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省高级统计师资格评审标准条件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统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统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10月16日
安徽省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标准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统计人员的学识水平和业务能力,健全和完善统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第二条 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高级统计师。
第三条 高级统计师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取得高级统计师资格,表明其具备承担相应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
第四条 在统计专业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身份等条件限制,直接参加高级统计师考试与评审。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五条 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全省各类单位(含中央、外地驻皖单位)从事统计相关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六条 已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符合本标准条件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参加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与评审。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七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统计职业道德。
第八条 爱岗敬业,勇于开拓,有钻研和创新精神,年度考核或任期考核达到合格(称职)以上等次。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九条 学历学位、技术资格、统计工作年限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2年。
2.具有硕士学位,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3年。
3.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4年。
4.具有大学专科学历,取得统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从事相关统计工作满5年。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继续教育、高级资格考试条件。
(一)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取得合格证,或符合免试条件。
(二)按照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取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
(三)参加全国统一组织的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第五章 能力业绩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高级统计师资格,除具备本标准条件第七、八、九、十条外,还须具备下列三项条件。
(一)能力条件
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统计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统计专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开拓创新意识,能为生产经营活动、经济管理工作或领导决策提供积极的指导或咨询。
(二)业绩成果条件
在担任统计师专业技术职务或者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二:
1.组织或指导一个地区(行业、系统)或一个企事业单位的统计业务工作,为加强统计基础、健全内部统计管理、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升经济效益起到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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