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城》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陈崇正说,这次发布声明的45家文学期刊都是原创期刊,“我们只刊登原创文学作品”,一稿多投无疑与“原创”背道而驰。
——谈到“520声明”,作家胡野秋认为,“抵制一稿多投”,应当有明确的范围,是对于作者与刊物双方的约束。
——律师王国华说,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
翻看杂志时,发现不同的杂志出现了相同的文章,你不禁想问,“为什么要花两份钱看同一篇文章”?
“原创首发稿源是文学期刊品牌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石,稿件的原创性更事关作者信誉,抄袭和一稿多投的发生会极大破坏行业规则和创作生态。”5月20日,《花城》《人民文学》《十月》《收获》等国内的45家文学期刊,共同发布一份《关于作品抄袭与一稿多投问题的联合声明》,希望作者和刊物互相尊重、共同自律。
“禁止一稿多投”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公认的传统媒体时代的行业规则,这45家期刊缘何重新提起?作家如何看待这条规则?在一稿多投背后,隐藏着期刊与作者怎样的矛盾?《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首发权”是原创期刊立身之本
“相对于抄袭,大家对于一稿多投似乎有更为复杂的想法。”《花城》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陈崇正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次发布声明的45家文学期刊都是原创期刊,“我们只刊登原创文学作品”,一稿多投无疑与“原创”背道而驰。
“文学创作需要良性的生态环境,而目前的环境很混乱。”陈崇正说,前不久,《长江文艺》曾发表声明,直接点名一稿多投的作者,并决定拒绝使用其投稿。“许多期刊近些年都有过相似经历。虽然我们理解作者对于报酬的渴求,但一稿多投的确造成我们很多‘意外’。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重申‘常识’,发表声明抵制一稿多投。”陈崇正说。
“这对作者们来说,其实是负责任的行为。”《十月》杂志常务副主编陈东捷解释道,刊物的版面是有限的,将有限的资源按照一定标准提供给尽可能多的作者,也是对作者负责。而一稿多投有可能导致一稿多用,占用了稀缺的版面资源,对其他优秀作品来说很不公平。
陈崇正说,如果默许一稿多投,一些成名、成家的作家可以在不同刊物刊登作品,无形中挤压了青年作家生存的空间,不利于整个文学创作环境的良性发展。
“编辑需要经过反复对比之后才能确定这部作品是否具备一定的水准,有时候还需要联系作者进行反复的修改和打磨。”陈崇正说,“如果将纯文学的生产链条比喻为一个‘江湖’的话,那么几十年来纯文学期刊的作用便类似于各个‘码头’,从中挑选最大的鱼到市场中展示……如果稿件同质化,期刊的品牌就会被消解。其实纵观国内纯文学期刊,也就是靠‘脸’活着、靠品牌活着。在纸刊发行不断萎缩的今天,文学期刊唯一的稀缺性就是筛选发现的品牌价值。”
“抵制一稿多投,我们的态度是坚定的,但是对于原创期刊的保护,我们期待着作权法更多的法律支持。”陈东捷说。
“期刊不享有其刊登作品的版权,这就意味着在期刊上发表过的作品,作者依然可以和出版社谈出版。”陈崇正说,这么说来,期刊其实是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而“首发”就显得至关重要,是原创期刊的立身之本。这似乎是倾向于一种认定——“是我们最先发现这部作品的价值的”。
禁止一稿多投被指应明确范围
在文化学者、作家胡野秋看来,一稿多投曾是传统媒体时代的铁律,但到了网络时代,这种禁令似乎已经名存实亡了。
“这种声明究竟效果有多大,我是存疑的。”胡野秋说,在传统媒体时代,作者与编辑的地位是严重不对等的,杂志编辑占据强势有利地位,而作者是弱势的。
互联网的出现,造就了更多新颖的信息载体,文学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如博客、微博、微信等。
“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降临,作者为大,杂志等刊物只是平台,而且是双向选择的平台。”胡野秋说,过去禁止一稿多投,保护的是杂志社利益,但作者的利益谁来保护?一篇稿子在杂志社沉睡多年,后被遗忘的经历太多了……
谈到“520声明”,胡野秋认为,“抵制一稿多投”,应当有明确的范围,是对于作者与刊物双方的约束。
胡野秋认为,杂志社沿用了几十年的“三个月”处理稿件时限应大大压缩,比如美国的《纽约客》,处理稿件一般在半个月到二十天,不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就可以自行处理了。“双方的时间都很宝贵,谁都想保住原创优势,但问题是原创者也需要得到尊重。”胡野秋说。
法律尊重期刊与作者自行约定
那么,一稿多投背后,期刊与作家的矛盾应如何化解?
“关于一稿多投,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王国华律师对记者说。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着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国华解释道,原则上来说,法律是禁止一稿多投的。“但是我们注意到,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有一个‘但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着作权法对于一稿多投作了原则规定,但允许刊物和作者自行协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遵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因为在期刊刊登文学作品,不仅涉及到版权,同时与稿酬等财产权息息相关,此时期刊与作者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王国华进一步解释道,“期刊声明”的性质属于合同的要约,“三个月内禁止一稿多投”是其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当作者投稿,并无附带条件时,实际上是合同的承诺。此时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即作者应遵守合同约定中的“三个月内禁止一稿多投”,否则即构成违约,而此时期刊以此拒绝支持其稿费报酬,也是合理合法的。
难道作者没有办法对“三个月内禁止一稿多投”反制吗?王国华给出了解决方案。
“着作权作为作者的民事权利,其当然有处分权。”王国华说,“作者可以在投稿时附带条件,作变更性说明,比如两周内没有收到被采纳意见就一稿多投,比如自己可以接受的稿酬范围等。从法律角度讲,这就是合同关系中的要约行为,作者提出订立新的合同。如果期刊不予回复且没有刊登,则没有构成合同关系;如果回复且刊登,则等同于新的合同关系的成立,而期刊则需根据新订立的合同尊重作者的合法权利。”
“刊物与作家之间是相融共生的,犹如鱼儿离开了水便不能生存,而没有鱼儿的水也会因此失去生机,成了一汪死水。”王国华最后道,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记者 张琼辉)
——谈到“520声明”,作家胡野秋认为,“抵制一稿多投”,应当有明确的范围,是对于作者与刊物双方的约束。
——律师王国华说,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
你有没有过这样的经历——
翻看杂志时,发现不同的杂志出现了相同的文章,你不禁想问,“为什么要花两份钱看同一篇文章”?
“原创首发稿源是文学期刊品牌得以确立的重要基石,稿件的原创性更事关作者信誉,抄袭和一稿多投的发生会极大破坏行业规则和创作生态。”5月20日,《花城》《人民文学》《十月》《收获》等国内的45家文学期刊,共同发布一份《关于作品抄袭与一稿多投问题的联合声明》,希望作者和刊物互相尊重、共同自律。
“禁止一稿多投”既有法律依据也是公认的传统媒体时代的行业规则,这45家期刊缘何重新提起?作家如何看待这条规则?在一稿多投背后,隐藏着期刊与作者怎样的矛盾?《法制日报》记者近日带着这些问题进行了采访。
“首发权”是原创期刊立身之本
“相对于抄袭,大家对于一稿多投似乎有更为复杂的想法。”《花城》杂志编辑部副主任陈崇正在接受采访时说,这次发布声明的45家文学期刊都是原创期刊,“我们只刊登原创文学作品”,一稿多投无疑与“原创”背道而驰。
“文学创作需要良性的生态环境,而目前的环境很混乱。”陈崇正说,前不久,《长江文艺》曾发表声明,直接点名一稿多投的作者,并决定拒绝使用其投稿。“许多期刊近些年都有过相似经历。虽然我们理解作者对于报酬的渴求,但一稿多投的确造成我们很多‘意外’。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重申‘常识’,发表声明抵制一稿多投。”陈崇正说。
“这对作者们来说,其实是负责任的行为。”《十月》杂志常务副主编陈东捷解释道,刊物的版面是有限的,将有限的资源按照一定标准提供给尽可能多的作者,也是对作者负责。而一稿多投有可能导致一稿多用,占用了稀缺的版面资源,对其他优秀作品来说很不公平。
陈崇正说,如果默许一稿多投,一些成名、成家的作家可以在不同刊物刊登作品,无形中挤压了青年作家生存的空间,不利于整个文学创作环境的良性发展。
“编辑需要经过反复对比之后才能确定这部作品是否具备一定的水准,有时候还需要联系作者进行反复的修改和打磨。”陈崇正说,“如果将纯文学的生产链条比喻为一个‘江湖’的话,那么几十年来纯文学期刊的作用便类似于各个‘码头’,从中挑选最大的鱼到市场中展示……如果稿件同质化,期刊的品牌就会被消解。其实纵观国内纯文学期刊,也就是靠‘脸’活着、靠品牌活着。在纸刊发行不断萎缩的今天,文学期刊唯一的稀缺性就是筛选发现的品牌价值。”
“抵制一稿多投,我们的态度是坚定的,但是对于原创期刊的保护,我们期待着作权法更多的法律支持。”陈东捷说。
“期刊不享有其刊登作品的版权,这就意味着在期刊上发表过的作品,作者依然可以和出版社谈出版。”陈崇正说,这么说来,期刊其实是处在相对劣势的地位,而“首发”就显得至关重要,是原创期刊的立身之本。这似乎是倾向于一种认定——“是我们最先发现这部作品的价值的”。
禁止一稿多投被指应明确范围
在文化学者、作家胡野秋看来,一稿多投曾是传统媒体时代的铁律,但到了网络时代,这种禁令似乎已经名存实亡了。
“这种声明究竟效果有多大,我是存疑的。”胡野秋说,在传统媒体时代,作者与编辑的地位是严重不对等的,杂志编辑占据强势有利地位,而作者是弱势的。
互联网的出现,造就了更多新颖的信息载体,文学作品可以通过多种形式传播,如博客、微博、微信等。
“尤其是自媒体时代的降临,作者为大,杂志等刊物只是平台,而且是双向选择的平台。”胡野秋说,过去禁止一稿多投,保护的是杂志社利益,但作者的利益谁来保护?一篇稿子在杂志社沉睡多年,后被遗忘的经历太多了……
谈到“520声明”,胡野秋认为,“抵制一稿多投”,应当有明确的范围,是对于作者与刊物双方的约束。
胡野秋认为,杂志社沿用了几十年的“三个月”处理稿件时限应大大压缩,比如美国的《纽约客》,处理稿件一般在半个月到二十天,不被采用的稿件作者就可以自行处理了。“双方的时间都很宝贵,谁都想保住原创优势,但问题是原创者也需要得到尊重。”胡野秋说。
法律尊重期刊与作者自行约定
那么,一稿多投背后,期刊与作家的矛盾应如何化解?
“关于一稿多投,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业务部主任王国华律师对记者说。
我国着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着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王国华解释道,原则上来说,法律是禁止一稿多投的。“但是我们注意到,第三十三条规定中,有一个‘但书’——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就意味着,着作权法对于一稿多投作了原则规定,但允许刊物和作者自行协商。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遵照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因为在期刊刊登文学作品,不仅涉及到版权,同时与稿酬等财产权息息相关,此时期刊与作者之间事实上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王国华进一步解释道,“期刊声明”的性质属于合同的要约,“三个月内禁止一稿多投”是其合同中的一个条款。当作者投稿,并无附带条件时,实际上是合同的承诺。此时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即作者应遵守合同约定中的“三个月内禁止一稿多投”,否则即构成违约,而此时期刊以此拒绝支持其稿费报酬,也是合理合法的。
难道作者没有办法对“三个月内禁止一稿多投”反制吗?王国华给出了解决方案。
“着作权作为作者的民事权利,其当然有处分权。”王国华说,“作者可以在投稿时附带条件,作变更性说明,比如两周内没有收到被采纳意见就一稿多投,比如自己可以接受的稿酬范围等。从法律角度讲,这就是合同关系中的要约行为,作者提出订立新的合同。如果期刊不予回复且没有刊登,则没有构成合同关系;如果回复且刊登,则等同于新的合同关系的成立,而期刊则需根据新订立的合同尊重作者的合法权利。”
“刊物与作家之间是相融共生的,犹如鱼儿离开了水便不能生存,而没有鱼儿的水也会因此失去生机,成了一汪死水。”王国华最后道,互相尊重、合理共生,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之道。(记者 张琼辉)
[ 编辑: 何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