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申报破格任职年限者,其任职年限可提前一年。
(二) 申报破学历者,取得工程师任职资格年限须满8年。
(三) 申报破格外语者,年龄须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
第十条凡申报破格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或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前八名。
(二)获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表彰或奖励者(以获奖文件和证书为准)。
(三)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2万字以上的合著,或有本人参与编写量不少于2万字全区行业内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
(四)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创利润9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作为参加者,参加自治区级以上1项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行性研究报告等科研项目建议书的起草,经批准并组织实施,通过省部级鉴定(验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六)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市厅级以上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经验收合格者。
(七)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应用于设计改造、生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加利润在9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八)作为企事业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成绩突出,受到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表彰奖励者。
第十一条凡申报破格高级工程师,除具备正常申报条件外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十名或二等奖前八名或三等奖前五名,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前五名或二等奖前二名或两个三等奖第一名的获奖者(如有省、部级授予的其他科技奖项目同样认可)。
(二)获省、部级以上部门表彰或奖励的(以获奖文件和获奖证书为准)。
(三)有公开出版的专著或有本人撰写累计10万字以上的合著,或有本人参与编写的不少于10万字的全区行业颁布使用的技术手册。
(四)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科研成果、技术革新获国家专利,并应用于生产后创利润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五)主持或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自治区级以上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经验收合格者(须出具有关材料)。
(六)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完成国家级重大科研、推广、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成绩突出,经验收合格者。
(七)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或合理化建议应用于设计改造、生产后,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年增加创利在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八)企事业单位主管生产、技术、设备的主要负责人,连续3年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三年累计增加利润100万元以上(须提供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并获得以下奖励者:
1.县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县级政府表彰2次以上或受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以上。
2.市属专业技术人员,受市政府以上表彰1次以上。
3.自治区属专业技术人员,受自治区政府或国家有关部委表彰1次以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参加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造成恶劣影响的,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三)伪造学历和任职年限或申报业绩、成果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如申报评审后,发现举报查实有以上行为的,一律撤销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 奖项的认定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
(二)省级科学技术奖励是指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星火奖及相当级别的奖励。各类奖励以正式文件、获奖证书为准。
第十四条 项目的认定
(一)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分别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下达科研项目计划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订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二)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工程项目分别是指经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项目,须提供国家、省部级、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原件、组织实施所签定的合同书等有关资料。
(三)国家级、省部级、自治区级重点项目鉴定(验收)是指项目完成以后,由国家、省部级、自治区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或验收,通过者须提交鉴定(验收)相关资料。
(四)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获奖证书和获奖文件为准。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所指“主持”、“项目负责人”、“主要参加者”、“主要完成人”、“技术负责人”等以项目任务书或有关文件为依据,同时提供由单位组织2名以上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的认定材料。
第十六条 申报人员提供的业绩与成果、论文与论(译)著,须是任现职以来所取得的。职称外语成绩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证书、二次及以上学历证书、继续教育合格证书等证件的取得时间,截止时间一律为申报时间上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七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本评审条件自颁布之日起试行,原《工程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宁职改办〔1999〕30号)同时废止。以前凡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相关要求,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第十九条 本评审条件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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