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资格申报评审条件(试行)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我市从事档案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基本申报条件
(一)政治思想条件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为“合格”以上者。
任现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⒈近3年内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1年申报;被确定为“不合格”1次以上者,延期2年申报。
⒉受到党纪、政纪“警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2年申报;受到“记过”及其以上处分并按规定解除处分者,延期3年申报。
⒊已定性为技术责任事故的直接责任者,或在申报评审中弄虚作假者(伪造学历、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以及职称考试违纪受到查处),3年内不得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1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档案馆员资格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档案馆员资格满6年。
(三)外语、计算机条件
按照重庆市职称改革办公室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继续教育条件
按照《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有关要求,取得相应的继续教育规定学时。
第三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为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资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档案工作成绩显著、贡献突出,并取得档案馆员资格2年以上者,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破格申报档案副研究馆员资格:
(一)荣获国家级奖励二等奖以上1项(排名前八名)或三等奖1项(排名前五名)。
(二)荣获省部级奖励一等奖1项(排名前五名)或二等奖1项(排名前三名)。
(三)主持国家级课题或省部级重大、重点课题。
(四)独立(合著按比例计算)在省级以上报刊公开发表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论文6篇。
(五)公开出版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专著(合著按比例计算)1部。
第四条 评审条件
档案专业副研究馆员必须在本学科的某一领域有较为深入或具有创见性的研究。发表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论文或出版过专著;承担档案工作有关科研课题或指导、管理本行业、本部门各项档案业务工作,并作出了较为突出的贡献。
(一)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相关课题研究工作。
2.发表或出版了学术论文或著作。
3.作为主创人员参与本部门或上级业务部门有关档案业务工作重要材料的撰写工作。
4.其承担的档案业务工作受到市级、区县(自治县)级档案行政部门表彰或奖励。
(二)论文、科研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报刊独立或以第一作者名义公开发表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指导意义的学术论文2篇以上。
2.公开出版与本学科领域相关的学术著作1部(合著个人需撰稿5万字)。
3.省部级科研成果三等奖1项的主要完成人;省部级部门科研成果奖或区县级科研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的主要完成人。
(三)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本专业技术开发,取得显著效益,经有关专家认可。
2.参与制定本部门、本单位档案事业发展规划、业务工作标准、规范、规章、规程及业务管理制度,其中3项付诸实施,效果良好。
3.在业务改革、技术创新方面业绩显著,在同类部门处于领先水平。
第五条 附则
(一)本条件中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认可的相近或相关专业的学历。
(二)本条件中所指的各项课题,均是指已经完成研究工作并结题的课题。
(三)本条件中所指的获奖,均为科研成果奖励,以奖励证书或表彰文件为准。国家级奖励是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务院名义颁发的奖励;省部级奖励是指以省(市)人民政府和国家有关部委名义颁发的奖励。
(四)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件不一致的,以本条件规定为准。
(五)本条件由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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