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继续教育、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要求及免试范围,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条 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优秀运动队教练员任职条件
1、三级教练
初步了解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基本掌握训练教学的内容和方法,能够完成训练教学任务。
2、二级教练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较熟练地运用训练教学方法、手段,出色完成训练、比赛任务。
(二)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任职条件
1、三级教练
初步了解体育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2、二级教练
基本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技能;能够按照训练大纲要求较好地完成选材和基础训练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一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比较系统地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二)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1、能按照体育运动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后备人才。
2、及时了解本项目动向,能结合训练教学实践进行一定的科学研究。
3、任现职后,在公开刊物发表1篇以上本专业论文。
(三)业绩与成果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取得全国比赛、全国青年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录取名次或取得全国青年锦标赛前六名;
(2)集体项目取得全国分区赛以上比赛的参赛队数2/3名次。
2、各类体育学校教练员向上级训练部门输送3名以上(含3名)或越级输送2名运动员,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录取名次;
(2)省体校、西宁市体工队、西宁市体育中学在青海省运动会、青海省青少年运动会取得2人次冠军或取得全省青少年比赛3人次冠军。其他体校在青海省运动会、青海省青少年运动会取得冠军1人次或全省青少年比赛2人次冠军。集体项目获得上述比赛前三名。
(3)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五年内个人项目取得全国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达到全国分区赛以上比赛参赛队数2/3名次,且有1名输送的运动员为主力队员。
(4)训练一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四年内有2人达到一级运动员或1人达到运动健将标准。
第十二条 高级教练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系统掌握体育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对本项目训练教学有较深的研究。
(二)工作经历和业务能力
1、按照优秀运动队人才成长的规律,制定、实施训练规划和训练计划;承担优秀运动员的训练教学和参加国内外重大比赛的指导工作;选拔、培养和输送优秀后备人才;
2、熟悉本项目国内外发展动向,掌握先进的技、战术训练手段、方法,以及科学选材、训练规律;总结培养优秀运动员和优秀后备人才的经验,指导和推动本项目运动技术水平的提高;
3、任现职后,在公开刊物发表2篇论文。
(三)业绩与成果
1、优秀运动队教练员训练两年以上或培训两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六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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