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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一篇专业的教育论文,主要是关于未成年犯心理需求及其教育改造新举措,详情请看下面的介绍。
一、未成年犯心理援助需求特点为了探讨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的需求类型,我们于2010年4月对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下简称“未管所”)随机抽取的200名在押未成年犯进行了问卷调查。该问卷属自编的未成年犯心理援助需求调查表,分为封闭式和开放式两类共l2题。对心理援助需求内容分为认知、情感和行为方面,对心理援助的期待支持系统分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监所等。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有效回收率92%。年龄跨度为15岁至18岁,平均年龄为l7岁;到本调查之日接受管教的时间最长的为3年,最短的只有一个月感和行为方面,对心理援助的期待支持系统分为家庭、学校、社会、司法、监所等。发放问卷200份,回收有效问卷184份,有效回收率92%。年龄跨度为15岁至18岁,平均年龄为l7岁;到本调查之日接受管教的时间最长的为3年,最短的只有一个月心理援助上,一般涉及家庭、检察机关、司法机关、公安机关、监所、社区等因子,这几个因子通过各自功能的实现,共同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提供有利环境,使有针对性的心理援助工作能够得以有序推进、有效运行。前述调查研究表明,处于羁押、服刑和重返社会后三个阶段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对心理援助的需求也不尽相同,因而对其心理援助起作用的因子,以及实现心理援助的目标与途径也不尽相同。实现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必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提供家庭支持及法律援助,缓解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压力根据Holmes的生活事件心理应激评定表,坐牢是仅次于配偶死亡、离婚及夫妻分居的第四大生活事件。涉案未成年人被羁押于看守所,自由受到限制,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以及应付能力的不足,导致心理压力剧增。加之侦查阶段、审判阶段情绪起伏,既有逃避惩罚的幻想,又有遭受处罚的担忧,心情十分忐忑,思想负担极重。对处于这一阶段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援助,应着重安抚情绪,以及提供法律援助,从而纾缓其压力。
首先,强化家庭亲情支持系统,促使涉案未成年人减轻压力,有效应对。涉案未成年人在被羁押提审期间,内心都相当苦闷,烦恼、焦虑、痛苦、后悔以及对未来的担忧等各种情绪情感交织,特别是在面对受害人、自身家庭及检察机关的各类冲击后,心理压力极大。此时,作为涉案未成年人情感依靠的家庭,在稳定其情绪上作用非常关键。
家庭如果对其犯错表现出过度斥责,甚至是采取放弃的态度,则会触发涉案未成年人的逆反心理或导致其自我放弃;相反,如果家庭理解并提供适当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就能从家庭的支持中汲取心理能量,增强其应对压力与挫折的信心和力量。因此,针对涉案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家庭应该采取包容的态度,对羁押于看守所、等待起诉或宣判的涉案未成年人提供强有力情感支持,耐心倾听其心声、进行情感抚慰,并积极引导其对犯罪进行正确认知和归因,无条件接纳、支持和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平复心理、端正态度、接纳自我,最终形成积极、有效的应对重大负性生活事件的能力。
其次,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为涉案未成年人提供适时高效的法律援助,以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增强对教育改造和未来生活的信心。
在押涉案的未成年人,由于其特定的法律身份和特殊的人身状态,使其行为能力受到刑罚执行的抑制,没有足够的客观条件行使某些未被剥夺或限制的公民权利。这种状态容易导致其对未来的不确定感增加,安全感丧失,心理压力剧增。通过法律援助途径帮助涉案未成年人实现或获得权利,有利于增强其对形势的可控感与方向感,减轻心理压力。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主要表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其刑事权益、民事权益以及行政权益,特别是收集对其有利的证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争取适用暂缓起诉、不起诉、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等。检察院、法院在调查取证、审判量刑时对未成年犯权益的保护与争取,不仅能帮助其最大程度上争取刑罚的宽大处理,而且能使涉案未成年人切实感受到法律的存在,感受到法律并没有因其犯错及现在特殊的状态而远离,从而增强其积极投入改造的信心与动力。
(二)发挥社区的文化功能,矫正未成年犯的不良认知与行为作为一种融合刑罚执行和心理行为矫正的手段,社区矫正已成为我国理论研究和实际操作的热点话题。2002年8月上海率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已取得了较好的成果。未成年犯因认知能力不高、社会经验缺乏,犯罪盲目性高,多属激情犯罪,但部分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可塑性强,因此是社区矫正的适宜人群。从另一方面来讲,社区矫正将未成年犯置于社会中进行教育改造,既能减少交叉感染的机会,又能避免社会再适应困难问题,同时,通过社区文化功能的实现,能为未成年犯心理和行为的社会化提供帮助,符合国家“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
社区文化本质上是一种家园文化,具有社会性、开放性和群众性特点。未成年犯在社区当中,通过组织、参与各种喜闻乐见的文化活动、社会劳动、公益活动等,能从活动中有所感,有所悟,最终实现心理和行为的回归。主要表现在:通过各类活动的文化熏陶和内涵渗透,以及活动本身思想政治教育功能的实现,能帮助未成年犯摒弃原有错误观念,逐步树立起主流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在文化活动参与过程中,未成年犯有机会体验到控制感、满足感、归属感、成就感等,这些情绪情感的体验,一方面能促使其产生主人翁意识,有利于融人集体,另一方面正性的情绪体验有利于促使未成年犯改变对自我的消极认知,开始对自我的重新探索;通过参与社会活动,能形成良好的人际互动,从而增强其自信心,最终引导其社会适应能力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此外,社区文化能衍生强大的凝聚力,这种凝聚力所产生出的约束力量,能引导未成年犯改变背离文化价值体系的各种不良行为,当然,社区人员的榜样同样为其不良行为的修正提供了参照。由此可见,社区文化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将自身的影响施加到未成年犯身上,推动了未成年犯心理与行为的回归。
(三)加强心理矫护和生活技能训练,促进未成年犯人格发展和社会再适应未成年犯人狱后大都已接受判刑的事实,开始关注重新适应社会的问题。针对未成年犯的心理特点及实际需求,提供心理矫护与针对性的生活技能训练是促进其心理成熟与人格健康发展,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的基本方法。
首先,提供心理矫护,促进未成年犯心理与人格健康发展。未成年犯产生违法行为,大多与其人格、情绪控制、适应能力等问题相关。如前文所述,未成年犯普遍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这些心理问题是犯罪的重要诱因。而未成年犯在人狱后,面对一系列的负性生活事件,在应对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势必会引发内容更多、强度更大的心理问题,如入狱初期的适应困难,出狱前期的焦虑,以及家庭变故、同伴关系不良等,这些都是侵蚀未成年犯心理和人格健康的因素。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危机干预、团体辅导等心理援助的提供,能在相当程度上帮助未成年犯有效应对,从而度过心理困难时期。简要而言,心理矫护在内容上应涉及未成年犯心理问题的各个方面,从人格、思维,到情绪情感等;而从形式上而言,针对个体和群体的心理矫护都是可选的;在组织人员方面,可以是监狱民警,也可以是引进的心理学专家,同时也可以是未成年犯自身即朋辈咨询。总之,心理矫护是在专业力量的指导与参与的情况下,全方位、多层次地为未成年犯心理与人格健康发展提供服务的基本办法。
其次,开展有针对性的生活技能训练,提高未成年犯的社会再适应能力。生活技能的缺乏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同时也是未成年犯顺利完成再社会化进程的主要障碍之一。卢莉使用艾克森人格问卷(EPQ)对少年犯研究证实,未成年犯与成年犯比,更多地表现为对是非判断能力差、情绪波动大、自制力低下等 J。陈健梅使用16PF对未成年犯的人格进行分析发现,未成年犯幻想性高,独立性、自律性低,常表现为骄傲或阴郁,常附和别人,充满矛盾 J。Zuckeman发现未成年犯更多的渴望兴奋与刺激。Warner同样发现未成年犯极易产生心理失衡和社会适应问题 。未成年犯由于缺乏必要的生活技能,加之入狱的重大挫折,容易产生自卑情绪和退缩行为,对前景产生不良预期,极不利于教育改造和社会再适应。而生活技能知识的掌握,可以改变观念、提升品质,提高其应对生活事件的能力与信心,进而促进未成年犯的心理与人格的健康发展。
监狱应注重未成年犯的生活技能培养,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生活技能训练,及时提供与社会需求接轨的职业技能培训。这也是提升未成年犯的今后回归社会后的谋生能力和就业竞争力,以及预防和减少再犯罪的重要目标。
三、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的保障措施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措施的最终实现,有赖于完善的法律法规、管理制度,以及相关各部门、机构、群体的功能与效用的发挥。
完善和实施未成年人法律法规。我国未成年人司法体制还不完善,涉及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的法律法规,仅有《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等,规定了国家对涉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可提供的法律援助。未成年人法律法规建设是实现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的制度保障。相关部门应充分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涉案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做出操作性的规定。同时,应努力营造对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寓教于案、寓教于审,教育、感化、挽救”的环境氛围,从而为实现违法犯罪未成年的人心理援助奠定基础。
加强监管机构心理援助工作制度建设。以未管所、监狱等为主体的监管机构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接受刑罚和教育改造的场所,监管机构提供的心理援助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获取心理能量的重要来源。而目前大多数监管机构相关制度尚不完善,甚至是空白,造成心理援助工作系统性、专业性、持久性不够。监管机构心理援助制度方面的建设是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操作执行与具体落实的重要条件。监管机构需加强监管机构中心理干预专家及心理援助队伍建设,明确心理援助的服务范围和根本目标,建立相应心理援助工作制度和社会支持系统。增强家庭资源植入和情感抚慰。在实现违江犯罪未成年人心理援助的途径中,家庭是关键因素之一。家庭支持功能能否实现,事关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和行为矫正及回归。然而,在家庭子女违法犯罪后,家庭的反应并不总是能吸取教训,有效采取措施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提供最强的亲情关怀。研究表明,未成年犯多数生活在不良的家庭教养环境中,其违法犯罪心理的生成原因包括因家庭关系不佳导致家庭温暖缺失,青少年爱与归属的需要得不到满足 J。无独有偶,笔者所做此次调查涉及未成年犯“犯罪原因自我分析”问题的回答中,归因于家庭教养方式失当的占17.4% ,排名居所有原因第二位。因此,通过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家庭其他成员的教育,增强其家庭其他成员提供心理援助的意识与能力,这是加强家庭温暖介入、促使未成年犯正确认知与亲社会行为回归的重要条件。
构建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帮教体系。社会帮教体系是违法犯罪未成年人重要的保护性应对资源,可以使未成人感受到来自他人的关心和支持,包括来自家人、朋友、师长、社区和重要他人提供的各种帮助和支持,从而使其认知、情绪、精神和行为上得到及时有效的调节和整合,促进其自身转化和回归。社会帮教体系主要包括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帮教体系、服刑期间的帮教体系和刑满释放回归社会后的帮教体系,这三种帮教体系是前后相互衔接的有机整体和系统工程,贯穿于未成年人从涉嫌犯罪到重新回到社会后整个历程中,这是有效的心理援助体系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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