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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研究》江苏省海安县农业桑蚕险的现状问题与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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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海安县位于江苏省东部的苏中地区,全县有区域化、专业化的生产基地,共有蚕桑l5.5万亩。近年来,海安县已形成了从栽桑养蚕到收购蚕茧、缫丝、织绸、印染、服装加工、出口的一条龙产业链,桑蚕业已成为当地农村经济的重要支柱、农民增收的主要来源。海安蚕茧产业有三大特点,一是桑园连片种植面积大,现有桑园面积1万公顷,约占江苏省的1/10、全国的1/70;二是蚕茧总产量多,每年蚕茧生产总量约占江苏省总产量1/6、全国总产量1/28;三是蚕农饲养规模较大,全县共有10万户蚕农,平均每户0.093公顷桑园面积、养蚕4.5张、产茧179kg,蚕茧收人达4500元。

为了分散养殖户的风险,保障农民的收入稳定,海安县在开展多项政策性保险的同时,针对当地的产业特点增设了桑蚕险种。养蚕技术包括栽桑和养蚕,涉及种植业、养殖业两大领域,技术环节多而复杂。政策性桑蚕保险的保险对象是家蚕,桑蚕生产受气候变化、病虫害影响很大,有时甚至会出现粒茧无收的情况。桑蚕保险事故具有原因多样化,种类复杂,分布广泛的特点,尤其是遭受巨灾时涉及农户范围广,损失集中,赔付率远高于其他险种。桑蚕保险高风险、高成本、低收益的自身特点,必然导致高赔付率,对保险公司而言,高赔付率必然导致高费率。高费率降低了蚕农的投保意愿,高赔付率使保险公司难以经营,这是一对难以逾越的矛盾。本文分析了江苏省海安县桑蚕险的发展现状,并针对理赔过高的现象进行了原因分析,并最后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

二、海安县桑蚕险的现状海安县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全县25.77万农户,蚕农10.4万户,占全县农户总数的40.35%;耕地面积79.39万亩,年投产桑园面积12.5万亩,占耕地总面积的15.7%。常年发种量一般稳定在30_-40万张,最高年份发种60多万张,生产蚕茧2万吨左右,蚕茧总值近4亿元,蚕茧产量、综合质量指标均保持全省领先水平,蚕茧生产收购连续29年跃居全国县级第一。蚕桑生产是海安县农业的支柱产业,也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从2007年下半年开始,海安县在全省首创将蚕桑保险作为高效农业的自选保险品种,列入政策性农业保险险种范围。

(一)政策性桑蚕保险条款分析目前海安县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包括大宗农作物的种植业保险、蔬菜大棚保险、养殖业保险以及农机具保险等几大类。其中种植业保险包括水稻、小麦和油菜,保险费率均为5%,保险金额分别为每亩400元、400元、300元,政府补贴利率为70%;蔬菜大棚保险包括钢架大棚、竹木大棚、棚内蔬菜和薄膜4种,保险金额分别为每亩3000元、800元、2000元和600元,保险费率分别为3%、5%、6%和18%,政府补贴比例为50%;养殖业包括桑蚕、育肥猪、能繁母猪和奶牛保险,保险金额为桑蚕400元/张,育肥猪400元/头,能繁母猪1000元/头,奶牛4000元;保险费率分别为5%、5%、6%、6%,政府补贴比例为50% 、60% 、80%和60%。

桑蚕险的保险责任为自然灾害、传染性疾病、煤气中毒、农药中毒等导致的桑蚕死亡,按照保成本的原则,每张蚕种的成本保险金额为400元,保险费率为5%,保险费为20元/张蚕种,农民承担30%,即6元/张。受损规定:在接到被保险人的报案通知后,保险人员通过实地勘测,确定被保险蚕的受灾范围和受灾数量,并将测算结果记录备案,形成原始损失记录。桑蚕生长期分为稚蚕期、壮蚕期和上蔟采售期,理赔时根据生产期和绝产损失或部分损失的情况按比例进行赔付。

若被保险人的蚕实际养殖张数大于投保张数,并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无法区分未投保张数部分,保险人按投保张数与实际养殖张数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如果被保险蚕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同时又遭受非保险责任灾害的损失,应从总损失中扣除。

桑蚕受气候、病害的影响特别大,近年来由于环境污染、农药污染物中毒的事件也时有发生,就造成桑蚕养殖的高风险性。而我们通过表1发现,海安县的种养两业的保险除了蔬菜大棚外,基本上采取统一的费率5%一6%,也就是说桑蚕养殖的风险等同于大宗农作物的种植业,或者还低于能繁母猪和奶牛。这与实际的情况是不相符合的。

因此,我们根据保险费率可以预测桑蚕险的赔付率一定会很高。

(二)政策性蚕桑险的现状分析2007年,海安县开办了中秋蚕保险。2007—2011年蚕农共投保171.08张蚕种,筹保费2033.6万元,其中蚕农参保交费1017.1万元,其余为各级财政补贴。共涉及参保农户76.87万户次。2007—2O11年共理赔1891.92万元,简单赔付率为90.14%。蚕桑生产受气候变化、病虫害影响很大,春季病虫害发生率总体低于秋季,春季出险率低,资金赔付率、出险面一般低于中秋蚕。5年来全县蚕茧平均简单赔付率90.14%,其中春蚕资金简单赔付率80.64%,中秋蚕资金简单赔付率达98.75%,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江苏省农业保险从2008年至2011年的简单赔付率平均为37%(数据来源于《中国保险年鉴》),与桑蚕险的赔付率相差甚远。这就说明海安县桑蚕险总体资金赔付率较高,存在以其他险种保险弥补蚕桑保险的情况。

三、桑蚕险的高赔付与道德风险问题桑蚕险的高赔付除了上文条款分析中指出的费率设计不合理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道德风险。养殖业的道德风险要远远高于种植业,主要原因在于养殖业的价格波动较大,给了农户不道德的动机;养殖业在技术层面上更容易实施道德风险行为。在保险市场上,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保险公司很难预知投保后投保人的个人行为,如果投保人不按合同要求理赔或者故意制造险情来获得赔款,就会使保险公司承担的赔付率超过正常概率。道德风险导致保险公司经营成本上升,并导致保险市场效率低下。下面分别从市场因素和技术因素分析道德风险的存在可能性。

(一)蚕茧价格与赔付率的关系分析在蚕桑政策性保险中,由于保险公司与参保蚕农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若蚕农对保险的期望收益较高,则购买保险的倾向较大。保费cp是蚕农的沉没成本,而大自然发生灾害的概率q是不可预知的,若灾害没有发生,cov[C,Rs(c)1=0意味着即使蚕农增加防止灾害的投入成本,只能增加成本而不会增加销售收入,故农民在日常生产中可能会通过减少防护措施来降低生产成本。若灾害发生,防护措施在增加成本的基础上以保险理赔款RI(一c)为代价换取销售收入Rs(c) ,是否能使净收益增加仍然存在不确定因素,故农民可能会疏于救灾。虽然目前桑蚕农业保险是成本保险,相对于农户的收入较低,但事实上的确存在农民的骗赔行为。因为养蚕单张蚕茧的收入为650元左右,而每张蚕茧的成为约为150元左右,每张蚕茧的纯收入约为500元。海安县政策性桑蚕险中,春(秋)蚕保费为400元/张,养蚕的单张收益与单张保费收入差异不大。2007至2008年,受金融危机影响,蚕茧价格持续走低,农民对蚕茧市场没有信心,蚕茧市场的收益不高,农民极有可能疏于生产管理,寄希望于保险理赔的收益。数据显示2007年秋蚕的简单赔付率为109.09%,2008年达到了117.59%,超高的赔付率表明道德风险确实存在。

(二)桑蚕养殖的特殊性导致的道德风险养殖业中,一些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用保险标的分散的特点,和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识别和管理困难或管理中的漏洞,偷梁换柱,更换保险标的,或将畜群选择性投保,病畜带病投保,养殖鱼虾发生疫情之后才投保,甚至以无中生有制造假赔案的方式骗保的案件累累发生。

桑蚕养殖中,桑蚕个体形态小,做保险标的的做法无法实现,另一方面,目前桑蚕勘察定损技术还停留在相关人员手估目测的方式上,由于信息不对称,若投保农民将不属于自家的病蚕混入其中,理赔工作人员也无法察觉,将极有可能发生道德风险。

蚕农养蚕既要栽桑又要养蚕,技术环节多且复杂。桑蚕生产受气候变化,病虫害影响很大,在实际理赔中,蚕桑保险事故种类繁多,原因复杂,分布广泛,个体差异大,赔付容易超过真实情况,损害承保方的利益。海安县养蚕农户多,分布广泛,而蚕病灾害的爆发时间集中在上簇阶段,理赔人员需要要在短时间内走完需要理赔的各家农户,对人力物力要求都很高,而此时正是下一季蚕订种、备种时间,导致蚕桑站人力不够。

桑蚕的发病存在突发性,特别是到了上山结茧期往往会出现不结茧的现象。出险蚕农索赔心切,农险人员现场勘查工作量大。如果勘查不及时,会影响社会稳定;如果平时不出险也供养大量勘查人员,保险公司的管理费用会不堪重负,且人员使用的效率低下;如果保险公司一味追求自身效益而减少保险人员的配置,又会造成勘查力量不足。最主要的是,如果不及时勘查,桑蚕将坏死,化成积水消失,出险现场将不复存在,桑蚕不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后果会更加严重。

四、政策建议及对策

(一)切实加强领导及宣传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组织领导体系和服务网络体系,县镇各职能部门和联办共保保险公司要通力协作,各司其职。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镇村公开栏、引发保险条款和宣传资料等形式,提高广大蚕农对桑蚕保险的知晓率和认识率。继续做好基层干部、县镇农险干部的业务培训,从政策条款、保险知识、勘查定损、电脑操作等方面,提升农险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二)拓展保险品种海安县政策性蚕桑保险目前主要针对养蚕的生产风险,建议增加桑园生产保险以及桑苗保险。此外,蚕茧市场中的风险也可以考虑加入保险条款,建议保险公司承保蚕茧市场价格变化等导致的桑蚕产业的经营风险。同时,在蚕桑保险发展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关注增加其他各农业保险的品种,积极推广,提升公司运营能力,也可以从侧面带动蚕桑保险的顺利实施。

(三)建立蚕业合作社和救险互助会,化解道德风险蚕业合作社以技术服务为主,社员之间可以互相交流技术经验及自然灾害、病虫害信息,形成相互约束和监督,有效降低了养蚕的生产风险和市场经营风险。建立养蚕救险互助会,桑蚕生产中一旦发生毒害风险等事故,互助会及时到场,进行抢险和技术指导,把损失降到最低;发生事故需要理赔时,通过互助会来配合保险公司进行桑蚕保险的定损理赔,可以有效解决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难题,增加定损理赔的准确度,提高了理赔效率,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

(四)从保险制度上规避风险制度上应做出改变,由于投保人的情况不同,保险费率应视情况做出变化。以理赔的原因为依据,可以将投保人分类管理。由于疏于生产管理或者疏于防范灾害而产生的保险事故,若属于保险范围,办理理赔;但应该降低该类投保人的资质类别,在之后的保险期间内,提高该类保险人的保险费率或者降低保险金额。对于自然灾害、大范围的农药中毒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保险事故,对此类投保人不做处理,不改变其之后的理赔标准。

在实际理赔程中应始终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制定规范的管理办法,报案后现场勘查要及时,事故处理后要对保险理赔案例进行公示,包括蚕农姓名、保险事故情况、事故原因分析、理赔的方案和金额等信息,从减少桑蚕险错赔的角度降低赔付风险。

(五)对蚕桑保险覆盖区域进行划分蚕桑生产的区域化、基地化、规模化有一个过程,有些蚕桑养殖地区交通不便,通讯落后。蚕桑保险覆盖区域小,总保费收入较低,风险发生较为集中,保险理赔需要的人力物力大,导致蚕桑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营成本大大增加。可借鉴重庆市做法,规定县域范围的计划发种量不得低于3.5万张,扩大保险公司的保险范围,满足了大数法则从而降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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