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正式颁布,其中明确了剽窃、抄袭、侵占他人学术成果,不当署名、买卖或代写论文等6种学术不端情形,要求高校对于那些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线索明确的匿名举报、媒体公开报道的案件,以及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主动进行调查处理。该办法的出台,使得预防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走上了法治化轨道,而不再仅仅是道德谴责。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败坏高校声誉,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公平,与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格格不入。依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清除学术败类,是整个社会的热切期盼。但是政府出台的这一法规要想奏效,需要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紧密结合,不仅要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还要强化学术权力的关键作用。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而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显然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是分不开的。
从媒体报道的论文代写现象来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不是少数,并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当前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带来的必然结果。在许多高校,招录教职工时不是看其学术操守和真实能力,而是简单地看毕业院校、是否有海外留学背景,甚至“宁要‘985’的草,不要普通院校的苗”;评聘职称时,不是甄别论文本身的学术质量,而是看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凡此种种,都是由于这些学校的行政部门认为这样做“可操作性强”,这也正是出现买卖论文现象的制度背景。
其实,教授们对于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创新程度是心知肚明的,正所谓“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他们从蛛丝马迹中也可以看出哪些人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创新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不会有人轻轻松松地获得成功。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老师的一篇论文整整花了十年的时间,这种学术态度是学术质量的基本保证。反观一些“职称论文”,半年内就可发表数篇,而且多数内容所涉都是当事人不熟悉的领域,如果含金量高那就真是见了鬼!
因此,高校若要彻底消灭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土壤,行政部门的铁拳和学术机构的慧眼缺一不可。有了学术机构的调查和认定,行政部门才会打得准、打得狠;有了行政部门的委托和支持,学术机构才会查得用心、查得安心。
(作者崔发周,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文章第10次入选“锐评”栏目。)
学术不端行为不仅败坏高校声誉,而且严重危害社会公平,与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格格不入。依法治理学术不端行为,清除学术败类,是整个社会的热切期盼。但是政府出台的这一法规要想奏效,需要高校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紧密结合,不仅要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责任,还要强化学术权力的关键作用。新修订的《高等教育法》中,明确规定了高校学术委员会“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的职责,而之所以做出这样的规定,显然与学术不端行为的专业性和隐蔽性是分不开的。
从媒体报道的论文代写现象来看,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高校不是少数,并且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这是当前不合理的学术评价机制带来的必然结果。在许多高校,招录教职工时不是看其学术操守和真实能力,而是简单地看毕业院校、是否有海外留学背景,甚至“宁要‘985’的草,不要普通院校的苗”;评聘职称时,不是甄别论文本身的学术质量,而是看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的数量。凡此种种,都是由于这些学校的行政部门认为这样做“可操作性强”,这也正是出现买卖论文现象的制度背景。
其实,教授们对于学术论文的质量和创新程度是心知肚明的,正所谓“行家一出手,便知有没有”,他们从蛛丝马迹中也可以看出哪些人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术创新是一个非常艰难的过程,不会有人轻轻松松地获得成功。河北科技大学韩春雨老师的一篇论文整整花了十年的时间,这种学术态度是学术质量的基本保证。反观一些“职称论文”,半年内就可发表数篇,而且多数内容所涉都是当事人不熟悉的领域,如果含金量高那就真是见了鬼!
因此,高校若要彻底消灭产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土壤,行政部门的铁拳和学术机构的慧眼缺一不可。有了学术机构的调查和认定,行政部门才会打得准、打得狠;有了行政部门的委托和支持,学术机构才会查得用心、查得安心。
(作者崔发周,蒲公英评论独立评论员,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高职教育研究所所长,文章第10次入选“锐评”栏目。)
[ 编辑: 何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