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济南时报
投资巨款与编辑部签约出版专刊,却发现该刊物涉嫌非法出版——市民张女士起诉《祖国》杂志社,要求赔偿497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所涉专刊确系非法刊物,《祖国》杂志社应承担29万元赔偿责任。因不服判决,张女士与《祖国》杂志社均提起上诉,5月4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开庭二审。
张女士诉称受骗经过:
2009年3月
《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出版《祖国·平安山东专刊》,张女士被聘为新闻专题部主任
2009年12月
张女士与编辑部签订协议
2011年1月
记者站经张女士担保向柏某两次高息借贷36万元,到期后因记者站不能归还借款,导致张女士将房产抵价54.72万元给柏某
2011年2月
记者站站长李某让张女士与《祖国》杂志山东总代理中伟公司签订协议,记者站站长林某以中伟公司负责人身份签字
接下来近一年时间
张女士自称为履行协议及确保《平安山东专刊》顺利出版发行,支出费用300余万元
2011年11月
张女士发现《平安山东专刊》系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假冒刊号的非法刊物
[原告诉称] 签协议后,发现出版物系非法“直到2011年取得新闻从业资格后才知道这是一本非法刊物。”4日开庭前,张女士告诉记者,她一直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张女士在一审诉状中称,2009年3月,《祖国·平安山东专刊》(以下简称《平安山东专刊》)由《祖国》杂志山东记者站出版,在朋友推荐下,她被聘任为新闻专题部主任。2009年12月,她与编辑部签订协议,其中约定:订刊按净利润五五分成。2011年2月,记者站站长李某又以扩大《平安山东专刊》的知名度为由,让她与《祖国》杂志山东总代理中伟公司签订协议,记者站站长林某以中伟公司负责人身份在上面签字。
2011年1月,因资金紧张,记者站经张女士担保向柏某两次高息借款36万元,到期后因记者站不能归还借款,导致张女士将位于济南市闫千户小区101平方米的房产抵价54.72万元给柏某,致使其至今在外租房居住。
接下来,为履行协议及保证《平安山东专刊》的出版发行,张女士自称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仅各类直接费用支出就高达300余万元。经过近一年的筹备运作,正待开展征订、发行时,张女士发现所谓的《平安山东专刊》系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假冒刊号的非法刊物,依法不能出版发行。
她认为,被告《祖国》杂志社为国家级媒体杂志,其派出机构及注册、控制的媒体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知法犯法,盗用刊号,非法设置机构出版专刊。诉状中,张女士向《祖国》杂志社主张包括办公费、版面费等损失合计4978554.58元,被告中伟公司、第三人林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名被告] 均称并非所签协议义务一方
《祖国》杂志社在一审中辩称,原告和《祖国》杂志社并不存在合作关系,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数额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且系原告自身违法所为造成。其主张,虚构事实,私刻公章,冒用《祖国》杂志社刊号的行为实施者是第三人林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祖国》杂志社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相背。
被告中伟公司主张,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之上,并未介入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被告《祖国》杂志社才是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相对方。
第三人李某述称,两人在与原告的交往过程中均是在履行职务,所有行为都是代表《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的职务行为,不存在第三人个人与原告之间不正常的交往,收取的所有费用都交给了《祖国》杂志社,故第三人不是《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相对方。
[一审法院] 刊物为非法出版,《祖国》杂志社赔29万
一审判决中,市中区法院认为,《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是《祖国》杂志社通过合法手段建立的非法人派出机构,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应当由《祖国》杂志社享有和承担。从《祖国》杂志社向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祖国》杂志社对记者站出版《平安山东专刊》增刊的行为是知情并认可的。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经营的《平安山东专刊》为未经批准的假冒刊号的出版物,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为非法出版物。两份协议均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均无效。而原告在记者站合作前在新闻单位工作,应当知晓相关规定,有义务对合作出版增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原告未尽到相关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祖国》杂志社在与原告合作前即非法出版该刊物,在与原告合作继续出版该非法刊物过程中处于主动一方,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按照8:2比例予以认定。
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缔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只涉及履约费用。因此,《祖国》杂志社应赔偿张女士损失291478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张女士与《祖国》杂志社均提起上诉。4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公开开庭二审。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对该案的后续情况予以追踪。(记者 陈彤彤)
投资巨款与编辑部签约出版专刊,却发现该刊物涉嫌非法出版——市民张女士起诉《祖国》杂志社,要求赔偿497万余元。法院一审认定,所涉专刊确系非法刊物,《祖国》杂志社应承担29万元赔偿责任。因不服判决,张女士与《祖国》杂志社均提起上诉,5月4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开庭二审。
张女士诉称受骗经过:
2009年3月
《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出版《祖国·平安山东专刊》,张女士被聘为新闻专题部主任
2009年12月
张女士与编辑部签订协议
2011年1月
记者站经张女士担保向柏某两次高息借贷36万元,到期后因记者站不能归还借款,导致张女士将房产抵价54.72万元给柏某
2011年2月
记者站站长李某让张女士与《祖国》杂志山东总代理中伟公司签订协议,记者站站长林某以中伟公司负责人身份签字
接下来近一年时间
张女士自称为履行协议及确保《平安山东专刊》顺利出版发行,支出费用300余万元
2011年11月
张女士发现《平安山东专刊》系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假冒刊号的非法刊物
[原告诉称] 签协议后,发现出版物系非法“直到2011年取得新闻从业资格后才知道这是一本非法刊物。”4日开庭前,张女士告诉记者,她一直想为自己讨个说法。
张女士在一审诉状中称,2009年3月,《祖国·平安山东专刊》(以下简称《平安山东专刊》)由《祖国》杂志山东记者站出版,在朋友推荐下,她被聘任为新闻专题部主任。2009年12月,她与编辑部签订协议,其中约定:订刊按净利润五五分成。2011年2月,记者站站长李某又以扩大《平安山东专刊》的知名度为由,让她与《祖国》杂志山东总代理中伟公司签订协议,记者站站长林某以中伟公司负责人身份在上面签字。
2011年1月,因资金紧张,记者站经张女士担保向柏某两次高息借款36万元,到期后因记者站不能归还借款,导致张女士将位于济南市闫千户小区101平方米的房产抵价54.72万元给柏某,致使其至今在外租房居住。
接下来,为履行协议及保证《平安山东专刊》的出版发行,张女士自称投入大量人力财力,仅各类直接费用支出就高达300余万元。经过近一年的筹备运作,正待开展征订、发行时,张女士发现所谓的《平安山东专刊》系未经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审批的假冒刊号的非法刊物,依法不能出版发行。
她认为,被告《祖国》杂志社为国家级媒体杂志,其派出机构及注册、控制的媒体公司为牟取经济利益,知法犯法,盗用刊号,非法设置机构出版专刊。诉状中,张女士向《祖国》杂志社主张包括办公费、版面费等损失合计4978554.58元,被告中伟公司、第三人林某、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多名被告] 均称并非所签协议义务一方
《祖国》杂志社在一审中辩称,原告和《祖国》杂志社并不存在合作关系,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外,原告请求赔偿损失数额不真实、不合理、不合法且系原告自身违法所为造成。其主张,虚构事实,私刻公章,冒用《祖国》杂志社刊号的行为实施者是第三人林某,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祖国》杂志社承担赔偿责任与法律相背。
被告中伟公司主张,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是在第一份协议的基础之上,并未介入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被告《祖国》杂志社才是合作协议的权利义务相对方。
第三人李某述称,两人在与原告的交往过程中均是在履行职务,所有行为都是代表《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的职务行为,不存在第三人个人与原告之间不正常的交往,收取的所有费用都交给了《祖国》杂志社,故第三人不是《合作协议书》的权利义务相对方。
[一审法院] 刊物为非法出版,《祖国》杂志社赔29万
一审判决中,市中区法院认为,《祖国》杂志社山东记者站是《祖国》杂志社通过合法手段建立的非法人派出机构,无独立民事行为能力,其行为产生的权利义务后果应当由《祖国》杂志社享有和承担。从《祖国》杂志社向公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来看,《祖国》杂志社对记者站出版《平安山东专刊》增刊的行为是知情并认可的。
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中经营的《平安山东专刊》为未经批准的假冒刊号的出版物,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和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为非法出版物。两份协议均违反国务院发布的《出版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均无效。而原告在记者站合作前在新闻单位工作,应当知晓相关规定,有义务对合作出版增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但原告未尽到相关义务,也应承担一定责任。被告《祖国》杂志社在与原告合作前即非法出版该刊物,在与原告合作继续出版该非法刊物过程中处于主动一方,因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法院按照8:2比例予以认定。
因合同无效产生的赔偿责任,责任范围包括缔约费用、履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在本案中,原告并未主张缔约费用和间接损失,只涉及履约费用。因此,《祖国》杂志社应赔偿张女士损失291478元。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张女士与《祖国》杂志社均提起上诉。4日,该案在济南中院公开开庭二审。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本报也将对该案的后续情况予以追踪。(记者 陈彤彤)
[ 编辑: 何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