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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应善用投资仲裁

据国家商务部统计,2013年中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进行了直接投资,实现非金融类直接投资902亿美元,同比增长16.8%;到2013年底,累计非金融类对外直接投资达5257亿美元。 
  伴随对外投资的快速增长,中国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之间的争端也时有发生,一些投资者还遭受了较大损失。出于“和为贵”的中国文化传统,中国投资者往往将协商作为解决投资争端的第一选择,但“凡事预则立”,不管是作为迫不得已时的最后选项、协商过程中的战略威慑抑或投资并购之初的风险防范,法律武器都不可不妥为预备。投资仲裁正是最重要的法律手段之一。

爆炸式增长


  国际投资仲裁是一种独特的争端解决方式。它解决的既不是投资者与当地合作伙伴之间的商事争议,也不是投资者母国与投资所在东道国的政府间争端,而是私人投资者作为一方与东道国政府之间因投资而产生的争端。 
  从1966年《关于解决国家和其他国家国民投资争端公约》(即《华盛顿公约》)生效起,国际投资仲裁制度诞生近50年。但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投资者很少对东道国提起投资仲裁。 
  据联合国贸发会议对已公开的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统计,1966年-1992年累计仅有1起案件;1993年-2000年新提起仲裁的案件合计为50件,平均每年5件;2001年-2010年新提起仲裁的案件猛增至359件,平均每年36件;而最近三年新提起的案件均超过前十年的年平均值。到2013年底,全球范围内的投资仲裁案件累计达到568件,其中353件系向位于华盛顿的“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提出。 
  仲裁案件的爆炸式增长,既有国际投资流量和存量增长、争端数量增加等客观原因,同时还因为投资仲裁机制的功能和效果逐渐被投资者所认识。 
  国际投资仲裁的主要使用者是欧盟和美国的投资者。在总共568件投资仲裁中,欧盟和美国投资者提起的案件分别为299件和127件,占比分别为53%和22%。这一特点与欧美国家作为主要资本输出国的地位相适应,同时还反映了欧美跨国公司雄厚的国际诉讼能力,以及习惯于对簿公堂的西方法治传统。 
  截至2013年底,共有98个国家被提起投资仲裁,其中80多个被诉国为发展中国家或转型经济国家,被诉案件数占总数的大约四分之三。被诉案件在10件以上的有15个国家,除加拿大和美国以22件和15件分列第5和第9位外,其余13个国家均为亚非拉国家和东欧、中亚国家。其中,阿根廷、委内瑞拉和捷克分别以53件、36件和27件居前三位。 
  从地区来看,拉美国家被诉最多。一方面,拉美国家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放弃了强调经济主权的“卡尔沃主义”,转而采取吸引外国投资的经济政策,缔结了一批高标准的投资保护协定,并全盘接受仲裁作为投资争端的解决方式;另一方面,在本世纪初阿根廷等国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在外汇和公用事业等领域采取若干管理措施,给外国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涉案投资和被诉措施的类型


  提起国际投资仲裁的实体法律依据是国际投资协定,包括双边投资协定、含有投资章节的区域贸易协定以及《能源宪章条约》等多边协定。这些投资协定通常采取比较广义的投资定义,被涵盖的任何投资因为东道国政府(包括地方政府)违反协定项下义务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均可考虑提起仲裁。 
  以美国和阿根廷于1991年签订的投资协定为例,投资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公司本身,或者对公司的股权或其他权益;与投资有关的金钱请求权或者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知识产权;根据法律或合同授予的权利,或者依法授予的许可。值得注意的是,投资协定所定义的投资范围往往大于通常意义上的外商直接投资,还包括了债券(例如国债投资)和某些合同。例如,在“PSEG公司诉土耳其案”中,建设和运营发电厂的合同被仲裁庭认定为投资;在“Occidental公司诉厄瓜多尔案”中,石油勘探开采协议被认定构成投资。 
  国际投资协定中关于投资保护的实体条款通常包括: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征收及其补偿、投资及其收益的汇出、战争和动乱,以及“保护伞”等。如东道国政府的措施违反这些条款义务且给投资者的投资造成损失,都可能被投资者诉诸国际仲裁。 
  其中,投资者提起仲裁较多的是涉嫌违反公平公正待遇和征收条款的措施。在2012年发布的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胜诉的12份仲裁裁决中,6份认定了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5份认定了征收。2013年,投资者全部或部分胜诉的7份裁决中,5份认定了对公平公正待遇的违反,2份认定了征收。 
  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的表现形式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司法不公、不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明显的专断或歧视、违反投资者的合理期待、虐待投资者等。例如,在“Occidental公司诉厄瓜多尔案”中,Occidental公司未经通知厄瓜多尔政府而将部分权益转让给其他投资者,厄政府以此为由终止了石油开采特许协议;仲裁庭认为,厄政府终止协议的行为给Occidental公司造成数十亿美元计的损失,与该公司所犯错误不成比例,因此违反了公平公正待遇。 
  征收首先指的是公开将外资收归国有的直接征收,例如2012年4月阿根廷宣布强行收购西班牙Repsol公司所持有YPF石油公司的51%股份。 
  但当今世界上直接征收比较罕见,更多的是间接征收,即干预外国投资者行使财产权达到一定程度以至于在效果上等同于直接征收的管制措施,常见的情形包括:大幅提高税收、禁止向股东分配利润、价格管制、进出口限制、撤销特许权或投资许可、禁止裁员、提高最低工资水平、知识产权强制许可等。例如,在“Occidental公司诉厄瓜多尔案”中,仲裁庭认为厄政府终止石油开采特许协议的行为等同于征收;在“谢业深诉秘鲁案”中,仲裁庭认定秘鲁当局冻结企业银行账户的行为构成了间接征收。

裁决可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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