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 专业划分
工科(含土木水利工程类、加工制造类、交通运输类、能源类)、农林(含农林类、资源与环境类)、医药卫生、信息技术、经济(含财经类、商贸与旅游类)、管理(含社会公共事务类)、数学、物理、化学、生物、语文、政治、历史、地理、外语、体育、艺术(含音乐、美术、舞蹈、戏剧、戏曲、广播电视、工艺美术等)、教育(含教育学、心理学)等。
第三条 适应范围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成人中等专业学校和中等师范学校中从事教学、应用技术开发、生产实践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资格名称
中等专业学校教师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讲师、高级讲师。
第二章 申报资格
第五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中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
(二)具有研究生班毕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任助级职务4年;
(三)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任助级职务4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副高级任职资格: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 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
一、外语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
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 执业资格要求
取得规定的《教师资格证书》。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弄虚作假,或窃取他人学术成果的;
二、经有关部门鉴定,发生责任事故的;
三、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未满处分期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其他情形不能申报的。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一条 中级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专业知识面较宽,基础理论扎实。
(二)了解本学科的国内学术、技术发展动态。
(三)参加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生产实践及教学研究等。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一)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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