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解决生产和技术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经同行专家和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对提高产品质量、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有较明显的效果。
(三)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与本人所从事工作相关的本专业论文;
2、作为主要撰写人,撰写的本人承担项目技术报告 (含项目报告、可行性分析报告、科学实验报告、研究(设计)报告、技术论证报告、技术开发总结报告或调研报告等)有1篇以上经同行专家评议,数据可靠齐全,有一定的实用价值;
3、作为主要作者,出版一部本专业专著或译著(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不少于2万字)。
第十三条 破格申报工程师条件
破格申报工程师资格,除符合本标准条件第三章基本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两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或主要参加者,在承担的电子信息工程项目中,有一项获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或2项市(厅)级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
2、完成一项市(厅)级电子信息重点科研、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经同行专家和市(厅)级行业主管部门鉴定认可,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论文著作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科技学术期刊上发表2篇有较高水平的,与本人所从事工作相关的本专业学术论文;
2、公开出版发行本专业学术、技术著作(独著或合著,本人撰写部分不少于5万字)。
第十四条 助理工程师条件
(一)能力条件
能够运用本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具有完成一般性技术工作的实际能力,并取得一定的工作业绩。
(二)论文著作条件
在市(厅)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撰写较高水平的技术报告1篇以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在标准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申报条件、能力业绩条件,论文著作条件须同时具备(破格申报除外)。申报人员的工作业绩和论文著作从取得现专业技术资格后(聘用在其岗位)开始计算。判定是否具备条件的依据是个人提供的各类有效材料(原件或经与原件对比验印的复印件、复制件等)。
第十六条 凡在野外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不含县城)基层单位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可适当倾斜。
第十七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2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八条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用制的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被单位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并满一个基本任职年限。
第十九条 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和破格申报电子信息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的人员,其申报标准条件按省工程系列评审标准条件执行,并报省工程系列高评会统一评审。
第二十条 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或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
2、助理工程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
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一年见习期满。
(二)先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取得《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学历,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时,须从取得规定学历之日起,任满一个原岗位基本年限。
(三)本标准条件所称“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本专业学历或相近专业学历。
(四)“科学技术奖”是指: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相当奖励:是指同等级或有关市(省辖市)以上政府及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专业综合奖项。同一项目多次获奖,取其中一项最高奖项。
(五)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刊号的省级及以上科技期刊是指:由国家科技期刊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具有“CN”、“ISSN”刊号的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国外公开发行的科技刊物参照执行。
(六)所称“主持完成”是指: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参加完成”是指:该项目成果鉴定书(主管部门鉴定认可)注明的前5名。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条件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公布的《安徽省电子信息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试行)》同时废止。
特别说明:本网站内容都来源于互联网,供浏览者学习、欣赏,使用原则非商业性或非盈利性用途,使用者不得侵犯本网站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此外,使用者如对本网站内容用于其他用途时,须征得本网站及相关权力人的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