息的收集制度,通过网络、报纸、电视与广播等媒体,把各地需求信息及时地向农户传播,供农户进行种养品种与规模选择的参考。另外,不仅要实现市场需求信息化,还要探索农产品交易结算、客户信息管理、财务管理、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化建设。二是强化农村技术服务,提高农业科技应用水平。建设新型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充实基层技术推广人员队伍,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并通过龙头企业、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纪人等主体向农民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加强农产品市场建设,重点做好市场基础建设。农产品流通现代化建设的关键是支撑市场的基础建设。农产品市场软件基础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市场交易的各项原则问题,二是进出市场的条件,三是市场监督和仲裁机构。硬件基础建设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农产品精细加工、储备、运输、保质等流通基础设施,应加强发展仓储技术、保鲜技术,增强交通运输建设,提高农产品的分级、包装、保鲜和储运水平。
第四,缩短农产品流通渠道,发展农产品现代化物流。首先,积极发展新型农产品流通模式,如“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协会+农户”、“龙头企业+农场+农户”、“批发市场+市场+农户”、“家庭农场+合作社+农协”、“农超对接”等,支持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直接向城市超市、社区菜市场配送农产品。其次,大力发展农产品物流,减少农产品损耗,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
第五,加强政策支持力度,提高政府宏观调控水平。针对不同的发展阶段,政府的介入度应作相应调整。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政府的重心一直放在增加农产品产量、保证供应方面。目前我国农产品已达到保障人民生活的数量要求,但是离质量要求、结构要求甚远,这需要政府将重心转向流通流域。政府应该在产业、土地、财政、金融、税收、工商等领域加强对农产品流通的直接支持,在农产品标准体系建设、食品安全、信息化建设、流通主体培育等方面给予较大力度的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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