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评审条件(试行)
(征求意见稿)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我省高等学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业绩贡献,充分发挥高等学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励教师提高教育水平、学术水平及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进一步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特制定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师职称设助教(助理级);讲师(中级);副教授(副高级);教授(正高级)。
第三条 按照本《评审条件(试行)》评审通过,获得相应职称资格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学校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范围对象
第四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省高等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在职教师。
申报条件
第五条 基本条件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和法规,拥护党的领导,政治立场坚定。
(二)自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人民教育事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三)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教师资格。
(四)履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
(五)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六)爱岗敬业,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学风端正,能全面、熟练履行现职称职责。
(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申报高校教师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助教
1.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试用,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2.硕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
(二)讲师:
1.获得学士学位,且在助教岗位履职满4年。
2.获得硕士学位,且在助教岗位履职满2年。
3.博士研究生毕业并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三)副教授
1.获得学士或硕士学位,且在讲师岗位履职满5年。
2.获得博士学位,且在讲师岗位履职满2年。
(四)教授
获得学士以上学位,且在副教授岗位履职满5年;
评审条件
第七条 评审高校讲师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条件:
(一)教学要求
1.具有本学科必需的理论知识与实践技能,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良好。
2.履现职期间担任学生辅导员或班主任等工作,参与就业指导、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3、任现职以来,独立撰写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教学总结(发表与否均可)。
(二)成果要求(具备下列条件中的1项以上)
1. 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学科教材1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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