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令《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今后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剽窃、抄袭、侵占、篡改他人学术成果等7种行为的,将被认定为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撤职、开除、撤销学位等处分。
种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记者 刘泽飞)
种学术不端行为
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
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伪造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未参加研究或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为他人代写论文。
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行为的。(记者 刘泽飞)
[ 编辑: 何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