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怒江水电项目的发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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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与不治,要环保还是要经济中共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运步形成和明确提出了关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决定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发展循环经济,保护生态环境,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推进同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切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坚持节约发展、清洁生产、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所以科学的处理怒江水电项目才是现今发展的唯一道路。

怒江水电开发对于中国建坝治水的影响可以说是巨大的,也是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撇开所谓的立坝和l反坝,还是敬畏还足改治不谈,对于反对怒江水电项目的民主环保人士,他们的精神边是值得肯定的。他们的出现和积极奔走以致怒江开发项目的搁置,是对我国长久以来在资源开发上盲目上项和经济至上的-种反抗,这也说明了我国在资源开发七的不断进步,不断走入了科学发展,慎重决策的道路上。

因此,关于怒江水电项目的开发事件,我们不能只关注经济至上还是环保至上两种比较极端的方向,如何"慎重研究,科学决策"才是我们应该重视和思考的地方。

邓小平同志说过"发展才是硬道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发展都是以经济为基础,经济不能顺利的发展,环保之路也是忘不了的,也是走不通的。人类活动必然引起自然界变化,而且随着生产规模扩大,人类活动引起自然界变化也越来越大。这是不可避免的,人类文化发展不断加速地球从自然性向社会性发展。这是客观的历史进程,每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会必然以环境的破坏为一定代价的,也是发达国家走过的我们即将要走的路。环境的牺牲会带来经济的发展,同时我们也应该科学地发现看待和平衡环境和经济之间的博弈关系,将环境破环降低到最小,将经济利益最大化,既要科学发展也要可抖续发展,达到两者的共赢。

从怒江州的自然环埃米肴"大字报地"的耕作己极其困难,更不必说工业化等经济发展。因此,怒江要不要开发,如何科学的开发,如何可持续的开发?这些问题的解决方法我们不能独立的看待,这坝与自然遗产保护并不是非此即彼的,而是可以两者兼得的.要以怒江人们的利益是否可以实现,怒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的破坏足否能降到最低,怒江开发后的可持续发展为立足点和l出发点,笼统的问为其会破坏环境而反对开发,保护大自然的原始形态就是和谐社会了,或因为其有巨大的经济利益而建设而一拥而上,片面地认为建了水坝就是脱贫。脱了贫就是构建和谐社会,这些想法和做法都是不科学的,不符合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国策。

二、关于怒江事件的几点启示

(一)以转变资源发展观念为先中国正在成为一个令世界瞩目的能源消耗大因。我们可能要花儿倍于他国的能源来解决同样的问题,效率也并没有非常可观。因此,笔者认为,转变资源发展的观念是在进行资源开发决策的先行条件。中国的大坝数量己达到世界水坝总数的一半,但在2002年中国开始大面积缺电。全国共有12个省、市、区出现拉闸限制现象。进入2003年,又新增4个省份,全国己经有一半省份缺电。这种现象的发生与我国水坝数量是不相称的。我们不能只放眼于怒江的水电开发的潜力,而是应该首先考虑是否值得开发。怒江水电项目只能说是中国水电资源开发的一个缩影,是水电开发只重量不重质的缩影一个没电就建坝、缺屯就拦水的问部的表现。一个国家在能源需求上产生质的飞跃不能片面的认为水力发电数量多了就会有电了,只能从源头上治理,将建设水坝的经费投资投入到节约资源的科学技术攻关上,对于国家各省缺屯的现象有百益而无一害。以转变资源发展观念为先,提高我们的能源利用效率,寻找更多的节约水资源、节省能源的技术和方法,就完全可以解决眼前能源不足的问题,才是治本之法。

(二)以宏观研究,科学决策为重笔右认为,怒江州人民的贫困不仅仅因为怒江的自然条件对于的经济发展的不利,要客观科学的对待怒江的经济发展和怒江水电项目之间的关系,若怒江水屯的开发成型却没有产生政府预期的经济效益,人们的贫困并没有改击时,我们来总结当初的研究不够全国,考虑不够周全又有何用。因此,客观科学地看待怒江才是重中之重。怒江州人们的贫困原闲很多,例如土地资源人均量大,但质量差,利用不合理:动植物资源丰富,但保护难度大,旅游资源多样,但开发程度偏低,经济发展水平偏低,产业结构不合理,教育、科技发展滞后,科技推广应用迟缓。这些都是导致怒江贫困的客观原因。因此,如果建设水坝能解决所有的问题,我们何乐而不为昵?但现实并非如此。立坝者以怒江水资源丰富为自拥护,反坝者以其破坏环境和人文为因反对都是缺乏客观和科学的理论依据的,怒江水电的开发的综合效果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才是我们衡量怒江项目开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毕竟,一个水坝的建设是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的。只有对整个怒江进行宏观地研究,得出切实可靠的研究依据,进行科学决策。才能保证怒江人民真正的脱贫致富。

(三)以依法治水,立法环保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窑,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从环保法我们可以看出环境保护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原则。这与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绕保护的决定》,护提出的"协调发展,互惠共赢"是相呼应的。我们知道自然生态规律是处理好人与自然关系的重要规律,违背了这些规律是资源受到破坏、污染和生态系统失调,社会也不会发展,人们也不会走上小康之路,而在现今社会中,只有立法依法才能处理还自然与人之间的关系,构建大自然与人类之间的和谐。

因此,依法治水、立法环保,建立环境与发展的综合决策机制,把环境保护切实纳入规划中,采取于r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依法保障我国能源的开发和l利用,才是处理类似怒江水电开发的可行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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