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学位遭学校撤销,这件事极大地影响了我的工作和正常生活。”整理着手中的材料,王某对记者感叹道。
王某原是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的研究生,于2015年4月毕业并获得了毕业证与学位证。2015年6月,北京邮电大学收到了匿名举报邮件,称王某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接到举报后,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经开会讨论,决定成立调查组实施调查。经查,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为王某硕士学位论文《卫星cdma二指系统容量分析语MAC层协议涉及和性能评估》存在抄袭行为。同年10月22日,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撤销王某硕士学位的决定。10月24日,北京邮电大学在网站发布公告,撤销了王某的硕士学位。
2015年10月27日,接到研究生导师的电话,王某才得知自己的硕士学位被撤销。王某认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与最终签字纸质版之间存在关键性差异,不存在抄袭,且北京邮电大学在落实处分、通报决定前没有告知自己,也没有给予自己申辩的权利,因此决定将北京邮电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恢复其硕士学位。
王某表示,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在落实处分、通报决定之前,应以情况通报书方式告知本人。
“事实上,学校在落实处分、通报决定之前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我,直接执行了撤销决定。”王某说,之后的申诉也是他在学校作出撤销决定之后主动向校方提出,2015年12月校方才向其补发了情况通报书,且申诉期间校方决定依然在网站公告。
北京邮电大学代理人辩称,《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于2009年制定,王某所依据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北京邮电大学学位受理工作细则》《北京邮电大学章程》等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王某所依据的学术道德办法在整个程序中只是作为参考,并不是依据。
他还表示,对王某个人的处分通知,是由学生处制作送达通知书,王某已经是毕业的学生,应当制作不等于必须制作,且王某个人已经清楚这个公告事实,通知书对他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
“王某的人生才刚刚起步,学校考虑到王某的导师已经通知他学校决定,如果发出情况通报书对他在工作单位的影响很大。”北京邮电大学代理人说,后来学校补发情况通知书是方便其申诉,也是出于对其情感上的抚慰。
“在学校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我前往学校教务处核实了毕业前提交的最终纸质版论文,以及学校论文系统内的电子版论文,两版论文存在较大出入,尤其是最终核心成果的图像。举报信中所采用的论文为本人的电子版论文,举报的关键也正是最终的成果图像。打印版论文确系本人及导师签字上交,而系统内的电子版论文可能遭到他人恶意篡改。”王某表示,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系统电子版进行了调查研究。
“最终纸质确定版论文不可更改,但根据账号和密码登录学校系统可修改上传的论文。”王某认为,举报人对自己的信息十分了解,他知悉自己的学号、密码以及身份证号码,所附的匿名邮件截图也为举报人假借学校名义发送。
北京邮电大学的代理人表示,学生本人有义务确保论文的系统电子版与最终纸质版保持一致。且王某在个人检讨书中,已经承认抄袭事实。
对此,王某表示,他在检讨书中承认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曾使用涉嫌抄袭的图片,但并未使用在论文的最终版本中。且自己的论文在知网等网站查重时,文字部分重复率在10%以下。
王某强调,他上交学校的最终版纸质论文,为本人所承认的论文,无抄袭行为,最后章节的仿真结果及图像为独立完成。
“证明我成果的论文一直在学校存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位管理规定,有严重影响才能撤销学位,但是我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王某说。
法院将择日宣判。(周凌如)
王某原是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与通信工程学院的研究生,于2015年4月毕业并获得了毕业证与学位证。2015年6月,北京邮电大学收到了匿名举报邮件,称王某的学位论文涉嫌抄袭。接到举报后,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的规定,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经开会讨论,决定成立调查组实施调查。经查,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认为王某硕士学位论文《卫星cdma二指系统容量分析语MAC层协议涉及和性能评估》存在抄袭行为。同年10月22日,北京邮电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术道德建设委员会的认定结论,经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了撤销王某硕士学位的决定。10月24日,北京邮电大学在网站发布公告,撤销了王某的硕士学位。
2015年10月27日,接到研究生导师的电话,王某才得知自己的硕士学位被撤销。王某认为自己的硕士学位论文电子版与最终签字纸质版之间存在关键性差异,不存在抄袭,且北京邮电大学在落实处分、通报决定前没有告知自己,也没有给予自己申辩的权利,因此决定将北京邮电大学告上法庭,要求学校恢复其硕士学位。
王某表示,按照《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北京邮电大学在落实处分、通报决定之前,应以情况通报书方式告知本人。
“事实上,学校在落实处分、通报决定之前没有以任何方式告知我,直接执行了撤销决定。”王某说,之后的申诉也是他在学校作出撤销决定之后主动向校方提出,2015年12月校方才向其补发了情况通报书,且申诉期间校方决定依然在网站公告。
北京邮电大学代理人辩称,《北京邮电大学学术道德规范与管理办法》于2009年制定,王某所依据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北京邮电大学学位受理工作细则》《北京邮电大学章程》等现行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存在冲突。王某所依据的学术道德办法在整个程序中只是作为参考,并不是依据。
他还表示,对王某个人的处分通知,是由学生处制作送达通知书,王某已经是毕业的学生,应当制作不等于必须制作,且王某个人已经清楚这个公告事实,通知书对他来说没有太大的意义。
“王某的人生才刚刚起步,学校考虑到王某的导师已经通知他学校决定,如果发出情况通报书对他在工作单位的影响很大。”北京邮电大学代理人说,后来学校补发情况通知书是方便其申诉,也是出于对其情感上的抚慰。
“在学校作出撤销学位的决定后,我前往学校教务处核实了毕业前提交的最终纸质版论文,以及学校论文系统内的电子版论文,两版论文存在较大出入,尤其是最终核心成果的图像。举报信中所采用的论文为本人的电子版论文,举报的关键也正是最终的成果图像。打印版论文确系本人及导师签字上交,而系统内的电子版论文可能遭到他人恶意篡改。”王某表示,学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依据系统电子版进行了调查研究。
“最终纸质确定版论文不可更改,但根据账号和密码登录学校系统可修改上传的论文。”王某认为,举报人对自己的信息十分了解,他知悉自己的学号、密码以及身份证号码,所附的匿名邮件截图也为举报人假借学校名义发送。
北京邮电大学的代理人表示,学生本人有义务确保论文的系统电子版与最终纸质版保持一致。且王某在个人检讨书中,已经承认抄袭事实。
对此,王某表示,他在检讨书中承认在论文的写作过程中曾使用涉嫌抄袭的图片,但并未使用在论文的最终版本中。且自己的论文在知网等网站查重时,文字部分重复率在10%以下。
王某强调,他上交学校的最终版纸质论文,为本人所承认的论文,无抄袭行为,最后章节的仿真结果及图像为独立完成。
“证明我成果的论文一直在学校存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位管理规定,有严重影响才能撤销学位,但是我并没有造成严重影响。”王某说。
法院将择日宣判。(周凌如)
[ 编辑: 何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