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水利专业大专学历满1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2、取得水利专业中专学历及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25年、且取得工程师资格5年以上;
3、具备规定学历要求,取得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
(二)获得下列成果奖项之一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1、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星火奖、新产品奖三等奖1项以上;
2、副省级市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以上;
3、市(厅)级科技进步一等奖、省建设厅优秀勘察设计一等奖1项以上。
(三)在省级以上水利专业及水利相关专业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3篇以上。
(四)符合正常晋升高级工程师其他条件要求。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破格申报工程师评审:
(一)学历、资历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水利专业中专学历并在水利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5年以上、且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 5年以上;
2、具备规定的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3年以上。
(二)获市(厅)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的等级内额定人员。
(三)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发行的水利专业及水利相关专业科技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
(四)符合正常晋升工程师其他条件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涉及的业绩、成果、论文和著作,均为本人任现职以来取得的。
第十六条 水利专业及水利相关专业科技期刊是指经国家批准,具有CN(国内统一刊号)、ISSN(国际统一刊号)公开发行的期刊;著作须有ISBN(标准书号)。论文、著作、技术报告,须为本人独立撰写或为第一作者。论文、著作、技术报告内容应为水利专业或水利相关专业,非水利专业或非水利相关专业的论文不能按所晋升职称系列或专业论文对待。同一论文在不同刊物多次刊载,只计算一次,不得累计。同一期期刊发表多个论文的,按一篇论文计算。
第十七条 获奖证书须是水利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非水利专业和非水利相近专业的奖励项目不能作为晋升水利专业技术职称的依据。获奖项目的等级内额定人员指:省部级一等奖前11名,二等奖前9名,三等奖前7名;市厅级一等奖前9名,二等奖前7名,三等奖前5名。同一成果多次获奖的,以最高奖励计算。
第十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专业不相关或不相近的,需取得评审专业的继续教育学历或证明,方可参加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
第十九条 取得非水利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转岗到水利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可转评水利专业技术资格;在申报高一级水利专业技术资格时,其转岗前后任职时间合并计算。
第二十条 对一直在野外从事水文勘测、工程测绘、工程勘察、建筑施工等水利艰苦岗位以及县城以外基层单位从事水利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在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时,可在能力业绩和论文著作方面给予适当倾斜。
第二十一条 受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不得申报;任期内,年度考核未确定等次或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当年不得申报且任期顺延。
第二十二条 申报人员对其所提供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其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及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审查、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的,除取消申报人当年的申报资格外,在以后的3年内不得申报。
第二十三条 国民教育系列全日制普通院校水利及相关专业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考核合格,按有关规定可直接认定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1、工程师:获得博士学位;或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工作后取得硕士学位满1年,累计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2、助理工程师:获得硕士学位后,在水利专业技术岗位上满3个月考察合格;或获得大学本科学历后,在水利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或获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水利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
3、技术员:获得大学专科或中专学历后,在水利专业技术岗位上1年见习期满。
第二十四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评审条件自2014年起执行湖北职称。原辽宁省水利厅辽水人〔2008〕66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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