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报人在具备上述工作能力的同时,还必须经过以下工作实践之一:
1、主持过盟市、厅局立项的单项研究课题。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过盟市、厅局级综合研究课题。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盟市、厅局级重点技术推广项目。
4、作为工程项目的主持人或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二级建筑工程项目或中型工业建设项目的建筑、结构设计和工程地质勘察和建筑经济工作。
5、作为主要技术人员,参加完成过城市供水水源地勘察工作。
6、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主持完成过三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或作为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二等工程项目的施工工作。
7、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编写过盟市、厅局级的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并被采纳使用。
8、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过二等建筑工程项目的基建技术管理工作。
9、作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或项目专业负责人,完成过二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监理和质量监督工作。
10、担任过盟市、厅局级工程质量检查、评比的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
五、业绩成果
(一)申报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l、从事科学研究的人员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立项的研究课题一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盟市、厅局级综合性研究课题至少两项,并是单项报告的撰写人。以上成果经过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鉴定:其整体达到自治区先进水平,且科研成果均要得到较好的推广使用。
(2)主持完成盟市、厅局级以上立项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至少二项;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推广应用项目多项。以上项目经盟市、厅局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预期效果。
(3)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人完成的科技成果,有两项被列入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4)科研成果获盟市、厅局级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2、从事勘察设计的人员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在民用建筑项目中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完成二级工程一项,或作为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完成二级工程两项或二、三级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级工程)。且以上设计质量优良,末出现过技术性事故;在工业建设项目中从事建筑、结构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一项,或作为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完成中型工程二项或中小型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一项中型工程)。且以上设计质量优良,未出现过技术性事故。
(2)从事建筑工程地质勘察或建筑经济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的专业负责人,完成二级民用建筑项目多项或中型工业建设项目多项,且质量优良,末出现过技术性事故。
(3)从事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工程项目主持人或专业项目负责人,独立完成一项城市供水水源地勘察工作;或作为技术骨干完成至少二项城市供水水源地勘察工作,并按时提交勘察成果报告。
(4)获省、部级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的主要专业负责人。
(5)获盟市、厅局优秀勘察设计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两项的主要专业负责人,或一项盟市、厅局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的项目主持人。
3、从事建筑施工和技术管理的人员要满足下列要求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三等工程两项;或作为专业负责人,完成二等工程两项或
二、三等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等工程)。且以上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未有技术性事故出现。
(2)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编写省、部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一项,或盟市、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两项;或主持编写过盟市、厅局级行业标准、规范、规程和管理办法一项,且经过实施,取得明显效果。
(3)施工成果被评为盟市、厅局优良工程的工程项目主持人或项目的专业负责人。
(4)技术管理业绩突出,负责管理的单位获盟市级先进单位,并其本人获得盟市、厅局级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
(5)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多项二、三等工程(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等工程)的基建技术管理工作,且在技术管理过程中发挥过重要作用,工程验收合格,未有技术性事故出现。
(6)作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项目负责人,主持完成二等工程一项或三等工程多项;作为工程监理和质量监督项目的专业负责人,主持完成二等工程两项或二、三等工程多项(其中至少有一项二等工程)。且以上工程验收合格,监理和质量监督过程中未有技术性事故出观。
(7)担任过二次以上盟市、厅局级工程质量检查或评审工作的技术负责人或专业负责人,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符合率达到85%以上。
(二)申报人必须撰写过以下论文或著作之一:
l、在专业性刊物上公开发表过有学术价值或实用价值的论文,或作为主要执笔人,编写过公开出版的专著。
2、执笔撰写的科学研究、建筑施工、勘察设计、技术管理方面的论文、总结、报告,至少有两篇在盟市、厅局级组织的专业学术会议上进行了交流,且其中有一篇获优秀论文奖。
3、从事施工生产技术工作的人员,撰写过所完成项目的技术总结、技术报告等两篇以上,并已被采用。
六、附 则
(一)本《评审条件》中所要求的学历,均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历;工作实践与业绩成果均应是取得助理工程师专业技术资格后所完成的。
(二)本《评审条件》民用建筑工程分级标准是按照《民用设计收费标准》中的规定而确定;工业建设工程的大中小型划分标准是按照《关于基本建设项目和大中小型划分标准的规定》而确定;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类别等级按照《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实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而确定;水源地供水规规模的划分标准是按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CJJ16-88)和地矿部《城镇及工矿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DZ44-86)中的有关规定而确定。
(三)本《评审条件》中"科技成果奖"系指自然科学奖、发明奖、星火奖、科技进步奖;获奖成果的主要参加人,均系指获奖成果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持有个人获奖证书者)。
(四)科研成果、工程设计成果、工作成果、技术管理成果等的主要参加和完成人范围,必要时由评委会专家进行裁定。
(五)本《评审条件》由自治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六)本《评审条件》自颁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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