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主持本企业(部门)新产品开发、技术工程、生产工艺、技术审查等综合科技管理工作,经同行专家认定在部或省同行业中领先。
3.取得过具有实用价值和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并是获得以下奖励或成果之一的主要完成者;
(1)获得以下奖励之一者(系主要研制人员、有证书):
a.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及其它科技奖;
b.部、省级科技进步或优秀科技奖励成果三等奖以上二项;
(2)科技成果被部、省级专业主管部门确认,得到应用推广、效益显著的;
主持或主要参与科研成果年均效益:
自行设计科研成果100万元以上;
非自行设计科研成果150万元以上;
4.能够组织制定本部门或分管范围内的发展规划、标准、规定(其中具有行业通用性标准、规定不少于三项),为部、省专业主管部门认可,并付诸实施。
5.撰写以下论文、著作之一者:
a.经行业专家认定的专(译)著(有统一书号)或合(译)著中部分章节,
b.国家标准、部颁标准及规范(有标准号,正式颁发实施);
c.经国家批准的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不少于三篇;
d.在国家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发表、交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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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何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