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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快乐湖尸案"引发的思考美国纽约曾经出现过这样一个有名的案件。1973年,一名叫苏珊·波兹的女郎在露营时突然失踪。不久,一个名叫罗伯特·格鲁的机械师被捕,他被指控谋杀了一名叫菲力普·敦布普斯基的年轻人,此人的死亡时间与女郎失踪时间大致相同。法院指定宫兰克·阿迈尼及法兰西斯·贝尔格充当罗伯特的辩护律师。警方怀疑格鲁与两案均有关,但苦于没有据证。当苏珊的父亲与两位律师见面试图查明女儿下落时,律师对此只字不提。事实上,罗伯特己向他们坦白了自己两次作案的详情:在奸杀了苏珊后,他把尸体丢进了一个废弃的矿坑口里。带着当事人画的地图,两位律师很快找到了那个坑口,并拍了尸体照片。在后来的审判中,律师试图想提供这两个未结谋杀案的信息要求检察官对格鲁从轻发落但遭拒绝。罗伯特最终在法庭上证实了这两出未提起指控的谋杀。
人们关注的目光转向那两位律师,围绕着他们的行为是否合适乃至是否违法展开了议论。当天下午,律师召开新闻发布会为自己辩解。此事在媒体、公众及律师界引起了极大的震动。入们纷纷谴责律师的行为,要求取消他们的从业资格。其中一位律师甚至被提起诉讼,理由是他违反了州刑法关于任何人知道某入非正常死亡的消息都应报告有关当局的规定。一审法院驳回了这一指控,认为律师的行为与律师职业规范中律师一一客户关系的约束,律师负有对客户信息、保密的义务。但上诉法院改变了态度,其结论是律师必须保护客户的利益, 但律师也必须遵守基本的人性标准,考虑、法律制度的正义为社会和其他成员带来的福祉。而律师协会道德委员会却认为:律师的行为不仅是允许的,而且律师如果披露客户信息将违反律师执业规则。由此可见在针对律师对当事人保密的问题,媒体、公众、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律师协会都各有自己的看法。普通民众可能认为,辩护律师虽然代表着当事人的利益,但同时也应考虑社会公益,在两者之间发生重大冲突的时候应该选择维护社会公益,尽管这种选择没有法律仁的明确支持。这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保守职业秘密而面临的巨大的职业和道德上一一两个矛盾性的义务之中的困挠。社会有自己的道德评价,但律师作为职业人员是否要完全顺从社会的评价呢?处于具体个案中律师是否要遵守上诉法院所认为的那样一一基本的人性标准昵?律师是扮演高高在上的社会道德守护者还是模棱两可的形象呢?
二、对职业保密义务的不同看法
(一)支持职业保密义务为重的观点代理刑事辩护的律师可能会经常遇到相似的伦理道德问题。纽约州毫弗斯珞大学的费里德曼教授认为,美国的刑事辩护律师实际上在被告服务时遵守三个相互的原则。即:1.刑事辩护律师需了解其客户(被告人)的案件的全部内容: 2.刑事辩护需为被告人保密,建立相互信任关系; 3.刑事辩护人需永远忠实于法庭。费里德曼教授认为,该案两名律师没有将尸体的情况告诉别人的行为是正当的,相反如果泄露这些情况,他们则是"严重违反自己的职业道德"。技照费里德曼教授的观点,律师首先应遵守第一原则,要全面了解案情,只有如此,才能进行正当的辩护。对于"快乐湖尸案",费里德曼教授基于以下两点认为律师行为的正当性。第一,他们是行使自己拥有的调查权而发现尸体的(第一原则)。第二,从必须替当事人保密这一原则出发,他们当然不能公布尸体放在何方(第二原则)。④对于费里德曼教授的观点,可能民众很难认同。正义是一个社会基本的良知,也是每一个社会主体所应追求的。仅仅从职业原则出发米论证某项合理性显然是不够的。人们希望看到的是职业道德和社会普遍道德的直接交锋,如果这样能打消人们的疑虑,那么律师的职业保密义务即使与社会道德存在冲突也会得到人们的理解与尊重。对这种问题不能以"价值无涉"为由而不予解决,我们必须在某种程度t处理这个似乎无法说清的困境。
著名律师、美国律师协会道德与专业职责常务委员会前任主席劳伦斯·福克斯曾说:作为律师,我的嘴巴是密封的。福克斯非常重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因为律师是受聘于当事人的,他的全部收入也来源于当事人付给的佣金,所以每一个案件的全过程,乃至案件每个程序的推进,当事人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律师的第一义务就是对当事人的绝对忠诚。在这个前提下,律师当然地要为当事人严守秘密一一尽管这些泌密有时候看起来是那么不可思议。
律师是双头鹰,一头守望着正义,一头守望着当事人。律师有义务保守当事人的秘密,这是许多国家所明文规定的。美国律师协会将当事人秘密定为违法行为并根据只体情况可能给予取消律师资格、暂停执业等不同程度的惩戒:法国律师作为律师会的成员都必须遵守作师会中的纪律,包括"律师有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日本法律规定律师必须严守就案件所了解的委托人的秘密,在英国,律师与当事入之间的关系的各个方面都受证据法原则的保护,即保护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咨询意见,以及当事人告诉律师的有关情况不被作为证据使用。意大利刑法典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泄露职业秘密属于违法行为,如果因此造成损害必须承担刑事责任。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系和磋商均属保密性。"。在我国,现行《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第八条规定,"律师应当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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