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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法学论文:
中央电大法学论文之小议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中央电大法学论文之摘要:
配偶权反映了婚姻关系的实质,是直接标志和象征婚姻关系的法律范畴,在调整婚姻家庭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是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础。完善我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配偶权,并对配偶权所派生身份权的范围、配偶权是绝对权且受民法保护做出具体规定。
围绕配偶权拓宽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和赔偿义务主体范围,主要考虑两个方面:
一、是受到离婚过错损害的家庭成员可成为提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二、是侵害配偶权的第三者也应成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赔偿义务主体。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对离因损害和离婚损害作出划分是必要的,离婚本身应成为提起损害赔偿的情形,而离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主要有:婚外性行为、危害家庭的不良行为、侵害配偶生育权、不承担家庭义务等侵权行为。
从配偶权和司法实践的角度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考虑的因素,一是双方结婚时间的长短,受害人对配偶或家庭的贡献;二是侵权人的侵权原因、主观动机、过错程度和具体情节;三、是受害人非财产上损害的程度和后果,离婚后对受害人生活的影响;四、是当地经济状况和赔偿义务人的经济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