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承德一起持续9年之久、经市区两级法院先后审理5次的土地纠纷案引起了社会关注。
由于历时9年诉讼,案件审理过程异常繁复,该案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孙世嘉用“娶媳妇”打起了比喻,“就好比你喜欢一个女孩子,两个人相爱了,领证了,也办了婚礼,甚至还生了孩子,小日子过得挺美。忽然有一个人跑到法院去告状,说这桩婚姻是非法的,新媳妇和孩子应该归他所有。这个人告状的理由,是手里有一封当初与新媳妇谈恋爱时的‘情书’。这很荒唐是不是?但更荒唐的是,法院居然在你出示了合法的结婚证及相关证明的情况下,竟然判决你的婚姻无效,你的媳妇和孩子归那个人所有……”
近日,《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赶赴承德,就此案件进行采访、调查。
7.4亩土地成为被抢“新娘”?
孙世嘉所说的“娶媳妇案”,其实是一起股权连带土地开发权纠纷案。案件原告方为承德市山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山诚公司”)股东姚成江(法人代表)、袁二明;被告方为承德市杨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杨帆公司”)法人代表杨军。
杨帆公司成立之初,共有4个股东,当时的法人代表叫曹福兵,持股结构为曹福兵占60%,杨军占8.3%,李淑红占11.7%,胡会林占20%。
2004年,杨帆公司成立不久,就通过招拍挂取得了承德避暑山庄附近一宗7.4亩土地的开发建设权。据公司现法人代表杨军介绍,这宗土地是杨帆公司名下唯一的经营财产,“2004年前后,承德房地产市场低迷,公司拥有开发建设权的这7.4亩土地,由于地段相对偏僻,当时并不值钱。”
据杨军介绍,2005年4月16日,杨帆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曹福兵、胡会林要求退出杨帆公司,并转让二人在杨帆公司持有的股份。经全体股东同意,曹福兵将其所持60%股份转让给杨军,胡会林将其所持20%股份转让给李淑红,当日便形成了临时股东会决议。
两天以后的2005年4月18日,曹福兵、胡会林与杨军、李淑红分别签订了《承德市杨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书》。随后,股权转让手续完成,并到当地工商部门进行了股权变更登记。
自此,杨军成为公司大股东和法人代表,按照孙世嘉的比喻,此时,杨军把“媳妇”(公司股权)领回了家,并拥有了唯一的“孩子”(7.4亩开发用地)。
随后的时间里,杨帆公司在杨军的带领下,完成了7.4亩土地上住户的拆迁补偿工作,并着手进行土地平整与规划。
2006年3月,杨军忽然接到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的传票,自此,杨军遭遇了一场历时9年的官司。
根据传票,杨军得知,承德当地的山诚公司把自己告上了法庭,称山诚公司应该拥有一年前曹福兵、胡会林持有的共80%的杨帆公司股权,同时拥有这块7.4亩土地的开发建设权。
双桥区法院相关判决书显示,2005年曹福兵和胡会林在与杨军、李淑红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与山诚公司也签署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称:曹、胡将所持杨帆公司股份和7.4亩土地转让给山诚公司。该协议杨帆公司没有盖章。当时曹胡二人与杨军、李淑红立即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而山诚公司却并没有按照协议规定,按期支付股价款及履行协议。
双桥区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期间,曹福兵当庭承认曾签署两份协议,但明确表示,当时说好,谁先付款,谁就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与山诚公司签署的协议,因山诚公司没有按期支付股价款,属于单方面违约,故该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2006年8月28日,双桥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是因协议中约定的生效条件未成就,因此该协议未生效,相关股权现已合法转让完毕,故驳回山诚公司的诉讼请求。
然而该宣判并未为此事划上句号。
官司从“区”打到“省”
一审判决后,山诚公司不服,向承德中院提起上诉。这一次,山诚公司笑了:承德中院经审理,给出了与双桥区人民法院不一样的判决。
承德中院认为,曹福兵与山诚公司签订的《转让协议》有双方法人代表签字,故《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应继续履行;杨帆公司股东大会全体同意将曹、胡的股份转让给山诚公司,其股东丧失了优先购买权;同时曹、胡既已将股份转让给了山诚公司,就不应再将同一标的转让给杨帆公司股东,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内部股东之间的股份转让无效。
2006年12月14日,承德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了一审判决,山诚公司与杨帆公司继续履行《转让协议》。
接到判决书,杨军随即向承德中院申请再审,理由是:一方面,山诚公司并没有履约;另一方面,转让协议中约定,“双方签字盖章并在杨帆公司提供公司股份转让的股东会决议后生效”,但是这份转让协议只有杨帆公司当时的法人代表曹福兵的签字,并没有盖公章,而且杨帆公司股东会决议上只是说曹、胡将股份转让给姚、袁,绝没有说将公司名下7.4亩土地转让给山诚公司,即转让协议上转让土地的行为并没有经过股东会同意,这一转让协议是无效的。
2007年4月4日,承德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该院于2006年12月14日作出的判决。
眼见得事情对自己越来越不利,杨军想到了承德市政法委。“我觉得他们(承德中院)太有失公道,所以我想找个能说理的地方。”2007年4月下旬,承德市政法委对于该案给出书面督查意见,要求承德中院对本案进行再审。
根据承德市政法委的督查意见,承德中院按照法定程序经审判委员会决议后,向河北省高院致函请求再审。
2011年3月24日,河北省高院裁定:本案指令承德中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2年3月26日,承德中院做出裁定,撤销之前的判决,发回双桥区法院重审。
自此,这件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在经历了区、市、省三级法院后,再度回到了原点——双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