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管理和监督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检查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和备案管理;
5.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新闻出版署领导和管理下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2.提出专业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3.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标准的实施和提供标准的咨询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
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类标准为主的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2.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3.根据需要制定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4.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5.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